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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3081 / 2024
[2025] HKFC 10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4年第1308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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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5年5月12日及13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5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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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和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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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判案書中,本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2. 是次審訊涉及兩名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和探視的安排。
3. 父親缺席第一天的審訊。在法庭主動的聯絡下,父親告知法庭他弄錯了審訊日期及身體不適。因此,法庭將案件押後到第二天才開始正式審訊。
背景
4. 雙方於2011年10月在香港註冊結婚。於2021年12月13日,雙方開始分居。母親現年37歲,任職秘書。父親現年42歲,於電訊公司從事文職工作。
5. 雙方育有兩名女兒,分別是13歲及4歲。
6. 雙方於2022年6月7日,曾經以共同申請書的方式申請離婚,該案件編號為FCJA 1241/2022。不過,雙方就兩名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一直未能達成共識,亦就分居日期有不同的見解,因此最終母親要以兩年分居為由,提出離婚。
7. 法庭於2025年4月29日頒下暫准離婚令。
8. 雙方分開後,長女由母親負責照顧,而幼女則跟隨父親與祖母生活。
9. 於審訊時,父親及母親均要求獲得兩名女兒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母親的立場
10. 母親認為未能與父親進行有效的溝通,因此希望獲得兩名女兒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11. 母親表示長女一直跟她生活,具有樂觀、溫柔、誠實及熱心助人的性格。長女並未因為父母離婚,而導致她行為叛逆、產生負面思想,或抗拒跟父親見面。
12. 相反,幼女在父親及祖母的照顧下,曾經向母親表示「奶奶說不可以抱媽媽」和「奶奶說不可以親媽媽」等。父親甚至向幼女表示母親不要她。
13. 母親認為父親向幼女灌輸這種思想,只會對幼女帶來負面的影響。母親表示她是非常注重兩名女兒心靈感受的人,平日除了跟女兒討論學習情況,亦會關心女兒在學校的生活點滴。
14. 母親非常珍惜與幼女的探視時間,但是父親自2025年2月8日開始,便以各種原因令到母親未能跟幼女進行探視。
15. 母親表示隨着兩名女兒日漸長大,不管生理上、身體上和心靈上由母親照顧會更為合適。過去多年來,母親從未缺席女兒的學校親子活動,她亦能夠抽出更加多時間陪伴女兒。
16. 就探視安排方面,母親認為兩名女兒應該跟父親有定期的見面,例如每星期見面一次較為理想。至於見面的方式及時間,則應該尊重女兒的意願。
17. 母親同意繼續在共享親職支援中心進行探視。不過,母親不同意幼女跟父親進行留宿探視,因為她怕父親及祖母向幼女灌輸不正確的思想。
父親的立場
18. 父親表示兩名女兒都是他跟祖母的掌上明珠。父親強調他有穩定的收入,祖父母亦有穩定的退休金,而且還可以補貼他們生活費。父親相信兩名女兒在他身邊長大會勇敢面對困難,性格不會懦弱。
19. 父親表示他的角色對兩名女兒影響非常重大,因為家庭 子女與父親的關係等同自己與社會的關係,對他們人格正向發展極為有利。
20. 父親認為母親的家庭環境複雜。外公及外婆關係不佳,經常吵架,若兩名女兒跟着母親長大,他擔心兩名女兒的身心發展會受到影響。
21. 再者,母親家中男性比較多,居住環境不適合兩名女兒。父親認為長女自從跟母親一起生活後,跟他關係變得疏離。
22. 幼女已經由他及祖母照顧了好一段日子,大家關係深厚。幼女到目前為止,身體健康,也沒有一顆蛀牙。父親致力的培養幼女,讓她學習不同的興趣課程。父親表示他正在解救兩名女兒,不想她們過着庸碌的生活。
23. 父親對於2025年3月7日的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有以下的看法:
(1) 報告內容偏袒母親的一方。內容指出母親的不少優點,但是對父親的優點卻沒有給予同樣的比重;
(2) 父親指社工準備報告期間,沒有向祖母作出提問;及
(3) 報告內容不夠完整。例如:報告提到長女學校成績理想,在全級排名第30名,但是卻沒有提到女兒有科目不合格。
24. 父親於審訊時確認幼女曾向母親表示「不可以抱媽媽」。父親解釋這是因為母親也曾經要求幼女不要跟祖母擁抱。
25. 父親表示曾在母親送幼女回家後,母親準備步入升降機之際,幼女擁着祖母說,不要讓母親看見。幼女又向父親反映母親只喜歡長女。父親指幼女這些行為,都是出於要讓母親反思個人的行為。
26. 父親表示曾經教導幼女亦要喜愛母親,但是遭幼女拒絕而已。
27. 父親認為探視安排需要透過中間人,如親和坊作出協調。他認為母親每月跟女兒見面一至兩次便足夠,而且他公司及私事繁忙,難以經常安排接送。父親亦拒絕母親前往他家接送女兒。
28. 父親於審訊時表示,現在暫緩跟兩名女兒搬到大灣區生活的計劃。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29. 本案共有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日期分別為2022年11月16日 (“2022年報告”) 、2023年9月13日 (“2023年報告”)及2025年3月7日 (“2025年報告”)。
30. 這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分別由三位不同的社工撰寫。法庭邀請了負責撰寫2025年報告的陳姑娘出席是次審訊。
31. 儘管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是由三位不同的社工撰寫,但是他們的結論都是一樣:雙方獲得兩名女兒的共同管養權,而照顧及管束權則交給母親,父親有探視權。
32. 於2022年報告,社工主要有以下的觀察:
1. 長女與母親關係良好,亦給予長女細心和足夠的照顧;
2. 祖母是幼女的主要照顧者;
3. 雙方都表示能夠自行安排兩名女兒的探視,亦會透過手機通訊軟件處理幼女的日常事情;
4. 兩名女兒跟父母的互動親切,姊妹感情良好;
5. 母親希望取得兩名女兒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因為她認為自己比較細心,能妥善處理女兒日常的生活;
6. 父親也想取得兩名女兒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因為他覺得他的眼界比香港人廣闊。父親明白祖母不是香港永久居民,所以不能長期在港協助他照顧女兒,因此他考慮在大灣區購買房子,並希望接幼女到大灣區居住和照顧;
7. 長女向社工表示希望跟母親及妹妹一起生活;及
8. 社工認為若兩名女兒能夠一同生活,互相扶持,對她們健康成長將更有裨益。
33. 根據2023年報告,社工主要有以下的觀察:
1. 母親跟長女關係親密,兩名女兒亦聽從母親的教導;
2. 父親跟兩名女兒關係和諧,兩名女兒關係親密,幼女相對地較依附父親;
3. 雙方就長女的教育或學校選擇的安排上持有不同意見;
4. 母親同意跟父親獲得共同管養權。母親希望獲得兩名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因為她認為兩名女兒一同成長才能建立親密的感情。再者,外祖母會繼續協助她照顧女兒,外祖母的健康情況相對比祖母要好。故此,相信兩名女兒交由她照顧會更為合適;
5. 父親同意跟母親獲得共同管養權。父親希望獲得兩名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因為他認為他的教育水平較高,可以協助兩名女兒提高學術能力、發展她們的喜好;
6. 長女表達希望跟母親維持現時的生活模式。她亦表示希望跟妹妹一起生活。長女不喜歡父親和祖母跟她說母親的事情;
7. 社工認為兩名女兒跟父母的關係親密,雙方所提出的照顧方案,皆屬可行。不過,相對地母親的工餘時間相對較長,她能抽出更多時間親自參與照顧兩名女兒;及
8. 社工考慮到母親可以為兩名女兒提供較為穩定和持續的照顧,以及兩名女兒一起成長和互相扶持的好處,認為兩名女兒交由母親照顧較能符合她們的福祉。
34. 根據2025年報告,陳姑娘有以下的觀察:
1. 長女升上中一後,成績屬於中上,操行為A級;
2. 自2023年5月開始,長女不願意到父親家中留宿或進行日間探視,因此要透過親和坊協調;
3. 於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期間,親和坊原定安排了13次探視,但是最終只進行了8次,其餘5次均在親和坊社工的主動查詢下,父親才回覆表示因有事或忘記出席而取消;
4. 在8次的成功探視中,母親都準時出席,而父親準時出席是5次,其餘3次遲到時間為20分鐘至1小時15分鐘不等;
5. 原定於2024年7月13日的外出探視,長女及母親準時到達中心,但父親當日沒有出現,及後表示因為忘記才爽約;
6. 根據親和坊的社工觀察, 父親跟長女探視過程中會有玩耍及閑聊。離開時,長女間中會跟父親擁抱;
7. 於2023年12月起,母親一直未能跟幼女進行定期的視像會面及保持聯絡。祖母向親和坊社工表示幼女不願意跟母親視像會面。在親和坊社工的協調下,雙方由2024年9月起,在親和坊進行每月兩次的探視,當中也包括長女跟父親的探視;
8. 由2024年9月至12月期間,雙方擬定8次探視,最終只進行了5次。至於其餘3次,均在親和坊社工的主動查詢下,父親稱因有事或忘記出席而取消。在5次成功的探視中,長女及母親都準時出席,父親準時出席4次,另一次遲到30分鐘;
9. 社工觀察到幼女跟母親相處自然歡樂,幼女亦願意與母親或姊姊親近;
10. 兩名女兒跟父親相處和諧,長女對父親態度尊敬有禮,有問必答。幼女跟父親關係親切,聽從父親的教導;
11. 雙方本來同意於2025年1月4日增加探視時間和進行外出探視,然而於2024年12月31日社工致電父親提醒2025年1月4日外出探視安排時,父親突然改變主意,並拒絕讓幼女出席;
12. 父親最終只願意維持在親和坊的探視模式,而取消隔週外出的活動;
13. 於2025年1月18日至2月28日,原定有6次探視安排,最終只能夠進行3次。其餘3次,均因為父親表示幼女生病、擔心近期流感盛行及父親要陪祖母回內地出席牙科預約而取消;
14. 長女重申喜歡跟母親及妹妹一起生活。長女表示儘管祖母及父親已減少說母親的事情,但當聽到時仍感到不舒服;
15. 長女指她不想父親難過,不過亦不想壓抑自己真正的感受。長女認為與父親相處時談話內容較為狹窄,時間太長會感到尷尬。長女認為維持每月與父親見面一至兩次便已足夠;
16. 幼女未能理解父母分開的事情,但是第一次在辦事處跟幼女見面時,幼女表示母親不回家,很少買零食給她,所以不喜歡母親;
17. 陳姑娘觀察到長女跟母親感情深厚,在母親的照顧下穩定及健康成長,學業成績和操行均屬中上。長女已踏入青春期,對於父母離異及訴訟,感到非常困擾。長女重視與父親的關係,但也為父親對母親的怨恨感到不快;
18. 幼女是父親的寶貝,很受父親及祖母的疼愛,但學習分享的概念較弱。雖然長女跟幼女的年紀有點差距,但姊妹確是情深,不想分離;
19. 父親認為長女跟他關係疏離是因為母親所致,然而父親卻多次放棄在親和坊跟長女進行探視及外出活動的機會。與此同時,父親亦多次單方面取消母親跟幼女會面的機會;
20. 另一方面,母親與長女每次都準時出席會面;及
21. 陳姑娘認為兩名女兒姊妹情深,二人共同成長才能彼此扶持,分開管養絕對不是最好的安排,亦違背兩名女兒的最佳利益。
35. 陳姑娘於審訊時重申她認為雙方都是合適的照顧者,各有長處。不過,在考慮不同的因素後,認為母親是較為合適的照顧者。
36. 對於父親不滿調查報告的觀點,陳姑娘解釋在準備報告期間已跟祖母交流。祖母亦曾經向她展示女兒的照片。
37. 至於長女的學習情況,陳姑娘指儘管長女有部份科目是不合格,但是學業成績只是眾多考慮因素的其中一個因素而已。陳姑娘表示長女的兩名老師對長女都有正面的評價,因此認為母親有適切的照顧長女。
38. 本席認為陳姑娘撰寫的社工報告已就這個家庭的情況,作出全面的考慮及建議。在照顧兩名女兒一事上,本席認為父親及母親各有長處,法庭認為報告內容並沒有偏袒任何一方。
39. 事實上父親在庭上供述時表示,長女之前曾拒絕與他見面。在陳姑娘跟進案件後,父親得以恢復跟長女見面。這顯然是在陳姑娘及親和坊的社工協助下的成果。
40. 本席不認為有任何理由去懷疑陳姑娘的中立性。
相關法律原則
41. 法庭在考慮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事宜的法律原則可見《未成年人監護條例》(香港法例第13章)第3條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9條。
42.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於2012年4月曾作出修改,將原先的「福利」字眼改為「最佳利益」。高等法院潘兆初法官(當時官階)於H v N [2012] 5 HKLRD 498 一案就修改後之《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 條作出詳細分釋。簡單而言,潘法官指出:-
(a) “最佳利益”與“福利”同義;
(b) 詮釋最佳利益時應給予最廣闊意義;
(c) 家事法庭可使用「福利核對表」(welfare checklist);
(d) 兒童之觀點的決定性及比重視乎每一件案件之情況而定,但作出決定的是法庭而不是個別兒童;
(e) 法庭亦須考慮父母之觀點;
(f) 法庭對福利調查報告會給予適當的考慮。
43. 就以上(c)項而言,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發出的報告書中所建議的「福利核對表」如下: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庭認為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庭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的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 法庭根據法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 該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及以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 法庭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及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44. 高等法院上訴庭在ZJ v XWN (Leave to Appeal: Child Relocation) [2018] 3 HKLRD 644一案的判詞第25至28段指出,法庭在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可以(但並非一定要)考慮上述「福利核對表」所開列的因素。若果法庭認為需要考慮這個核對表時,也並非需要就核對表中的每一個因素逐項考慮。而核對表中並未開列法庭需要考慮的全面和徹底的事項(exhaustive list) ,法庭還要顧及核對表中沒有開列的「個案的所有情況」。
45. 在一般情況下,共同管養權命令讓父母能夠共同參與日後子女管養方面的事宜,是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決定:見PD v KWW (Child: Joint Custody) [2010] 4 HKLRD 191。
46. 夏正民法官於PD v KWW 一案的判詞第36至57段,就共同管養及單獨管養之分別作出詳盡的解釋。夏正民法官指出,就算獲得獨自管養權也必須與對方商討兒女的重要事項。
47. 簡言之,沒有一種管養權是容許任何一位家長單方面決定子女的重要事宜。
分析
管養權
48. 母親指雙方無法溝通,因此不願意跟父親一起獲得共同管養權。
49. 本席於黃 及 賴 [2025] HKFC 30一案判詞第40及41段有以下說明:
40. 雙方的婚姻破裂,彼此存在意見分歧及紛爭是意料之內的事。不過,僅是雙方意見不合或存在一定程度的紛爭,並不代表雙方必然無法就家庭子女的重大事宜進行討論。
41.管養權涉及對家庭子女的重大事宜,例如教育和嚴重健康問題等議題作出決定。若雙方就家庭子女的管養重大事宜上並沒有太大的分歧,雙方是應該以共同管養的方式去履行父母的責任。
50. 陳姑娘認為雙方現階段確實出現溝通困難的情況,不過他們也曾經在探視安排上,有協調的空間,因此共同管養是可行的。
51. 雙方於分開初期,是可以自行安排探視的。遺憾的是隨著時間過去,雙方的隔閡增加,讓溝通出現問題。本席認為雙方現在的問題是不再溝通,因此有需要透過社工協助改善溝通。本席相信在專業人士的協助下,雙方的溝通問題可得到改善。
52. 本席同意陳姑娘的建議,認為共同管養是可行的。
照顧及管束權
53. 母親的主要爭議點是她認為不應該讓兩名女兒分離。兩名女兒感情要好,若是二人一起成長,互相陪伴,對兩名女兒來說是最好的選擇。母親亦認為她較能為兩名女兒提供細心的照顧。
54. 再者,母親指外祖母身體相對較祖母健康,可以協助母親照顧兩名女兒。
55. 父親則認為他的學歷及見識比母親為佳,因此兩名女兒在學業上遇到任何問題,他都可以提供適切的指導。父親指外祖父有情緒問題,若情緒病復發,可能會對兩名女兒造成不良影響。
56. 本席在考慮過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陳姑娘的進一步解釋及雙方的證詞後,本席認為雙方都疼愛兩名女兒,各自亦有能力照顧她們。
57. 雙方對孩子的管教方式及着眼點有所不同。父親着重女兒的學術成績,他認為長女仍有部份科目不合格是不能接受的。母親則認為只要長女已經盡力,即使成績未如理想,也應該給予正面的鼓勵及支持。
58. 本席無意對雙方的管教方式作任何的評論,亦相信雙方都是以愛護兩名女兒為出發點。
59. 儘管雙方教育子女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各有長處,理應共同合作,在陪伴兩名女兒的成長過程中,發揮各自的優點。例如,父親為兩名女兒提供教育及學習方面的指導,而母親則為兩名女兒提供情感的支援。
60. 雙方必須明白父母離異,對子女是重大的打擊。法庭一般不會將兄弟姊妹分開管養。相反,兄弟姊妹應該一起成長才是常態。 這個原因很簡單,家庭子女面對父母離異已產生很大的悲傷及焦慮,若是要他們同時要面對跟兄弟姊妹分離,將會增加他們的悲傷及焦慮感。
61. 兩名女兒若是一起生活,縱然會有吵鬧,但當中並不缺乏學習互相扶持、幫助及禮讓的機會。
62. 母親相對地有較多的工餘時間可以親自陪伴兩名女兒,父親則依賴祖母作為主要照顧者的角色。
63. 長女已經踏入青春期,她亦再次表達對父母離異的感受。長女重申希望維持跟母親一起生活。本席認為長女的感受需要被各方聆聽及尊重。
64. 長女其實是重視跟父親的關係。在過去約定的探視時間,長女每次都準時出現,跟父親見面時亦表現尊重。
65. 從三份報告可見,長女在父母剛分開時,學業成績表現一般,然後幾年下來,在母親穩定的照顧下,儘管仍然有學科不合格,但是整體來說長女是有進步的。再者,她的操行表現維持優良。由此看來,長女正往一個正面的方向發展。
66. 幼女主要跟父親一起生活,因此她跟父親的關係特別親近是自然的事。不過,幼女在父親及祖母的照顧下,卻變得跟母親進行探視的機會越來越少。父親不止一次缺席已經安排好的探視。在這樣的情況下,母親擔憂跟幼女的關係將會變得越來越疏離是可理解的。
67. 本席相信對兩名女兒來說,父母的身教比說教更有影響力。從過去數月的探視情況來看,父親的臨時爽約、無故缺席、沒有主動通知社工或母親未能按時出席探視的行為,都讓本席擔心兩名女兒會不會在不知不覺中被潛移默化,誤會這些是可接受或理所當然的行為。
68. 父親似乎至今對於離婚一事尚未釋懷。例如,原定於2025年1月4日的外出探視,父親突然改變主意,向陳姑娘表示她不知道往日所發生的事。
69. 雙方分開快四年了,為了兩名女兒的健康成長,雙方都必須要重新建立互信及有效的溝通基礎。雙方要明白他們的一言一行,對兩名女兒有着深遠的影響。
70. 本席希望雙方及他們的家人在兩名女兒面前,要注意言行舉止,以免做了不良的示範,影響兩名女兒的成長。
71. 兩名女兒需要父母給予她們的不單止是穩定的生活居所;穩定的日常生活,家庭成員間有良好的溝通與互動,對兩名女兒的心理發展也有正面的幫助。
72. 綜合席前的證據,本席認為母親更能為兩名女兒提供穩定及適切的照顧。
探視
73. 就探視方面,儘管母親表示不同意幼女跟父親進行留宿探視,但是考慮到幼女跟父親的關係親近,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父親對幼女會造成任何傷害,因此本席接納陳姑娘建議幼女跟父親進行隔週的留宿探視是合適的。
74. 本席認為陳姑娘所建議的探視安排,已經考慮到雙方及兩名女兒現階段的需要,是一個合適的建議。本席按納陳姑娘有關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和探視的建議。
頒令
75. 本席頒令如下:
(1) 雙方獲得兩名女兒的共同管養權、母親獲得兩名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而父親獲得兩名女兒的界定探視權如下:
長女
(i) 隔週六與幼女進行日間外出探視,每次4小時,接送及交收地點為香港公教婚姻輔導會親和坊共享親職支援中心(東九龍),母親須負責兩名女兒的接收及送返安排;及
(ii) 探視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在香港公教婚姻輔導會親和坊共享親職支援中心(東九龍)探視滿三個月後,可按進度增加探視時間或留宿探視。如任何一方因病或急事未能出席日間探視,探視安排將會順延至另一協議日期。
幼女
(iii) 隔週進行一次留宿探視,由星期五放學至星期一上學,交接地點為幼女的學校。父親須負責幼女的接收及送返安排,如遇上學校假期則在油塘巴士總站交接。如遇有特別情況如祖父母、父親或幼女的生日可作彈性處理,如任何一方因急事未能進行留宿探視,探視安排將會順延至另一協議日期;及
(iv) 在沒有留宿探視的週六與長女進行日間外出探視,每次4小時,接送及交收地點為香港公教婚姻輔導會親和坊共享親職支援中心(東九龍)。母親須負責兩名女兒的接收及送返安排,如任何一方因病或急事未能出席日間探視,探視安排將會順延至另一協議日期;
(2) 父親須接受由香港公教婚姻輔導會親和坊共享親職支援中心(東九龍)所舉辦的不少於6小時的共享親職課程;
(3) 頒下為期12個月的監管令,協助雙方跟兩名女兒重建信任關係及理順有關的探視安排;及
(4) 社會福利調查主任須於第11個月向法庭呈交進度報告。
76. 母親有穩定的入息,她表示不需要父親為兩名女兒提供經濟給養。
77. 因此,本席亦頒布《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的聲明。
訟費
78. 由於是次審訊涉及家庭子女事宜,因此就是次審訊,包括保留的訟費,不作訟費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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