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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09/2024 & 28/2025(Consolidated)
[2025] HKDC 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09號及2025年第28號(合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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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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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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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日培 LEUNG Yat-pui, Sunn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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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黃雋文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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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偉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韓潤燊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及 [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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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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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兩項洗黑錢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亦根據第455章第27條申請加刑,亦會在適當的時候申請沒收令。
案情撮要
2. 案發期間,被告持有下列銀行個人賬戶:—
(1)恒生銀行,戶口號碼263—882961-888(恒生賬戶);
(2)渣打銀行,戶口號碼570-8-593336-1(渣打賬戶)。
3. 自開戶起,被告是上述兩個賬戶的唯一賬戶持有人和授權簽署人。
4. 2022年7月至8月,三名受害人墮入下述騙案。
5. Jerry Black(控方第一證人,後知身在美國)收到騙徒電郵稱控方第一證人的銀行賬戶有美金$393.99元被提取作會籍年費。他於是根據電郵資料致電騙徒,並按其指示,於不明網站申請退款。騙徒其後以虛假文件訛稱已向控方第一證人退款美金$39,399元,並要求他退回多出的款項。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在2022年7月6日從美國匯款美金$38,905.01元至恒生賬戶。
6. Nympha Miguel(控方第二證人,後知身在美國)收到假扮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執法人員的騙徒所發出的短訊,訛稱控方第二證人的銀行賬戶被用作犯罪用途,並指示控方第二證人付款以避免遭拘捕及銀行存款被充公。控方第二證人於是在2022年7月7日從美國匯款美金$92,000元至恒生賬戶。
7. Lei Sao Chan(控方第三證人,後知身在澳門)收到假冒澳門廉政公署人員的騙徒來電,訛稱控方第三證人涉及一宗詐騙案,其後他按騙徒指示,透露他在澳門中國銀行賬戶資料和銀行發出的短訊驗證碼。控方第三證人之後發現,在2022年8月8日至17日期間,總共港幣$1,213,400元的款項未經她授權而被轉賬提取,當中港幣$730,600元在2022年8月17日被轉賬至渣打賬戶。
8. 三名控方證人其後發現被騙,於是向香港警方報案。
9. 2022年6月13日被告開立恒生賬戶,開戶時被告:—
(1)報稱無業,居於旺角新填地街346號;
(2)提交他的香港身分證作身分證明,及一份銀行結單副本作地址證明。
10. 2022年7月6日,恒生賬戶收到3筆共美金$102,022.01元的匯款(包括來自控方第一證人的款項)。同日,上述款項被兌換成港幣約$800,000元,而總額港幣$800,300元的款項被轉賬至下述的賬戶:—
(1)Li Ka Fat的賬戶收到港幣$570,000元;
(2)Cheng Tsung Han的賬戶收到港幣$229,200元;
(3)被告的賬戶收到港幣$1,100元。
11. 2022年7月7日,恒生賬戶收到來自控方第二證人的美金$92,000元的匯款。同日,這筆款項被兌換成港幣$721,000元,並被轉賬至持有人Ho Pui Lee的賬戶。
12. 2022年7月9日,恒生賬戶收到美金$61,000元。
13. 上述存入恒生賬戶的款項總共為美金$255,022.01元,折合港幣約$2,000,000元。
14. 2022年12月13日,警方就恒生賬戶的操作發出「不予同意通知書」。
15. 2022年6月29日,被告在網上開立渣打賬戶:—
(1)被告報稱受僱於飲食業,年度收入港幣$220,000元,居於旺角奶路臣街遠東發展大廈;
(2)被告表示他開立賬戶作一般個人交易用途;
(3)被告提交他的香港身分證影像作為身分證明。
16. 2022年7月11日,渣打賬戶收到首筆港幣$100元的存款。
17. 2022年8月17日至24日期間,渣打賬戶收到7筆存款,當中5筆總額港幣$1,003,790元的款項從5名不同人士的賬戶以轉賬方式存入(包括來自控方第三證人賬戶的款項),其餘2筆總額港幣為$11,000元的款項以現金方式存入。上述總額港幣$1,014,790元存款絕大部分於同日(其餘少量於翌日)經網上銀行轉賬至共6個不同人士持有的賬戶。
18. 上述存入恒生賬戶和渣打賬戶的款項經常於同日內以相若的金額被提走,形成鏡像交易模式,情況與2個賬戶作短暫存放資金的用途吻合。交易的款項總額與被告的財務狀況不相稱。
19. 2024年1月4日和2月15日,警方就恒生賬戶及渣打賬戶拘捕被告。
20. 被告於警誡下承認渣打賬戶由他在網上開立,而他收到該賬戶的銀行信件、銀行卡和密碼後,把它們放在旺角遠東發展大廈的住處,從沒有交給他人。
求情理由
21. 被告現年53歲,中五程度,離婚人士。被告最大的求情是一早認罪。辯方說被告對上游的公訴罪行性質並不知情,雖然上游罪行涉及跨國及跨境網上或電話騙案。辯方並不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辯方建議在認罪扣減及加刑25%的情況下,希望法庭能夠頒下總刑期不超過30個月(見求情陳詞第38段)。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沒有指示他從中收到多少報酬(註:辯方在求情陳詞把控罪詳情及控方案情全部一字一句複述〔第1至第21段,總共4頁半〕。本席認為這並不需要,以及變相浪費資源及法庭時間,此風不可長)。
判刑
22. 被告現年53歲。從1990年6月開始總共有11項控罪。上次出獄時間為2024年7月。控方確認被告干犯本案時並非在保釋期間。
23. 洗黑錢的罪行並沒有刑期指引,有關的判刑考慮因素在特區 訴許有益、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及特區訴Boma 已經有所詳述。
24. 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2宗控罪涉及美金$255,000多元(第一項控罪)。如果以7.8匯率計算,約為港幣$1,980,000多元。而第二項控罪涉及港幣$1,010,000多元,總金額為$3,000,000左右。犯案時段不長,由2022年6月中至8月下旬,並沒有證據指被告知道或者參與上游罪行,而被告在洗黑錢的參與程度並不高,並沒有證據指被告自己負責把錢兌換或轉走或提取。被告在開立渣打賬戶時稱自己受僱於飲食業,年入約$220,000,住在旺角奶路臣街;而被告在開立恒生賬戶時則自稱自己無業,住在旺角新填地街。
25. 在考慮到所有的求情因素,本席以3年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刑三分之一至2年。2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
26. 另一方面,控方因應《有組織及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刑。李總督察的口供(2025年9月23日)指出2020年詐騙案和洗黑錢案案件為16,643宗,到2024年已經達47,063宗;2025年1月至8月達31,185宗。被捕傀儡人數由2020年760人到2024年的7,883人,涉及詐騙和洗黑錢案件的金額由2020年的30億1千多萬增至2024年的61億1千多萬,2025年1月至8月已經達至24億5千多萬。
27. 辯方並不反對加刑申請,接納警方的報告。在此,本席接納有關數字支持加刑申請,而有關報告亦顯示使用傀儡的普遍程度及洗黑錢對社會的損害,本席決定加刑25%。
28. 在這基礎下,本席把刑期上調到30個月(24個月+6個月)。
29. 有關沒收令,控方申請暫時押後,等待受害人的民事訴訟的進展及結果。本席批准有關申請,把沒收令的事宜暫時押後至一個控方認為合適的日子再作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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