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2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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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涉及58.4克的氯胺酮。
答辯
2. 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 於案發時,警員在控罪書的地點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截停了被告人。在搜查她的肩袋時,在她的化粧袋內發現共十二個膠袋,內藏氯胺酮的粉末及一疊可再封的膠袋。警誡下,被告人承認運送該些毒品,為了獲取金錢報酬。
被告人的背景
4. 被告人,22歲,被捕前她做過文員、售貨員及酒吧侍應。她未婚,與父親同住,她有毒癮,有兩次管有危險藥物的紀錄。
量刑
5. 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本案的案情; (2) 辯方的求情各點; (3) 被告人及她父親的求情信; (4) 被告人以往有兩次刑事紀錄。
(1) 本案的案情;
(2) 辯方的求情各點;
(3) 被告人及她父親的求情信;
(4) 被告人以往有兩次刑事紀錄。
6. 就涉及販運氯胺酮,上訴庭在許守城一案已作出量刑指引。涉及50克至300克的量刑是6年至9年的監禁。
7. 辯方求情指有少部分是被告人自己服用的。本席考慮過,即使接受辯方這點,所涉及販運的數量仍在50克之上。
8. 以本案的情況、被告人的背景,本席看不到有任何殊、特別的理由可讓法庭不跟從上訴庭有關的判刑指引。
9. 本席認為以販運50克或多少許計算,其量刑起點是6年的監禁。
判刑
10. 本席採納6年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經扣減後,判被告人監禁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