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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73/2022
[2024] HKDC 12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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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張秀群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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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錦熙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ZM Lawyers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 [13] 及 [15] 欺詐罪(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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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盜竊罪(The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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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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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就8項「欺詐罪」罪名成立,該等控罪為控罪書上的控罪三、七至八、十至十三及十五。
2. 另被告人於審訊中途承認控罪十四 ,是一項「盜竊罪」。
案情
3. 就經審訊被定罪的案情和證據,詳見裁決理由書。簡而言之:—
控罪三、七及八: 均指被告人虛假地表示自己經營一個有盈利的轉售業務,即低買高賣勞力士手錶或金器,誘使受害人給她金錢或實物(手錶或金器)。
控罪十: 指被告人虛假地表示會向受害人全額支付9隻勞力士手錶的售價而誘使受害人交出該9隻勞力士手錶。
控罪十一: 指被告人虛假地表示會向受害人提供17隻勞力士手錶而誘使受害人交出金錢。
控罪十二: 指被告人虛假地表示會使用受害人給她的兩張支票來為受害人購買兩隻勞力士手錶而誘使受害人發出該兩張支票。
控罪十三: 指被告人虛假地表示不會把涉案支票兌現而誘使受害人安排發出該張支票。
控罪十五: 指被告人虛假地表示兩隻手錶為真正的勞力士手錶而誘使受害人接受該兩隻手錶代替現金。
4. 控罪所指的犯案日期、金錢或實物及受害人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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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
犯案日期 |
涉案金錢 (港幣)
或實物 |
受害人 |
受害人至今
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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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 |
約於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1月19日 |
$4,932,505的金錢或實物 |
PW3 |
$2,156,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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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七 |
約於2020年11月至同年12月 |
$2,540,000的金錢或實物 |
PW9 |
$1,9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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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八 |
約於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月4日 |
$200,000的金錢或實物 |
PW14 |
$1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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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十 |
約於2020年11月30日至同年12月1日 |
9隻手錶 (共值$1,165,000) |
PW10 |
$16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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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十一 |
約於2020年12月17日至25日 |
$3,401,000 |
PW11 |
$1,32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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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十二 |
於或約於2021年1月1日 |
2張總額為$1,000,000的支票 |
PW9
及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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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十三 |
於或約於2021年1月13日 |
1張$1,095,000的支票 |
PW9
及12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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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十五 |
於或約於2021年1月27日 |
2隻勞力士手錶的膺品代替現金 |
PW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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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
5. PW3透過朋友認識被告人,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向PW3聲稱買賣勞力士手錶很賺錢,虛假地表示她能夠把PW3從店舖購入的勞力士手錶或金器以高價賣出,為PW3賺取約10%的利潤。當天,被告人帶PW3去到店舖由PW3繳付了共$374,031購買了一隻被告人指定型號的勞力士手錶及一些被告人指定的金器,交給被告人讓她高價出售。9月19日,被告人把$35,000現金交給PW3,聲稱這是上述9月19日購買手錶及金器以高價出售後PW3獲得的利潤。
6. 由9月19日起,直至2021年1月19日,PW3按此模式,在15個不同的日子購買了共22隻被告人指定型號的勞力士手錶及被告人指定款式的金器,交予被告人進行「高價賣出」,又分別於20個不同的日子,從被告人獲得「利潤」或獲發部份本金(詳見「裁決理由書」《附件一》)。這期間,PW3購買這些手錶及金器的總支出為$4,932,505,從被告人獲得的「利潤」或獲發還的本金共$2,776,000。
7. 2021年1月19日後,被告人再沒有給予PW3本金或利潤,即使PW3一直催促,但也無果,故至今,扣除上述$2,776,000,被告人尚欠PW3 $2,156,505。
控罪八
8. PW14於2020年年中,在麻雀館打麻雀時認識被告人,由於兩者十分投契,故以契女、契媽相稱。被告人對PW14虛假地表示,她認識周生生、周大福兩間公司的高層,可以低價購入勞力士手錶,再以高價賣。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對PW14說可以帶她做生意,並重申可以低價從周生生、周大福購入勞力士手錶,再以高價賣出,賺取差價。並舉例說,如以10萬元買入,可以11萬元賣出,賺取1萬元。PW14相信被告人所說,認為是好投資,便介紹給好朋友龍靈燕。
9. 12月27日PW14及龍靈燕與被告人見面,當晚或翌日,被告人應龍靈燕的要求,帶她去親身經歷一次把手錶以高價賣出的情況。當時,龍靈燕把一些金錢交予被告人,被告人帶PW14及龍靈燕去到一個西鐵站,把一隻手錶交給一名男子,該男子便把一疊現金交給被告人。該男子離開後。被告人把2萬元交給龍靈燕,說這是剛才出售該手錶的利潤。
10. PW14目擊該次交收之後,相信被告人,以為她真正在做生意。其後,於2021年1月4日,PW14把現金20萬元交給被告人進行這項手錶轉售生意,幾天之後,被告人給她2萬元稱這是賺得的「利潤」,但本金沒有交給PW14。後來被告人又對PW14說又已為她賺了15萬元,但是會於農曆新年期間連同本金一起交還給她,唯後來被告人已被拘捕,至今,扣除上述2萬元,被告人仍然欠PW14 18萬元沒有歸還。
11. 其實,被告人於錄影警誡會面中招認,她該次帶PW14及龍靈燕去西鐵站進行勞力士手錶買賣交收,是蝕賣的,蝕了兩萬多元,但她當時不但沒有對PW14及龍靈燕說是蝕賣,反而說賺了錢,她承認他當時講大話,承認其實早於她預約買家出來交收時,她已經知道將會蝕賣。
12. 故被告人當時口中的「利潤」是一個大話,藉假稱有利潤去誘使PW14及龍靈燕向她交出金錢,藉給予龍靈燕小額金錢(約2萬元)去誘使她們給她(被告人)更加多的金錢。
控罪七
13. 2020年8月月尾,PW9在麻雀館認識被告人,成為朋友。被告人對她虛假地表示認識「勞力士內部的人」,能夠以低價購入勞力士手錶,轉手賣出去,可以賺取差價。
14. 2020年11月初,被告人游說PW9出資購入勞力士手錶,讓他轉手賣出為PW9賺錢。並說一隻以40萬元購入的勞力士手錶,於翌日售出後,可以賺取3萬元。不久,PW9籌得40萬元交予被告人,幾小時後,被告人帶來兩隻手錶,並說翌日會把它們賣出。翌日,被告人通知PW9手錶已經賣出,並把現金43萬元交給PW9。
15. 之後,被告人向PW9重提這宗買賣,強調真的為她賺了錢,提議PW9再與他合作。PW9相信被告人真的能夠以轉手買賣勞力士手錶為她圖利,便同意了。
16. 期間,PW9曾經把48萬元交給被告人以購買兩隻手錶以轉手賣出,之後被告人曾經告訴PW9已經為她賺了8萬元,但又提議她不要急於取回本金及利潤,好讓被告人用該筆本金及利潤來為她再次進行同樣的買賣來為她再賺錢。PW9同意。
17. 其後,被告人曾經分2至3次把「利潤」共20萬元交予PW9。
18. 之後,被告人又游說PW9再出資購買手錶,說錶的價格越高,賣出後能夠賺取的利潤越高。最後,PW9又按被告人的提議出資60萬元讓被告人為她購買一隻手錶,大約2至3日之後,被告人告訴她該隻60萬元的手錶已為她賺了5萬元,但同時又着PW9不要急於取回本金和利潤。
19. 11月12日,被告人告訴PW9有一隻手錶「好賺」,說她可以從勞力士公司以85萬元購入,若於一、兩天內賣出,PW9便可賺20萬元,被告人又把該手錶的相片傳給PW9看。當天。PW9把85萬元交給被告人以購買該錶為她轉售。唯過了一星期,被告人對她說弄錯了手錶的型號,未能按原定計劃出售該錶,需要把該錶退回、退款。
20. 11月24日,被告人按PW9要求簽署了一張欠單,列明她尚欠PW9的本金和利潤的總和是230萬元。
21. 由於被告人肯寫欠單,PW9繼續相信被告人。 2020年12月,PW9再次接受被告人的游說,出資21萬元,讓被告人為她購買勞力士手錶進行轉售圖利。
22. 期間,PW9不斷追問被告人,要求取回還未給她的本金及利潤。
23. 2021年1月1日,被告人說因為PW9看來不相信他,她想證明給PW9看,便帶來一隻勞力士手錶,讓PW9自己帶出去賣,被告人稱該隻手錶的購入價大約為40萬元。翌日,PW9帶着該隻手錶去到被告人指定的店舖,在鋪內,有一名男子接過該隻手錶,便隨即把43萬元交給PW9。由於該隻手錶真的可以買到錢,PW9相信了被告人,把該43萬元交還給被告人。
24. 直至此刻,PW9給予被告人的本金總額為$2,540,000,從被告人只收取過共$630,000,扣除該$630,000,被告人尚欠她$1,910,000。
控罪十三
25. PW9在餅店工作,PW12是她的僱主及前夫,PW12對PW9信任,會把簽署了的空白支票交給PW9保管,以讓她用於餅店的日常開支。
26. 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又再游說PW9購買一隻$1,095,000的手錶,PW9說沒有錢,被告人提議她可以開出一張支票,便不用現金也可以買到手錶來出售賺錢。PW9說銀行戶口沒有錢,被告人向PW9保證不會把支票存入,並說這是慣常的運作模式,又說她與上水太子鐘錶珠寶的店員相識,沒有問題。PW9答應了,把一張由PW12簽署了的空白支票交給上水太子鐘錶珠寶,由店員Sam(PW13)安排職員在該支票上填寫抬頭人為上水太子鐘錶珠寶,在銀碼一欄填上$1,095,000。
27. 但原來Sam之所以收下這張支票,是因為被告人於當日較早前用WhatsApp通知他會有人為她帶來一張支票用以購買4隻勞力士手錶,當時被告人已向他發送了該4隻手錶的詳情,總售價為$1,095,000。Sam以為PW9就是被告人派來的,故收下該支票並填妥抬頭人及銀碼,隨即安排存入支票,但翌日獲銀行通知彈票。Sam隨即告訴被告人彈票一事,被告人回應稱:「因為人民幣未入到去,所以彈票。」
28. PW12作供指PW9獲得他的同意使用該張支票。後來他獲銀行通知,曾經有人入票,但因戶口資金不足而彈票,最終他為此向銀行繳付了$150手續費。
控罪十五
29. 直至2021年1月27日,PW9仍然有向被告人催促要錢,但被告人只對她說已經為她賺了某金額的金錢,但沒有把金錢交給她。由於PW9被追債,急需要錢,便約了被告人於當日下午見面。兩者見面後,被告人把兩隻看來是勞力士品牌的手錶連包裝交給她,說可以把兩隻手錶出售用來還債,並說該兩隻手錶分別價值$147,000及33萬元,出售後一隻可以賺6萬元另一隻可以賺3萬元。1月29日,PW9把該兩隻手錶帶到店舖要求出售,卻被發現原來都是膺品,PW9於是報警。
控罪十二
30. 2021年1月1日還發生了另外一件事情。當天,被告人對PW9說可以用上述開支票的形式「攞錶」,PW9便帶著兩張已由PW12簽署了的空白支票去到V City與被告人見面,按被告人指示,在兩張支票上的銀碼一欄分別寫上60萬元及40萬元。之後,她把該兩張支票交予被告人,同時,她向被告人強調,戶口內沒有錢,被告人也向她保證不會把支票存入。之後,被告人對PW9說要「上去」「攞錶」,便離開了,PW9留在該處等候被告人。但原來被告人對PW9虛假地表示該兩張支票是用來買錶,唯實質是用來為被告人向龍靈燕還錢。事緣於被告人如上文述帶龍靈燕親身見過手錶交收之後,龍靈燕分別於12月28日及29日都有把一些金錢交予被告人以為她進行這門手錶買賣生意。及至2021年1月1日,龍靈燕與被告人在V City見面,龍靈燕表示不欲繼續投資這項生意,要求被告人把她出資的本金交還。但被告人聲稱現金未能周轉過來,但龍靈燕要求即日收錢,被告人便叫PW9帶來兩張支票,銀碼分別為40萬元及60萬元,由被告人交給龍靈燕,PW9對此毫不知情。
控罪十
31. PW10是心迪鐘錶的店東。案發時,有一個行內人稱為「姑媽」的人把被告人介紹給她認識。於「姑媽」在場下,被告人曾經向PW10購買行貨勞力士手錶3至4次,每次都是與一般市民在店舖購物一樣,「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即被告人從PW10接收手錶時,同時向PW10作全額付款。
32. 2020年11月,被告人開始獨自向她購買勞力士手錶,先後購買了14隻(列表證物P57)。
33. 在證物P57中第1至第4項手錶都是以現金交收,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發生在2020年11月21日至同年11月27日之間,總售價為$458,000。
34. 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向PW10要求再購買4隻手錶(即證物P57內第5至第8項手錶),PW10按照被告人要求把該4隻手錶帶去被告人指定的地點親手交給被告人,該4隻手錶的總售價為$498,000。但當PW10把錶帶到給被告人之後,被告人卻說尚欠$166,000,並承諾會於翌日交還給PW10,當刻PW10相信了被告人,同意讓被告人於翌日才繳付尚欠的$166,000。
35. 翌日(2020年12月1日),PW10向被告人追討該筆欠款,被告人回應說,她還要購買證物P57上第9至第13項共5隻手錶,總售價為$667,000。被告人說會連同尚欠的$166,000一併繳付。被告人為說服PW10,向PW10強調她之前與PW10交易過很多次,說:「我怎會騙你!」
36. PW10按照被告人要求把證物P57上第9至第13項共5隻手錶帶到被告人聲稱的家,在元朗世宙3座21樓B室。在世宙住所內,PW10把該5隻手錶交予被告人,被告人隨即說要把該該5隻手錶帶到樓下交給別人,回來後便會付錢給PW10,着PW10不用跟着她到樓下。
37. 大約20分鐘之後,被告人回來單位,着PW10再等一等,說剛才的人是來收錶的,稍後才會有另一人來付款。
38. 大約30分鐘後,被告人對PW10說:「有人攞錢過來」,並說要到樓下,PW10要求與被告人一起去。
39. 在樓下,PW10看見有一名女子把一袋東西交給被告人後便離開。之後被告人把該袋東西交給PW10,說袋內有40萬元。PW10質問被告人為何不是欠款的全數,即$833,000,被告人說會於翌日還給她,又說她(被告人)已把手錶交給她人,當刻不可能取回該5隻手錶,PW10無奈地離開了。
40. 自此,PW10不斷催促被告人還款,但被告人沒有歸還。
41. 2020年12月5日,被告人致電PW10,說她的朋友想購買一隻手錶,又說已有錢歸還給PW10,要求PW10把證物P57內第14項售價為146,000的手錶帶去V City交給她的朋友。
42. PW10對被告人說,到時如果沒有錢,她是不會把該手錶交給她口中的該名朋友的。
43. 當日,PW10把手錶交予該名被告人稱為朋友的人,該人與被告人用電話溝通之後,把$154,000現金交予PW10,兩者完成交易。
44. 由於該隻手錶PW10與被告人議定的售價只為$146,000,PW10把多收的$8,000視作被告人的部份還款。故此,直至當刻,被告人尚欠她$425,000。
45. 自此,PW10不斷催促被告人還款。期間,被告人間中會還2萬元、1萬元、或5千元。有時說會還5萬元,但當PW10去到與被告人約見的地點時,被告人卻只會還1萬元或2萬元,有時甚至爽約。
46. 直至審訊時,被告人尚欠PW10 $164,000。
47. 證物P57上第4至第13項共9隻手錶的售價共為$1,165,000,PW10說,倘若她知道被告人於進行該些交易時不會向她全額繳付貨價,她是不會把該些手錶交給被告人的。
控罪十一
48. PW11在貿易公司工作,是買賣手錶的營業員。
49. 2020年12月17日,她從手機收到被告人的推銷來電,被告人聲稱可以購入很多流行款式的勞力士手錶轉讓予PW11,會連同保養卡及原廠盒。PW11認為被告人當時向她就勞力士手錶的報價,比市場價格便宜大約10%。
50. 自此,PW11先後向被告人訂購了18隻勞力士手錶,向被告人共繳付了$3,401,000,但當中有7隻被告人沒有給她。
事發經過
51. 12月17日,PW11向被告人訂購5隻指定型號的手錶。12月19日,PW11按被告人的要求去到V City交收。
52. PW11與被告人見面後,首先把3隻手錶的總貨價$575,000以現金交予被告人,被告人便離開了表示去「攞貨」,PW11留在現場等候被告人回來。
53. 稍後,被告人回來,表示只「攞到」當中兩隻手錶,交給PW11。
54. PW11隨即把第4及第5隻(兩隻)手錶的總貨價$550,000交予被告人,被告人便離開去開「攞貨」。
55. 稍後,被告人回來,被告人表示只「攞到」當中1隻手錶,交給PW11。
56. 至此,被告人尚欠PW11兩隻手錶。
57. 其後,PW11再向被告人訂購另外5隻手錶,相約在12月24日在V City交收。當天見面後,PW11把該5隻手錶的總售貨價124萬元現金交予被告人,被告人便離開去開「攞貨」。
58. 稍後,被告人回來,被告人表示只「攞到」當中兩隻手錶及上次尚欠她的兩隻手錶,交給PW11。
59. 至此,被告人尚欠PW11 3隻手錶。
60. 之後,PW11再向被告人訂購另外7隻手錶,總售價為$1,050,000元。
61. 12月25日,被告人與PW11相約在V City交收,當天,PW11沒有足夠的現金,只把$1,036,000現金交予被告人,尚欠被告人$14,000,被告人把這次訂購的其中1隻手錶及尚欠的其中兩隻手錶交給PW11。至此,被告人尚欠PW11 7隻手錶。被告人離開了,說去「攞貨」,PW11留在現場等候。
62. 稍後,被告人回來,對PW11說,該7隻手錶還未「攞到」,但表示她有另一隻PW11沒有預訂的手錶,售價為$130,000,問PW11可想購買,PW11表示有意購買,但沒有現金在手。被告人同意讓PW11於收到被告人尚欠她的其他手錶後,才為這隻手錶付款。
63. 之後,被告人便離開了,說去「攞貨」,着PW11留在現場等候,但當晚沒有回來。此後,被告人一直未能把尚欠的7隻手錶交給她,她也沒有為第18項手錶付款。
64. PW11說,如果她知道她付款給被告人後被告人不會把她訂購的手錶交給她,她是不會把錢(共$3,401,000)交給被告人的。
65. 被告人分別於12月17日、12月24日及12月25日向PW11表示會為她購入她預訂的手錶時,其實,被告人根本知道自己是不會這樣做的、知道自己不會提供PW11訂購並已全額繳付貨款的所有手錶,理由是被告人已交付予PW11的11隻手錶當中,有8隻是他於同日向金寶城鐘錶購買的,而被告人向金寶城鐘錶購買的價錢比賣給PW11的價錢高,見以下列表:
證物
P60(2)
編號 |
被告人向
金寶城購買
及向PW11
出售的日期
(2020年)
|
手錶
型號 |
錶身
編號 |
金寶城
的售價
(港幣) |
被告人向
PW11
售賣的
手錶編號 |
被告人
賣予PW11
的價錢
(港幣) |
|
48 |
12月19日
|
116515LN |
A830C475 |
$320,000 |
1 |
$270,000 |
|
49 |
12月19日
|
116500LN |
5299S8K4 |
$237,000 |
5 |
$180,000 |
|
51 |
12月24日
|
116500LN |
872A37R1 |
$237,000 |
8 |
$175,000 |
|
53 |
12月24日
|
116508 |
03E2D443 |
$458,000 |
4 |
$370,000 |
|
54 |
12月24日
|
126710BLR0 |
C62J1041 |
$155,000 |
2 |
$125,000 |
|
55 |
12月25日
|
116518LN |
3774J200 |
$325,000 |
10 |
$270,000 |
|
56 |
12月25日
|
126610LV |
3798L129 |
$150,000 |
18 |
$130,000 |
|
57 |
12月25日
|
126710BLR0 |
R15765G9 |
$155,000 |
9 |
$120,000 |
66. 本席確信,被告人之所以願意蝕賣予PW11,唯一原因是她根本從來沒有打算向PW11提供她已付款的全數手錶。被告人之所以向PW11報一個比市場價較低,至少低10%的價錢,目的是利用PW11貪便宜的心態令PW11向她訂購手錶,但每一次當PW11為若干數額手錶向她全額繳付貨款時,她已打算只會向PW11提供少於她訂購的數額的手錶,但又不會完全不提供,原因是她要繼續利誘PW11再向她訂購手錶,令PW11相信她有平錶賣。PW11再次向她訂購若干數額的手錶並全額付款後,她再向PW11提供少於她訂購的手錶,如是者直至PW11沒有能力再付款來訂購手錶後,被告人便逃之夭夭,至今尚欠PW11 7隻手錶,令她損失$1,326,000。
控罪十四
67. 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詢問PW11是否有興趣以18萬元購買一隻勞力士手錶,PW11表示有興趣,被告人要求她交出$160,000作為按金,但PW11拒絕直接交予被告人,因被告人尚欠她7隻錶。被告人便提議PW11交予上水太子中珠寶鐘錶的職員Sam,PW11同意。當日,PW11把該筆按金交予Sam。唯同日稍後時間,被告人致電Sam,要求他把該筆按金中的$155,000用來購買另一隻手錶,交給被告人,Sam照辦,但PW11對此毫不知情。2021年1月19日至29日期間,PW11多次追問Sam要求取得手錶, 但不果。2021年1月30日,Sam自己掏出$155,000把16萬元按金全數歸還PW11。
68. 現在被告人承認於2021年1月18日在香港,偷竊一筆屬於PW11的$155,000的款項。
過往定罪紀錄
69. 被告人過往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在2018年8月28日,因一項在賭博場所賭博罪,被判罰款$2,000。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70. 法庭為被告人索取了背景報告。據背景報告,被告人現年63歲,內地出生,在內地接受教育至中一程度,曾經有3段婚姻,在第一段婚姻誕下兩名兒子,離婚後兩名兒子並不與他同住。之後,她與同居男朋友誕下一名兒子。其後,於2003年與一名香港人結婚,被告人於2008年來港定居,2010年離婚。2011年與一名內地人再婚,2021年離婚。在第二及第三段婚姻沒有生下孩子。現在幼子已移居香港,每星期有一、兩天住在被告人的家。
71. 被告人過往在香港曾經任職保安員及清潔工人等工作。被告人聲稱於2016年獲發公屋後,因借款20萬元裝修,無力償還,於2017年被頒令破產。
72. 被告人稱她有長期病患,包括高血壓、腎臟問題、青光眼及心臟問題,需要定期在政府醫院覆診。
73. 儘管被告人在報告中聲稱無辜,沒有犯法意圖,因貪錢而令自己身陷囹圄,希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但代表被告人的張大律師今天求情指被告人知錯,接受法庭判決,被告人知道監禁無可避免,希望法庭盡量輕判。張大律師指被告人於疫情以致本案審訊前,每周都往返內地探望年屆90的父親。
74. 張大律師為被告人呈交兩封求情信,分別來自被告人及她的幼子,兩人在信中都希望法庭輕判。
75. 張大律師呈交了四宗案例/判案書供法庭參考:HKSAR v Cheung Mee Kiu, CACC 99/2006、HKSAR v Lee Lai Kit Kitty, CACC 379/2008、HKSAR v Cheung Bun Steven, DCCC 598/2013及HKSAR v Kam Chi Wah, DCCC 588/2022。
考慮
76. 上訴法院於Cheung Mee-Kiu就涉及違反誠信案件訂定量刑指引:—
超過1,500萬元 10年或以上監禁
300-1,500萬元 5-9年監禁
100-300萬元 3-4年監禁
25-100萬元 2-3年監禁
少於25萬元 少於2年監禁
77. 後來,上訴法庭於HKSAR v Ng Kwok Wing [2008] 4 HKLRD 1017, [2008] HKCU 2056一案內調整Cheung Mee Kiu量刑指引:—
1,500萬元或以上 監禁10年或以上
300-1,500萬元 監禁5-10年
100-300萬元 監禁3-5年
25-10萬元 監禁2-3年
25萬或以下 監禁2年或以下
78. 本案雖不涉及違反誠信,但被告人犯案時首先向各受害人提供利益,令他們初嘗「甜頭」以博取她們的信任,就控罪三、七及八,被告人先給她們高百分比的「利潤」,令他們以為一轉手便能輕易賺取「利潤」;就控罪十,被告人先向受害人購入多隻手錶,令受害人以為被告人真的是大客,有能力並會一下子購入多隻貴價手錶;就控罪十一,被告人向受害人以平於市價出售手錶,令受害人相信被告人真的能夠以平價購入手錶,當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後,被告人巧妙利用人性貪念弱點,一步一步騙取他們的金錢或實物。本席認為Cheung Mee Kiu及Ng Kwok Wing案的量刑指引,對本案有參考作用。
79. 被告人明顯處心積慮犯案;而且,涉及多名受害人;而涉案款額達$12,393,505,受害人實際現金損失總額為$5,891,655。即使犯案時期不算長,大約4個月,監禁仍然是唯一恰當的刑罰。
80. 今天控方確認被告人已透過警方向PW13 Sam償還5萬元。
量刑
81. 就刑期方面,各項控罪的性質相同,但因應涉及的金額有別,本席的量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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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 |
4年監禁為起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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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七: |
3年監禁為起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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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八: |
14個月監禁為起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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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十: |
2年監禁為起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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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十一: |
3年4個月監禁為起點 |
控罪十二、十三及
十五: |
各以8個月監禁為起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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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十四: |
10個月監禁(以12個月監禁為起點。被告人於審訊中途認罪,獲扣減1個月,另因她已向PW13償還5萬元,再酌情扣減1個月,達至10個月監禁) |
同期/分期
82. 控罪七、十二、十三及十五涉及同一受害人,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3年。
83. 控罪十一及控罪十四涉及同一受害人,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3年4個月。
84. 考慮到數罪併罰,不能過重的原則,本席認為合適的刑期是所有控罪判處共5年監禁。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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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
總刑期 |
同期/分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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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三 |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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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七、十二、十三
及十五 |
3年 |
其中3個月與 (i) 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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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八 |
14個月 |
其中3個月與 (i) 及 (ii) 的總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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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十 |
2年 |
其中3個月與 (i) 至 (iii) 的總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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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十一及十四 |
3年4個月 |
其中3個月與 (i) 至(iv) 的總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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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總刑期: |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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