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松發
陳佩芳
[2022] HKCFI 3046
HCSD 52/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請求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申請2021年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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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判決書
1. 本席於2022年8月16日頒下判決書,駁回申請人作出的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8月16日命令)。
2. 本席在判決書指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列出的債項,是勞資審裁處於2021年1月5日命令申請人向答辯人支付的判決債項(勞資審裁處命令)。在申請人撤銷勞資審裁處命令之前,他不能夠以勞資審裁處錯判案件為由拒絕向答辯人支付判決債項。
3. 本席於2022年9月28日駁回申請人就8月16日命令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理由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1條及相關案例,申請人毋須法庭給予許可而可以就8月16日命令向上訴法庭直接提出上訴。
4.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4條,申請人必須於本席作出8月16日命令後的28天之內(即2022年9月13日或之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5. 申請人現藉日期為2022年9月29日的傳票,請求法庭延展時限容許申請人就8月16日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逾期上訴。
6. 申請人解釋,他在高等法院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職員的建議下,錯誤於2022年8月29日先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見上文第3段),因此延遲了提出上訴。鑒於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而他的延誤並非嚴重,本席接納申請人的解釋。
7. 申請人於聆訊時向本席確認,他並非不滿本席作出的8月16日命令,而是認為法庭(作為上級法院)應該撤銷勞資審裁處命令下的判決債項。
8. 本席於庭上向申請人解釋,申請人如果要挑戰及撤銷勞資審裁處命令,必須根據相關規則另行開展法律程序,包括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第31條要求審裁官覆核其裁斷或命令,或根據該條例第32條就勞資審裁處命令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申請人並不能夠通過本訴訟就勞資審裁處命令向本席提出上訴及要求本席撤銷該命令。
9. 因此,本席於2022年9月30日駁回申請人的逾期上訴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現頒下判決書解釋理由。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