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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10/2025
[2026] HKDC1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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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蔡中婧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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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浩朗先生,由易庭暉陳偉健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欺詐罪(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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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盜竊罪(The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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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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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被告人承認一項欺詐罪及一項盜竊罪並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品樂旅行社(“品樂”)
2. 2004年,品樂和被告人簽訂了合作協議,被告人在先取得品樂授權人簽署的交易單後,被告人便可使用品樂的預訂系統和品樂的供應商預訂酒店及機票,而收款亦需直接支付給品樂。
3. 於2023年4月,品樂發現被告人在沒有取得授權人簽署的交易單的情況下和供應商進行預訂。由於被告人做法不當,品樂於同年5月12終止合作協議,並於5月15日通知供應商終止合作一事。
順達旅遊有限公司(“順達”)
4. 2023年5月2日,被告人和順達簽訂了合作協議,被告人在先取到順達授權人簽署的交易單後,被告人便可使用順達的預訂系統和順達的供應商預訂酒店及機票,而收款亦須直接支付給順達。
控罪1
5. 約於2021年3月1日至10月30期間,共42名受害人受騙,各人受騙手法相近。
6. 各受害人透過WhatsApp聯絡被告人,並經被告人替他們買機票及/或預訂酒店房間。各人亦被指示把款項主要存入被告人的戶口又或存入數個由被告人指定的戶口。
7. 然而,當相關受害人登機又或入住酒店時,卻被拒絶,原因是並沒有作預訂又或沒有付款。
8. 這42名受害人損失由7千多元至21萬多元不等,合共約2,129,761元。(詳情可見附件A)
控罪2
9. 約於2023年5月2日至6月30日期間,被告人透過順達的預訂系統向相關供應商發出交易單,藉此為她的客戶進行共84次預訂。結果,順達就該些預訂向供應商付款。然而,順達從沒收到被告人客戶的任何款項,因此損失總額港幣1,023,588元。基於上述原因,順達自2023年6月30日起禁止被告人取用順達的預訂系統。
10. 2023年7月19日,被告人與順達簽訂協議,被告人在該協議中承認未能向順達償還有關款項,並承諾分34期每月償還有關款項。2023年9月30日,被告人存入港幣5,000元至順達的銀行帳戶還款,此後再沒向順達支付任何款項。
總結
11. 案發所有期間,被告人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該些可能被誘使購買旅遊相關的產品的人(“買家”)虛假地表示,該些旅遊相關的產品會透過被告人代表買家購買),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買家作出一項作為或一連串的作為,即完成支付總額港幣約2, 129,761元,導致被告人獲得利益,或導致買家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12. 案發所有期間,被告人在香港,偷竊總額港幣1,023,588元,而該筆款項為順達的財產。
求情及判刑
13. 被告人現年48歲,已婚。過往一直奉公守法,沒有犯罪紀錄。被告人亦坦言就犯下本案深感後悔,在還押期間亦深深明白自由及守法的重要。
14. 被告人亦沒有逃避自己的錯誤,坦白承認罪責,稱從事旅遊業已有30年之久,是次犯案亦只因疫情及社運事件關係,導致生意下降,更甚的是那段期間,她的父親患上肺癌,需要籌措醫藥費來治病,但不幸的是,被告人父親已因肺癌離世。在上述背景下,被告人才鋌而走險,可是如今已鑄成大錯,被告人也坦言這非犯事借口,但亦因這過失而前途盡毀及失去建立多年的事業。
15. 然而本案涉及之損失十分龐大,2罪共涉及超過3百萬元,而有關欺詐罪的犯案時間亦歷時2年多。
16. 本席和辯方確認,本案2罪亦涉及違反誠信。控罪1的受害人更多達42人,他們不但蒙受金錢損失,更甚的是他們更失去了時間、心情的落差。本席亦不難想像眾受害人原本打算登上已安排的機程往外地,又或入住已安排的酒店時,卻無法上機或入住。他們的心情是如何,那種詫異及徬徨無助亦非筆墨可形容。
17. 不但如此,很多時眾受害人亦和家人朋友一同成行,可以想像受牽連的無辜人士亦應比42人為多。而被告人亦濫用了受害人及受害公司對她的信任而中飽私囊。
18. 本席亦和辯方確認,被告人無力作出賠償(除案情中所提及涉及控罪2的港幣5,000元外) 。當然這不是加刑因素,只是少了一項求情考慮。
19. 根據楊超[1]一案,涉及違反誠信的金額為1至3百萬,刑期為3至5年,3百至1千5百萬,則為5至10年。
20. 本席考慮到2控罪亦源於同一背景,而犯案手法相若及同為違反誠信,本席以一體性Global approach 作量刑較為恰當。
21. 本席考慮了辯方的求情陳詞,特別留意到被告人一生奉公守法,是次犯案和她本性不符,另外亦考慮到本案的嚴重性、受害人數及歷時,與及總共涉及約3,100,000元,就2項控罪均以63個月為起點,認罪下扣減3分1至42個月監禁,2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附件A
[1]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超 CACC 10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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