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196/2025
[2025] HKDC 19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96號
---------------------------------
---------------------------------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楊逸雄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張文諾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梁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判刑理由書
---------------------
1. 被告被控於2024年10月15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深水埗站與港鐵太子站之間的一卡車廂,偷竊現金港幣270元,而該筆款項為屬於一名簡先生的財產。被告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 2024年10月15日1409時左右,一名休班警員在港鐵深水埗站2號月台發現被告在上址徘徊,形跡可疑,並不時留意附近乘客的褲袋,於是警員尾隨被告觀察。
3. 於同日1410時左右,2號月台有列車停靠,被告排隊上車,並不時望着一名同樣正在排隊上車的男乘客(即受害人簡先生)的左側褲袋。被告與簡先生登上列車,警員亦登上列車並繼續尾隨被告觀察。
4. 於同日1411時左右,在列車駛離港鐵深水埗站開往港鐵太子站期間,警員看見被告從簡先生的右側褲袋拿走現金港幣270元(即被盜財物)。警員隨後截停被告,並將他拘捕。
5. 經搜查,在被告的前褲袋內發現被盜財物。
被告的背景及求情陳詞
6. 被告現年70歲,香港出生,讀書至小三,未婚,無業,獨居劏房。被告1歲時發高燒,自此失聰,亦不能說話,日常與人溝通靠手語。年輕時以散工謀生,現在被告靠每月5,000元綜援為生。被告身體有各種毛病,包括慢性阻塞性肺病。
7. 被告有47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50項控罪,當中43項是盜竊或企圖盜竊(註明是「扒竊」的有16項)。從2006年開始,被告因犯盜竊或企圖盜竊而被判監的刑期介乎10至24個月。被告上一次的刑事定罪紀錄於2024年5月6日,也是牽涉扒竊案件,他當時被判處21個月監禁。
8. 辯方呈上的案例包括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HKSAR v Chiu Suet Yee, Angel(CACC 105/2010)、HKSAR v Suen Ping(CACC 217/2023)等等。辯方指在Ngo Van Huy案,上訴庭訂下判刑指引,初犯者在扒竊案件的量刑起點為12至15個月監禁。此外,上訴庭在該案也列出法庭可加刑的考慮因素:(1) 是否涉及或使用武器;(2) 案發的地方是否屬於公眾容易遇事的地方,像人群擠的地方,如地鐵;(3) 夥同他人犯案,尤其涉及有組織的專業賊人;(4) 重犯者。
9. 辯方同意本案發生在人群擠擁的地方,被告同類案底多,兩者均是加刑因素。另一方面,被告在本案的犯案手法簡單,財物價值低,受害人並沒有實際損失。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年紀老邁,身體殘障多病,酌情輕判。
判刑理由
10. 本席已考慮了案情、求情陳詞及案例。根據Ngo Van Huy案,扒竊案件的量刑起點為12至15個月監禁。另外,上訴庭於Chiu Suet Yee, Angel案指出,法庭在12至15個月中選取量刑起點時,必須考慮案發的情況,例如被盜財物的價值、受害人的年紀、受害人是否較易受傷或是否脆弱的人士、案發時被告是否使用了專業知識及手法等(見當中第10及第11段)。
11. 在本案被告偷竊的是270元現金,沒有證據顯示受害人是一名脆弱或年紀老邁的人士,被告扒竊的手法簡單。本席會採納12個月為量刑起點。
12. 本席認為本案有以下兩個加刑因素:(1) 案發地點是人多擠逼的地鐵車廂,以及 (2) 被告有多次同類的案底。本席就第一個因素加刑3個月,就第二個因素加刑6個月。刑期上調至21個月監禁。
13. 被告因認罪得到1/3扣減,本席認為沒有其他原因應調低刑期。被告被判14個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