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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5137A/2001
HCMP 5137/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01年第5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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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
聆訊日期 : 2009年5月22日
裁定書日期 : 2009年5月22日
裁定書
(第一、第四和第六被告申請許可,就本席在2009年4月21日作的民事訟案非正審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沒有提出任何上訴理由。)
1. 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條第(4)款,除非法庭信納(i)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ii)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2. 本席認為各被告擬提出的上訴,既無合理機會得直,亦無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所以不能滿足第14AA條第(4)款的要求。
3. 本席現撤銷第一、四、六被告的非正審上訴許可申請,並命令第一、四、六被告就這申請支付訟費予原告。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4. 本席現評定這些訟費的數額為HK$2,600。
原告人:由李郭羅律師行張志韜律師代表
第一、四及六被告人:無律師代表,並由第二被告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