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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6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5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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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林芷瑩女士,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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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波先生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Anthony Kwan
& Co轉聘,代表被告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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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
(Possession of apparatus fit and intended for the
inhalation of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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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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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及案情
1.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第一項控罪)及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第二項控罪)。
2. 2015年5月5日下午約6時05分,警察發現被告在中環閣麟街威靈頓街時形跡可疑,將他截停及搜身後,從他的旅行袋的暗格內檢獲:
(1)5個透明膠袋,內藏有“冰毒”(後知為內含共重10.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1.3克晶狀固體);
(2)一個玻璃冰壼及三支飲管;
(3)一個電子磅;
(4)兩個大透明膠袋內有48個細透明膠袋。
3. 他身上有港幣864.1元。
4. 在現場警誡下,他說該批是冰毒,作為自用,他是用冰壼服食,電子磅是用來磅冰毒自用。
5. 在錄影會面中,他還說:
(1)於2015年5月4日以港幣1,200元購買了14克冰毒,這份量足夠他一個月服食;
(2)他把買回來的冰毒重新包裝。
6. 控方指該批冰毒的巿值為港幣4,746元。
7. 被告承認該批冰毒是用作非法販運用途。
求情
8. 被告現年31歲,中四程度,被捕時是地盤工人,月入約港幣13,000元,他與父母同住。他在十多年前開始服用氯胺酮,間中服用咳水,自2014年底開始服食冰毒。他有四項藏毒(1998年、2009年及2010年)及一項管有第一類別毒品(2009年)記錄,另有兩項販運毒品記錄(1998年及2011年)。
9. 張大律師求情時指他買了冰毒後沒有將之放回家中,當日下班時即遭警察拘捕,該批冰毒當中約有2至3克他打算自用。
販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10. 上訴庭在HKSAR v Tam Yi-chun (譚伊真)[2014] 3 HKLRD 691案定下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10克以下者判刑為3至7年監禁,10至70克者判刑為7至11年。
11. 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俊生[2012] 2 HKLRD 1116案指若法庭信納有部分毒品是販運者自用的話,視乎程度而言,量刑可調低10%至25%。
本案判刑
12. 本席原先有意以7年作為第一項控罪的量刑基準,但因信納該批冰毒當中有2至3克是被告自用,於是將量刑基準定為6年,扣除認罪可得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4年。
13. 第二項控罪的量刑基準是12個月,扣除認罪可得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8個月。
14. 基於總刑期的考慮,本席頒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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