|
FCMC 7705/2019
[2021] HKFC 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7705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聆訊日期 : |
2021年1月6日 |
| 判決日期 : |
2021年1月29日 |
-----------------------
判案書
( 交付羈押 )
-----------------------
1. 本申請由呈請人(妻子)提出,要求法庭就藐視法庭罪對答辯人(丈夫)作出交付羈押令。
2. 在本判案書中,呈請人和答辯人分別稱為妻子和丈夫。
3. 交付羈押傳票於2020年6月2日發出(“交付羈押傳票”)。
背景
4. 雙方於2001年10月19日在中國內地結婚。丈夫是一名公
務員,現已退休,73歲;妻子在婚姻期間是一名家庭主婦,現在57歲。
5. 2017年8月在FCMC 10960/2017一案中妻子以不合理行為為由提出離婚,丈夫於2018年3月23日提交了表格E,並於2018年11月12日提交了更新的表格E。
6. 妻子其後於2019年7月3日以分居兩年為由提出新的離婚
呈請。2019年9月13日,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發出命令,指令丈夫在28天內提交妻子問卷的答覆書(“2019年9月命令”),即須於2019年10月11日當天或之前提交答覆書。問卷於2019年9月16日提交(“該問卷”)。丈夫沒有遵守2019年9月的命令, 亦沒有交待原因。
7. 通過當時雙方的法律代表,雙方於2019年10月22日簽署了同意傳票,延長丈夫提交該問卷答覆書的時限。於2019年10月25日,丈夫提交了親自行事通知書。
8. 延期令於2019年11月1日發出,給予丈夫的最後期限為
2019年11月12日(“2019年11月命令”)。丈夫再次沒有遵守這個命令。
9. 2019年12月30日,妻子提出傳票,要求丈夫提交答覆書。
丈夫確實在2020年1月7日提交了一份簡單的答覆文件(“丈夫的答覆”), 但該答覆顯然是不充份的。 截至2020年1月9日,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命令丈夫必須在42天內提交附有附件的答覆書,並發出罰則通知(“2020年1月命令”)。丈夫仍沒有遵守這個命令。
10. 2020年5月20日,妻子的法律代表按《高等法院規則》第52號命令第2條規則, 就丈夫不遵守命令申請許可展開交付羈押程序,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於2020年5月26日批予了許可。
11. 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於2020年7月16日的聆訊中就交付
羈押傳票發出審訊指示,但丈夫沒有對此作出回應。於2020年9月14日,交付羈押審訊定於2021年1月6日進行。
丈夫對此等法律程序的認知
12. 2019年9月命令和2019年11月命令均經雙方同意作出。當時丈夫兩次都是由同一家律師事務所代表。
13. 在1月7日提交丈夫的答覆後,丈夫在2020年1月9日親
自出庭應訊。法庭上曾討論過丈夫的答覆內的資料並不充份,而丈夫就多量的問題作出了大量的投訴。他要求更多的時間來處理答覆書,法庭給了他42天的時間,遠超過妻子律師最初建議的21天。這個2020年1月命令施加罰則通知,並於2020年1月23日親自送達丈夫。
14. 交付羈押傳票於2020年6月11日親自送達丈夫,丈夫於2020年7月16日親自出席聆訊。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當天也非常清楚地向他解釋了他不遵守提供該問卷答覆書的後果。這個命令隨後郵寄了給丈夫。
15. 丈夫亦出席2020年9月14日的指示聆訊。在聆訊中他獲
告知他沒有提供任何反對交付羈押傳票的誓詞,交付羈押聆訊將會押後。此命令是親自送達丈夫的。
16. 2020年11月,丈夫聘請了法律代表。由於各種問題,丈
夫在本次聆訊當日決定解除法律代表。由於丈夫在當天裝作對本法律程序的性質一無所知,法庭要求他的律師向他解釋本法律程序的性質,即是關於他從2019年10月起未曾遵守提供該問卷答覆書的交付羈押法律程序。解釋妥當後,律師才離開法庭。
丈夫的答覆
17. 如上所述, 丈夫於2020年1月7日所存檔的是一份不充份
的答覆。
18. 他拒絕出示關閉各銀行帳戶的證明[1]。
19. 他只是聲稱能夠並願意提供滙豐銀行、平安銀行和中國銀行的銀行月結單[2]、信用卡月結單[3]、租金收入和租賃協議記錄[4]以及報稅表[5],但他從未提供此等文件。
20. 關於多項個別交易的問題,他的答案是︰ “記不清楚,強人所難”, “忘記了”。
21. 由2020年1月9日至審訊, 丈夫一直沒有提交答覆書和附
件。
妻子在庭上的證詞
22. 妻子在主問時補充說,丈夫在2019年11月左右曾告訴她,
他是故意要求延長時限,且無意回覆該問卷。他還告訴她,自己不怕坐牢,並說只是離婚法律程序,不是謀殺,所以最多要坐牢7至14天。在短期監禁後,他說他仍然可以拒絕回覆問卷。丈夫在法庭上沒有質疑妻子這番證詞。
23. 妻子還確認,她於2020年12月31日在家中親自將這個審
訊的文件冊交給丈夫,她堅稱丈夫花了一個多小時閱讀那些文件。當丈夫被盤問時,他沒有否認在家裡看到了文件冊,但反駁說他只是簡單地看了幾分鐘︰ “我粗略睇過,兩三分鐘。”
丈夫在庭上的證詞
24. 起初,當他的法律代表仍在法庭上時,他堅持認為本次是關於贍養費的聆訊。
25. 當被問及為什麼他沒有出示銀行月結單時,他說︰
“你俾個日子我,我就答你做一件嘢囉。”
“可以提供呀,你同我冇communication,你唔話俾我聽, 我點知啫?”
26. 在盤問他為何不遵守2020年1月命令時,他將責任歸咎於新冠病毒疫情,並辯稱法庭已經關閉。他接著說自己年紀大了,沒人幫他。
“一月後有傳染病,你唔知吖?新型肺炎啊,香港有發現㗎啦!”
27. 至於他為何在7月後沒有回應交付羈押傳票,他將此歸咎於第三波新冠病毒疫情;並說政府告訴公眾不要外出。他說︰
“可能我癡呆囉,關於法庭嘅嘢,我唔識做誓章囉。”
“我唔係有心唔做,今日開始叫我搵以前月結單,我咪係去搵囉。”
“我唔知道要搵,說聲對唔住囉。”
28. 他聲稱他忘記了曾兩次親自出席有關交付羈押的聆訊。
29. 他還指責2019年底代表他的律師告訴他,他不必回覆該問卷;然後他抱怨說,自2020年11月以來代表他的律師也沒有幫助他,只有興趣向他收費。
30. 由始至终,他頭腦都非常清醒,尤其是在抱怨律師向他收
費多少的時候。
關於民事藐視法庭的法律
31. 民事藐視法庭法律的目的是確保訴訟人認識到遵守法院命令的重要性,此乃老生常談的。
32. Kao, Lee & Yip v. Donald Koo(2009)HKCFAR830定下的原則可總結成以下的三個階段測試︰
a. 法庭必須詮釋有關的法庭命令,以確定其涵義和效力;
b. 決定被告人事實上已否遵從在如此詮釋下的有關命令;以及
c. 考慮任何不遵從是否附隨所需的思想狀態,以確立可予懲處的藐視法庭。
(香港民事訴訟程序 52/1/16)
33. 在最近的 Koo Ming Kown v Chan Chi Mong, Hopkins一案 [2020] HKCFI 2827,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在該案第16段進一步闡述︰
“至於民事藐視法庭所需的精神狀態,無須證明被指控人的行為是拒不服從的,即他直接有意圖不服從命令︰只要證明(a)他知道那些使他的作為或不作為成為藐視法庭的事實,以及(b)該作為或不作為並非偶然的︰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21 52/1/17”
討論
34. 2019年9月命令的條款簡單清晰︰
“批准呈請人於14天內存檔及送達經濟狀況問卷 ... ;答辯人需於送達日起計28天內存檔及送達問卷回覆書。”
35. 在2019年9月16日存檔待回覆問卷時,丈夫有法律代表;
同樣清楚的是,當丈夫在2019年10月22日尋求延長存檔答覆書的截止日期時,該同意傳票是由他的法律代表在他的指示下準備的。耐人尋味的是,就在尋求延期之後兩天,丈夫馬上於10月24日提交了親自行事通知書。
36. 很明顯,他最初的遵守期限分別為2019年10月11日和
2019年11月12日。雖然他於審訊時指責新冠病毒疫情和法院關閉是他不遵守命令的原因,但這些期限遠遠早於疫情大流行開始前。
37. 此外,丈夫也清楚意識到丈夫的回覆並不充分,因為法庭在2020年1月命令中重申要求他交出他的回覆書︰
“答辯人需於42天內存檔及送達問卷回覆書,回答日期為2019年9月16日之《呈請人向答辯人發出的經濟狀況問卷》並提供所要求的資料及文件”
38. 交付羈押傳票亦清楚表明尋求對丈夫發出交付羈押令的基
礎及後果︰
“答辯人違反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於2021年1月9日頒發的法庭命令,無就日期2019年9月16日之<呈請人向答辯人發出的經濟問卷>於42天內(即2020年2月20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問卷回覆書,構成藐視法庭罪,須被交付羈押,期限長短及/或其他條件由法庭決定。”
39. 從丈夫過往幾次在指示聆訊中的對答, 都可以清楚地確
信,他是完全清楚知道妻子的申索。事實上,丈夫從未否認知道這些交付羈押法律程序乃因他不遵守答覆問卷的命令而起。他辯解說自己以為這次聆訊是為了他的贍養費,只是混淆視聽。
40. 他為自己不遵守命令提出的各種辯解, 都是砌詞狡辯, 毫
無理據, 他在法庭上的回答都是閃爍其詞,亦懂得迴避問題。
41. 本席認為,丈夫清楚知道自己不遵守命令,而他的不遵
守命令並非偶然。本席信納妻子已經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了她的申請,即丈夫沒有遵守命令提交他對該問卷的回覆書。本席也裁定丈夫是故意不遵守命令。
量刑原則
42. 代表妻子的律師已將Bruno Arbit v Koo Siu-Ying 一案HCMP 2749/2012交予本席參考。有關藐視法庭罪的量刑原則,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在最近的Koo Ming Kown v Chan Chi Mong, Hopkins [2020]HKCFI 3128一案中闡述如下︰
無爭議的量刑原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在Bruno Arboit as sole liquidator of Highfit Development Co Ltd v Koo Siu Ying (No 2) [2016] 3 HKLRD 154 一案的第2 至第 8段總結相關的量刑原則︰
“2. 其起點是承認藐視民事法庭命令是一個嚴肅的問題,法庭命令必須得到遵守。法庭在判决藐視法庭罪時的首要考慮是“向訴訟人表明這些法庭命令務必遵守的重要性”。所謂“訴訟人”,顯然是泛指所有的訴訟人,而不僅僅是指藐視者本人。
3. 判刑的目的是懲罰違反法庭命令的行為,並履行強制職能,即通過提出未來懲罰的威脅作為確保命令得以落實這個主要目的的保護手段。……法庭必須平衡這兩個目標。
4. 藐視法庭罪的刑罰可以從罰款到有期徒刑不等。英國1981年《藐視法庭法》規定最高刑期為監禁2年,但香港沒有該法定期限。
5. 監禁應被視為最後的制裁手段。任何監禁刑期都應盡可能短,以符合案件的情况。
6. 法庭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期限或條件暫緩執行監禁︰……第52號命令第7條規則。這是一項“絕對酌情權”,但當沒有任何行動可以遵守命令,很難想像在什麼情况下應作出暫緩執行的命令。
7. 法庭要考慮是否存在︰
(a) 加重處罰的因素;
(b) 減輕處罰的因素;以及
(c) 移除蔑視的行為。
8. 相關因素(並非詳盡無遺)包括︰
(a) 所涉命令和違反的性質,以及違反的程度。
(b) 藐視行為是拒不服從的還是無意的,其原因、動機和精神狀態。
(c) 申索人是否因藐視法庭罪而受到損害,以及損害是否可以補救。
(d) 藐視者是否意識到故意違反的嚴重性。
(e) 藐視者是否合作。”
43. 在該案中,歐陽桂如法官繼續說︰
“法院應審查藐視法庭產生的背景、違反命令對申請人的影響、加重處罰的因素、減輕處罰的因素以及答辯人的個人情况。”
44. 本席在上文中分析了此藐視法庭事件的背景。
45. 如果藐視法庭涉及訴訟人在離婚程序中提交表格E後不出
示所要求的資料,則毋庸置疑,這會導致需要該資料的一方出延遲,欠缺資料很難在附屬濟助申索中處理案情。雙方早在2018年已經交換表格E,到現在這個階段已經有很長一段時間了,妻子仍然無法從頑抗的丈夫那裡獲得所需的資料。本席認為這給妻子造成壓力, 浪費時間及金錢。
46. 本席考慮唯一可以減輕處罰的因素是丈夫的年齡。但亦留
意到他在證人台上作供時,說話清晰, 思路敏捷。
47. 在衡量什麼是適當的監禁刑期時,本席考慮了緩刑的選
擇。在這方面,本席注意到丈夫沒有試圖移除其蔑視行為。即使他在審訊時說他會交出銀行月結單,這些回應聽起來也令人難以信服,即使真的有此打算, 也來得太遲了。本席不認為他打算在2020年1月7日之後提供進一步的資料, 也確信丈夫對他藐視法庭命令毫無悔意,經全面考慮, 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命令
48. 本席下令丈夫因藐視法庭罪判監禁10星期。
49. 這些藐視法庭法律程序的訟費須由丈夫承擔。此乃暫准訟費命令,如在本命令日期起計14天內沒有人申請更改,則於14天後轉為絕對訟費命令。
50. 呈請人本身的訟費則按照 <法律援助規例> 予以評定。
呈請人︰由黄許律師行, 許安妮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進行審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