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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28/2025
[2026] HKDC 5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7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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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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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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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君 CHAN Hiu-k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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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潘展平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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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韋君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建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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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Possession of pois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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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luded in Part 1 of the Poisons Li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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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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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及一項管有第1部毒藥罪,被判罪名成立。控方在2026年3月3日以書面形式提供專家報告(報告日期為2025年11月12日),以及由警方及海關所提供的數據及相關撮要,但這些都是英文版(註:法庭希望在將來相關的案件能夠提供至少有中譯本的撮要,以供法庭參考和使用相關的專有名詞)。本席得知依托咪酯在2025年2月14日才正式成為危險藥物。本案發生在2024年12月23日,這正是為何控方以管有第1部所列毒藥的控罪檢控被告。有關的相片冊為MFI-1,而化驗師報告則為MFI-2。
案情撮要
2. 2024年12月23日晚上8時半,警員26080與隊員在油麻地廣東道設立一個隨機檢查站。
3. 晚上約9時左右,警員在檢查站截停一輛車牌ZJ9582的私家車。當時被告是司機,車上並沒有其他人。被告神色緊張,迴避與警員的眼神交流,並不停掃視所駕車輛。警員感到可疑,於是搜查車輛。搜查期間,警員在中間扶手發現以下物品:
(1)一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載有19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有可卡因;
(2)一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載有4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有可卡因;
(3)一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有2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有可卡因;
(4)一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有7粒煙彈,內有依托咪酯;及
(5)一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載有4粒煙彈,內有依托咪酯。
4. 另外,在車輛手套箱內,警員發現以下物品:
(1)一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載有20粒煙彈,內有依托咪酯;
(2)一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載有15粒煙彈,內有依托咪酯;及
(3)一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載有14粒煙彈,內有依托咪酯。
5. 警員拘捕及警誡被告,並且在被告身上搜出港幣$4,121元及人民幣$1,290元。被告同時有2部手提電話及3張SIM卡。
6. 稍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一些事項:
(1)她任職廚師,月薪港幣$24,000元;
(2)她在2024年12月8日至2024年12月30日期間租用涉案車輛;
(3)車上所有煙彈均屬於她的朋友,而她被警員截停前約一小時始知這些煙彈的存在;及
(4)她並沒有服用藥物的習慣。
7. 政府化驗師證實:
(1)在車輛中間扶手搜出25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合共4.46克固體,內含3.63克可卡因;
(2)在車輛中間扶手搜出的11粒煙彈,載有合共13.7克液體,內含依托咪酯,屬第1部毒藥;及
(3)在車輛手套箱內搜到的49粒煙彈,載有合共58.6克液體,內含依托咪酯,屬第1部毒藥。
8. 涉案可卡因估算的市值約為港幣$3,053元。
求情理由
9. 被告現年31歲,在內地出生,2000年來港定居,中三程度,已婚。父親在2022年離世。被告被捕前任職廚師,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被告亦沒有吸毒和吸食依托咪酯的習慣。辯方說被告是初犯,以為可以得到$1,000元報酬,但被告並沒有實質收到款項。被告被捕後一直還押,現在已經被還押約14個半月。
10. 辯方說被告的家庭,包括丈夫,都到法庭支持被告。辯方說被告在還押期間,對被告而言是一個沉重及深刻的教訓。這使被告反思及思考未來人生的方向。被告在還押期間繼續進修,考取網上創業證書,以及平安卡相關的課程。被告希望能夠重回守法的生活,承擔家庭責任。本案涉及3.63克可卡因,辯方認為以3年1個月的量刑起點是適當的。就第二項控罪,被告干犯管有第1部毒藥罪,不是危險藥物,希望判刑能與第一項的判刑大部分同期執行。
判刑
11. 一般而言,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2年至5年。本案涉及25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總共3.63克可卡因,而這25包的可再封口膠袋涉及3種顏色的封口線,藍色、紅色及綠色(見相片冊MFI-1第(18)張、第(20)張及第(22)張相片),市值約為$3,053元。管有依托咪酯的控罪並沒有判刑指引。本案涉及72.3克液體,分別裝載在60粒煙彈之中。控方不能夠提供這批煙彈的市值。辯方說被告並沒有吸毒和吸食依托咪酯的習慣。
12. 被告在求情信中說她深刻懺悔,深感愧疚,因為自己的輕率行為而使家人和朋友帶來痛苦。被告自己在還押期間不斷增值自己,重建自我,希望法庭能夠給被告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被告的媽媽、姐姐和弟弟在同一求情信中說被告在16歲便輟學,投身工作,一路照顧家人。父親在2022年9月去世後,被告變得有點頹廢。他們希望法庭能夠給被告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13. 本席在考慮到本案案情,以及被告的求情理由,打算從輕發落。就第一項控罪,以3年為起點。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可以得到三分一全數扣減,判監2年。就第二項控罪,被告管有60粒煙彈。她自己沒有吸食習慣,這亦表示全部60粒都不會自用。本席認為專家報告是以依托咪酯作為危險藥物為基礎,對現在被告所面對的控罪性質有點不同。管有第1部毒藥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本席認為在2025年2月之前,在引入電子煙初期,社會,甚至政府對依托咪酯的態度都有所不同。否則,政府在一開始便可以早早把依托咪酯列為危險藥物,有如可卡因、冰毒,甚至鴉片等等這些毒品。
14. 在考慮到案情,以及整體的求情因素,本席以6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一至4個月。如果案發是在2025年2月之後,當然相關的刑責自然會大幅調高。
15. 本席亦需要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本席相信被告會痛定思痛,因為自己的興趣和得到家人、丈夫的大力支持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本席決定從輕發落,頒令第二項控罪的4個月判刑之中的2個月與第一項判刑同期執行。即係說,本席判被告入獄總共2年2個月(26個月)。
16. 由於被告已經被還押14多個月,本席相信被告很快便能夠出獄,去實行自己的承諾,亦能夠重新生活在家人、親友的關愛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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