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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8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4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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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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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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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人 |
李順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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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林家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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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控方外聘林順超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崔律師事務所轉聘林兆華大律師代表第一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志成律師事務所轉聘伍凱麟大律師代表第二被告人 |
判刑理由書
1. 兩被告各自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事件發生於2009年4月5日(星期日)的晚上。涉案單位是一所位於港島西南區數碼港的一所食肆「紫雲軒」。案發時紫雲軒正在停業中。
2. 兩名被告是兼職保安員,替一所公司看管一些擺放於數碼港內的蝴蝶標本展品。在事發當天兩被告的工作時間是由上午10時至晚上10時。於晚上8時45分,數碼港的保安員從保安中心控制室的閉路電視見到D1及D2先後進入紫雲軒。當D1離開紫雲軒後,D2便接着進入紫雲軒。
3. 數碼港的保安員走到紫雲軒查看,見到D2,並在D2的背囊內找到3雙連盒刻有「紫雲軒」的筷子。
4. 數碼港的保安員找來D1,在D1的背囊內找到屬於紫雲軒的一部價值HK$9,000的手提電腦,一個變壓器,一個網絡攝影機及兩瓶酒。
5. 在警誡下,兩被告解說他們本想在酒樓內歇息片刻,他們只是一時頓生貪念而順手牽羊。
6. 進入商用樓房盜竊的判罸多為2½ 監禁(可參考Lau Siu Kwong CA 628/1987或Wong Ming CACC – 372/92案件)。
7. 兩名被告身任保安員的重要職責,卻在他們的工作地點進行盜竊。上述行為當是罪無可恕,但被告他兩人並非紫雲軒或數碼港的保安員,他們的行為不屬監守自盜的類別。
8. 兩名被告年紀不輕。D1現年56歲,過往有不同類型的犯事記錄。D1自1981年成家立室後再無犯事。D2現年48歲,過往無犯事記錄。被告兩人的家庭背景一般。他兩並非爆竊積犯。
9. 案中並無資料顯示他們兩人是處心積慮地犯罪。考慮到被告們的保安員身份,平衡案中的入屋盜竊行為是他們從機遇中產生貪念的後果,本席接納2½ 年為恰當的量刑起點,判D1監禁1年8個月。
10. D2過往畢生循規蹈矩,48年均無犯事,案中他只貪婪地盜取食肆的3雙筷子,本席還押D2為他提取背景報告與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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