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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70/2019
[2020] HKCA 3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70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8年第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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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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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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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甄煥聰
(ZHEN HUANC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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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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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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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 |
| 聆訊日期: |
2020年5月5日 |
| 判案日期: | 2020年5月5日 |
|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20年5月21日 |
判 案 理 由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 本上訴引發一項簡單的法律問題,即法庭就嚴重“販毒”罪行判罰一名被告人時,應否以案件涉及跨境因素而將基本判刑提升至高達3年的幅度。
2. 上訴人(甄煥聰)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原審法官)席前承認販運12,030毫升液體、內含7,228克可卡因後,被判處入獄24年1個月。原審法官根據可卡因的分量以27年2個月為量刑基準,但因案件涉及跨境因素而將量刑基準提升3年至30年2個月。原審法官再因上訴人在開審前10天才表示認罪而拒絕給予上訴人認罪而一般取得的三分一刑期扣減。原審法官只給予上訴人略高過20%的刑期扣減,而得出24年1個月的刑期。
3. 上訴人不服判刑,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批准他就判刑上訴。本庭現要處理上訴人就判刑的正式上訴。
上訴理由
4. 代表上訴人的余超卓大律師對原審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及因上訴人認罪而取得的約20%刑期扣減不表異議。余大律師唯一的投訴是針對原審法官以案件涉及跨境因素而將量刑基準提升3年的幅度。
5. 余大律師指出上訴人因為案件涉及的毒品分量大已要面對極長的量刑基準,如再因案件涉及跨境因素而要面對大幅度的加刑是對上訴人構成雙重懲罰。
6. 余大律師援引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利明 [2018] 1 HKLRD 286案以支持其立場。
答辯人的立場
7. 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柏愛莉依賴單偉琛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的書面陳詞,並公平地認同余大律師的立場。她表明找不到任何案例支持跨境因素可以將量刑基準提升3年這幅度。柏高級檢控官同意跨境因素只應將量刑基準提升2年。
討論
8. 原審法官採納的27年2個月的量刑基準符合上訴法庭在HKSAR v Abdallah [2009] 2 HKLRD 437案的判刑指引,雙方對此都不表異議。
9. 上訴法庭在楊利明案有審議過多宗涉及跨境的販毒案件,並指出在嚴重販毒案件中,因跨境因素而加刑的幅度一般不應超過兩年。
10. 上訴法庭在楊利明案就有關議題作出以下的觀察:
“16. 本庭不能忽視在販毒案件,涉案毒品份量大這因素已令被告人面對極長的刑期,如果再用同一因素來將跨境犯案所引致的加刑大幅度調高,則被告人會因為同一因素面對雙重懲罰。本庭認為在嚴重販毒案件中,跨境犯案這因素會引致的加刑幅度應止於2年。在本案,原審法官以跨境因素來將申請人的量刑基準調高2年8個月,幅度是過高。”
11. 本庭受上述裁決的約束。本庭認為適當的處理方法是將27年2個月的量刑基準提升兩年以反映跨境犯案這因素。因此,適用於上訴人的總量刑基準是29年2個月。
12. 雙方亦同意上訴人沒有適時認罪,故其認罪只應取得約20%的刑期扣減。
13. 如給予上訴人20%的刑期扣減,上訴人的判刑應該是23年3個多月。
14. 考慮到原審法官給予上訴人的刑期扣減是略高於20%。本庭將上訴人的刑期定為23年3個月。
15. 本庭裁定上訴人針對刑期的上訴得直,並將其判刑由24年1個月減至23年3個月。
| (楊振權) |
(彭偉昌) |
(黃崇厚)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柏愛莉代表。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黃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余超卓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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