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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16/2022
[2024] HKDC 1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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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王熙曜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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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俊先生,由鄭國洪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
| 控罪: |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Conspiracy to wound with i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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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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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張佩善與四名其他同案於是次聆訊中共同面對一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 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其罪行詳情如下。
2. 陳思諾、李浩源、黃澦羅、張佩善及蔡啟棉於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控方指控之大要,是謂各被告在網上社交程式的群組內,發表了一些對政府防疫政策不滿的言論,咀咒負責執行防疫政策的公職人員及支持防疫政策的市民,鼓吹屠殺警員及市民,以及呼籲策劃武裝鬥爭,研究及儲存武器,以危害支持防疫政策的市民及其家人。控方指稱被告自2022年2月9日開始以群組管理員身份加入後,積極以貼文加入討論,贊同及參與該等言論及計劃,此等行為足以證明被告與其他人士達成協議,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
3. 本案的其他被告已經認罪及被裁定罪名成立,是次聆訊只是涉及不認罪的被告。這是一宗刑事起訴,舉證的責任盡在控方,本案並無任何事實上的爭議。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65B條以書面承認控方賴以證明控罪的所有事實(見MFI-2),除非特別說明,本席在此引用的事實皆節錄上述的承認事實。本席之責任只是裁定根據所承認的事實,被告是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被控方證實其有確實意圖及行動上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
4. 本席裁定控方已經提供足夠表面證供之後,被告選擇不作供,這是她行使其保持緘默的權利,本席不會對她的決定作出不利的推想。舉證的責任自始至終皆盡在控方,被告並無任何證實其清白的責任。但這樣一來,法庭沒有來自辯方的證據,以反證、削弱控方的證供,亦無任何協助就控方的解讀以外,提供任何的詮釋。本席亦不會、不可能為辯方想像出所有可能的抗辯理由,只能在納入的證供中作出對辯方最有利的詮釋。
5. 被告是一個沒有干犯刑事罪行的人,本席在考慮整體證供之時會特別以此為念:一個從未犯法的人,犯法的機會比較少,如果他選擇了作供,其言亦比較可信。
串謀罪
6. 串謀罪的法律元素已詳列於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不贅。就本案而言,控方得證明的有以下各點:
(1) 被告是否已與控罪詳情中所列出的至少一人達成協議;
(2) 該等協議的內容是否為了嚴重傷害他人;
(3)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其他人受到嚴重傷害。
7. 是次聆訊的關鍵所在,是控方是否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被告作出犯罪的行為(即被告透過語言行為與其中至少一個同案達成協議,而其協議的內容是嚴重傷害他人)及犯罪意圖(即在參與該協議時,有意作出某些行動,以進一步實現該協議。於本案而論,其協議是為了令他人受到嚴重傷害)(參考Archbold Hong Kong 2023第36段)。被告與其同案是否可能或實際上已經按協議行事,則無關宏旨。
本案的背景
8. 一,於案發期間,新冠病毒肺炎在香港肆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推行了各項防疫政策及措施,以控制疫情散播。
9. 二,Telegram是一個網上的社交程式,用戶在其電腦安裝了該程式後,可以以電話號碼設立自選名字的賬戶,成為賬戶擁有人。該賬戶是作為發言、貼文,及轉發貼文的平台,亦可設立聊天群組,以便與其他成員通訊及聊天。
10. 三,聊天群組的成員有三種身份,分別是普通成員,即是可在平台上貼文、轉貼、發言及作出回應,管理員及戶口擁有人。正如下文顯示,每個成員皆自行選立一個別號,在聊天群組中發言,亦可以在群組中擁有一個以上的身份。
11. 四,聊天群組可分為私人或公開兩類,註冊用戶得經群組成員邀請才可加入成為群組成員或管理員,兩者皆可在群組內發文聊天或貼文。
12. 本案涉及的是一個由本案的第一被告(即陳思諾)所設立的TG群組,本來命名為「唔跪唔打針」,於2022年2月8日易名為「寧願站著死,也不跪著生存」(下簡稱「TG群組」)。其平台簡介為「和平自由,尊嚴係靠自己親手去戰鬥換取,冇得外判,冇得依賴他人,香港人唔跪,寧願站著死,也不跪著生存」。本案之被告於2月9日正式加入該TG群組,該群組初時為一公開群組,後來設為私人群組,並設有可加入群組的連結。截至2022年5月7日,TG群組共有14名成員,包括一名群組的擁有人(又名「台主」,即控罪詳情中的第一被告陳思諾)、四名群組管理員及其他九名成員。是次控罪的五名被告皆為群組成員,以不同的代號發言及登上貼文。陳思諾代號為「唔跪唔打針」,同時為TG群組的台主、擁有人、管理員及成員。作為台主,他可以任命管理員。李浩源代號為「壞覺揀毒腥鹼徨獅哈伊飛簽史格宅爆逃大……」,於2022年4月5日加入。黃澦羅代號為 「Kelegulu Rogue」,於2022年4月8日加入。蔡啟棉代號為「苗L」,於2022年2月13日加入。被告的代號為「多啦老鼠夢」,於2022年2月9日加入。她除了身為成員之外,亦為群組管理員,有權修改群組希望特別宣揚的資料、管理通話、發布、檢視,拒絕發布或刪改群組內的貼文,移除群組內的成員,透過連結邀請成員加入群組,及將群組內的貼文置頂(見證物P1編號46)。
13. 於控罪詳情所指的時段內,五名被告及其他群組成員均有發出貼文,轉發其他消息,參與討論或作出回應。控方把所有的回應匯集成冊,以協助法庭裁定被告是否與其他被告達成傷人的協議(見證物P1)。此外控方亦將各人的貼文概括分類及匯集並評論,以協助法庭作出裁決(見MFI-1)。辯方表示不同意控方所作出的結論,但同意MFI-1列出的貼文時段、時序、內容及發出者的身份皆為正確。本席會視有關評論為控方陳詞,作為協助解讀有關貼文之用,而不會採納為本席之裁斷。
14. 經詳細閱讀所有貼文,及將之對照控方的匯集之下,本席認為MFI-1概括、扼要及正確地反映了有關貼文的內容,決定予以取納,並把部份貼文及分析在此納入,以支持本席所作之裁斷。雖然是次聆訊中,只有一名被告,但由於本案涉及串謀罪,其他同案在TG群組發表的言論及貼文,本席亦得考慮,以助裁定是否可以引申被告與其他人達成協議。
協議的內容
15. 辯方在其書面陳詞中,認為該等貼文只是情緒發洩,不能證實被告與其他群組參與人達成協議,更不能證實被告有意圖實現該等計劃(如果有該等計劃的話),更不能證實被告有參與計劃傷人的意圖。本席同意上述貼文如果獨立處理,不可能令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作出對控方有利的推論,有關的貼文必須結合其背景一體審視,才可以達成正確的解讀。本案涉及的是一項串謀罪,雖然控方證供中並無涉及被告本人所作出的承認與其他人已達成協議、協議的內容及其意圖,而其同案亦無一人作供,但本席可以根據不爭議的事實,決定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引申被告是否有意圖加入合謀、合謀的條件,以及事實上被告是否明白及參與有關合謀的細節。根據證物P1,被告於群組成立翌日,即2022年2月9日加入為群組管理員,並於2022年2月18日至3月17日內,總共發出八則貼文。
證物P1 ─534(2022年2月18日)「最好快啲死晒佢」
16. 根據上述貼文,前面的群組成員留言,被告除了附和陳思諾及其他群組成員,批評政府防疫政策之外,亦批評及咀咒同意配合打針的市民。大要是指責該等市民「反智」,防疫針效果成疑,其負面副作用遠超正面作用以及樂意見到市民餘生為防疫針所帶出的後遺症所苦,甚至因此死亡。本席認為被告的反應反映了她同意該群組成員散播的錯誤訊息及歹毒的期望之外,亦確認了她與其他群組成員有相同的理念。
證物P1 ─544(2022年2月18日)「我身邊都有人係有病」
17. 上述的貼文是隨著群組成員紛紛發文,大意是指稱疫苗沒有作用,接種了也會得病。更有人指稱,政府執行一些沒有效用的措施,是受商家(藥廠)的唆擺,剝削基層,甚至是為了消滅部份人口。更有組員順帶提到2019年有人非法佔據理工大學,被警方所圍困一事,被告以上述貼文回應另一位組員cc沿著上述討論而張貼的「我身邊都有人病」的貼文。整個系列的貼文其對答並非完全對焦,大概有一定的文理可辨,發言都是對政府不滿,並把不同反對及遵從政府政策的人標籤為奴隸。被告加入對話,明顯是與其他發言人有共同的想法,但到此為止,亦未反映出該等人有任何協議,亦未能反映出被告亦是參與該等協議的人。
證物P1 ─625,629至630(2022年2月20日)「仆街呢個真」,「我都會咁諗」(回應「我直頭覺得連我屋企人都應該死」,「所有奴隸思想嘅人」及「都應該死」)
18. 上述三段貼文是陳思諾發文表示對社會不滿,亦感到有部份人不願參與抗爭,卻坐享其他人爭取所得的政治成果而感到苦惱及不公平所引起的部份回應(證物P1 ─ 596至614),接著就有組員「鼠王(已躺平)」轉貼有人在社區檢疫中心的新聞。陳思諾就轉移宣稱干犯者企圖藉此嫁禍於反對政府防疫思想的人,並揚言殺害嫁禍者,之後更向組員提問是否會殺害有奴隸思想的人(「黃屍豬」、「防疫奴」);亦向組員提問「你哋會唔會有個念頭殺撚埋班奴隸」,被告答「會」。陳思諾就認為「我直頭覺得連我屋企人都應該死」。除了被告發問,表示有相同想法外,其他組員,包括cc,表示亦會「大義滅親」,連自己的母親也不放過。到了這階段,被告的姿態比較明顯,陳思諾的提問並非向個別組員提出,但被告不但沒有保持緘默或提出相反的意見,反而發言附和,接著的對答更顯示被告對陳思諾言論的贊同,在此階段尚未有人提出如何執行殺死其標籤為奴隸的人,但被告所發的貼文至少是反映其鼓勵及附和陳思諾及其他組員的說法,同意有理由傷害其標籤為「黃屍豬」及「防疫奴」的人。
證物P1 ─1214,1215(2022年3月16日)「真不過真係可以慳返唔覺香港人民智會開發到」,「不過我覺得有武器傍身係好問題係唔知點入手同冇safe house」(回應cc貼文「喺香港人民智未開發嘅一日我都唔想浪費自己力量」)
19. 被告發表貼文之前約有半小時,陳思諾宣布把五名組員驅逐出TG群組,以便成員可以暢所欲言。之前有成員「你若不離」就發文提問「認真,有冇人有心嚟緊想玩鋪大嘅」,有組員回應,其大意謂香港人民智未開,所以不欲浪費力量。被告同意,但卻認為有武器傍身比較好,惟苦於不知如何購買及收藏。「玩鋪大嘅」一員在連串對答中的唯一解讀,是向其他組員建議及提問可有意促成一次矚目的破壞行動。而被告則回應,主動提到希望有武器傍身,明顯是以作備用的意思。到了這階段,被告想擁有武器的意欲已經毫無疑問,惟獨是她不知道如何購買,及怎樣找到地方以保管不會被逮著。
20. 上述的對答引發了來自不同成員的建議或討論,包括使用防衛式裝備(豬嘴,過濾式口罩)、到伸縮棍、小型無人飛行投彈器、魚叉、雷射槍,甚至軍用的無人飛行投彈器,以至如何購買都有人討論。陳思諾更貼文表示他有朋友可能有機會經網站購買武器,向組員查問有誰有意購買。被告以及另一名同案蔡啟棉,皆以舉手表情符號回應。從整個對答的脈絡,本席認為控方提供的資料已經清楚地證明到這階段,被告與其他組員皆有共同意欲購買陳思諾提到的武器。無論是否能成事,被告已經明確表示其購買的意欲。而陳思諾與另一名組員先後於3月8日及21日,亦確認了第四被告是有意購買武器的組員之一(見證物P1 ─1288及1301。其中被告的代號為「多啦」,而組員中只有被告的代號「多啦老鼠夢」與名單上的字眼相同)。上述貼文在一併閱讀之下,清楚地顯示被告由最初對政府及社會上的順民不滿所作的宣洩,逐步萌生購買武器的意念,到了最後她已表示希望購買武器。
21. 本席認為到這階段,被告與其他成員有同樣的決心購買武器,用作殺死執法人員,執行防疫政策的工作人員,以及對政府措施不作抗拒的大部份市民。但此等內容只是一種希望,如何購買武器的實際行動文中並無顯示。當然從當時的社會氣氛,可以理解各組員的對答,可以知道該等武器是用作抗爭、傷人之用,但被告在貼文中有意購買的是提到的甚麼武器則並不清楚,因為組員間的對答只是分別涉及雷射筆、小型飛斧,甚至無人飛行投彈器等物,從文意上很難確定被告有意購買甚麼武器。各組員隨後的對答轉以集中以立體打印製造槍械,以暴力謀殺「奴隸」,即配合政府防疫政策的市民,殲滅警方、執行防疫措施的工作人員及政府官員。被告並無在貼文中回應。最重要的是被告的貼文只能顯示她同意與其他人以暴力行動抗拒政府的抗疫措施,及傷害執行政府政策的人,更顯示被告有意購買武器備用,當中並無任何文字顯示組員之間有任何比較落實的步驟將之付諸實行。
22. 被告除了表示同意其他組員的意見及建議之外,並無親自提出她可以在協議中作出任何協助,實行或把計劃落實。被告的言論顯示對政府不滿,對社會的順民有厭惡及憎恨之心,亦令其他組員以為其道不孤,引發了互為鼓勵的作用。本席固然不同意辯方律師把被告的文字解讀為純粹宣洩情緒;其他組員商量種種武器時,被告有明顯表示購買。雖然如此,群組的人自說自話,除了顯示被告已籠統地同意購入武器作為抗爭之外,本席難以裁定各人協議內文的共識及實行的方法。
23. 本席亦留意到被告是群組的成員,亦是群組的管理員,有權把貼文修改、調動、刪除,但被告並無行使上述的權利。被告所作的貼文除了不負責任,幼稚得令人發笑,及自招嫌疑之外,本席認為不能引申作為她與其他人達成協議購買武器,以傷害他人。被告的行為把當時已經高漲的社會氣氛更推上一步,但當中並無實際的資料可以令本席引申各人已有參與了一個詳細的計劃傷人這一個事實,亦難以令本席裁定被告有意圖將這計劃付諸實行。被告所作的言論,正如前面所述,極為不負責任,亦極為幼稚,可說自招嫌疑,但不足以證實她當時是參與了任何協議,以武器傷害其他人。
24. 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這個大原則,本席現在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實有關控罪,因此本席將有關控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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