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若男
[2020] HKDC 1245
DCCC 979/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9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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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第二被告人就一項「無合法理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控罪,在認罪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 第二被告人於2018年2月22日為警方因另一控罪被捕,法庭安排於2019年11月4日進行審訊,惟被告人缺席審訊,法庭於是發出拘捕令。
3. 於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再被警方拘捕,從當天不獲保釋。於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正式認罪。被告人同時面對的另一項較嚴重的控罪也因證據不足之下,控方同意不提供進一步證供起訴而撤銷。
4. 也就是說,被告人已被扣押了19個月。
5. 此等案件並無清楚的量刑指引,但有見情況特殊,本席決定採納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數,因為其認罪而下調至4個月,以令她可以因此控罪立時獲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