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609A/2010
DCCC 60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6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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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與及一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的控罪。被告人承認控罪二,否認控罪一,但承認他曾經管有控罪一中的危險藥物。法庭就控罪一進行審訊後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但較輕微的管有危險藥物控罪罪名成立。
案件背景
2. 案情非常簡單,被告人在三月三日凌晨約一時左右在街上被警員截停搜查,在他當時帶著的斜孭袋內找到一個萬寶路煙盒和一個Lucky煙盒。前者內藏五個透明可再封口小膠袋,後者內藏兩綑分別十個同類小膠袋,所有小膠袋內最後均確認藏有危險藥物可卡因,毒品總重量為5.95克。
3. 本席在仔細考慮後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當時是懷着販運的意圖來管有涉案危險藥物。無論藏有毒品的小膠袋的數量,毒品的總重量,毒品的市值或環繞着被告人當晚管有毒品時的所有周邊環境因素等,均不足以令到本席能夠作出控方所要求本席作出的無法抗拒推斷。而且同樣的事實也能夠支持被告人毒品自用的說法,法庭必須把疑點的利益歸於被告人,裁定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名不成立。
4. 但是基於控方証人證據與及被告人在警誡下的招認,本席裁定被告人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5. 本席在判刑前聽取了一份戒毒所報告,內容指被告人為有毒癮人士,認為基於被告人薄弱的意志力及年紀,一段附帶法定和嚴格監管的強制式戒毒療程對被告人脫離毒品控制應有幫助。
6. 被告人的女朋友第二度懷有身孕,他們第一個孩子只有三歲,被告人當務之急是要處理好他的毒癮,才能照顧家人。
7. 考慮到被告人尚年輕,雖然涉案毒品不少,但這次是他的第一個與毒品有關的定罪,本席命令被告人兩條控罪判處接受戒毒所療程,同期執行,需留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