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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39/2022
[2023] HKDC 7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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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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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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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慶潤 ZHANG Qingr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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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李竹筠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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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凱霖小姐,由向展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reasonably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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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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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俗稱洗黑錢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很簡單。被告是住在內地汕尾市的居民。他從來沒有向香港稅務局作出任何稅務申報。
3. 2020年4月14日,被告在香港於招商永隆銀行開設了一個銀行戶口,編號為020-607-501-XXXX-X的個人賬戶(該賬戶)。被告是該賬戶的唯一持有人。
4. 2020年4月20日,一筆$150港元的款項經轉數快存入該賬戶。該筆款項中的$124.19港元在翌日經網上銀行被兌換為$16美元。
5. 2020年4月21日,一筆$99,985.54美元的款項經匯款存入了該賬戶。同日,該賬戶內的$99,992美元經網上銀行被兌換為$774,238.06港元。該筆款項中的$774,000港元透過2筆款項經轉數快轉賬至另一名內地居民所持有的中國銀行(香港)戶口。$170.76港元經網上銀行被兌換為22美元。
6. 2020年4月22日,該賬戶內的$31美元經網上銀行被兌換為$240港元。
7. 2020年4月23日,該賬戶內的$116.45港元經網上銀行被兌換為$15美元。同日,該賬戶內的$15美元經網上銀行被兌換為$116.15港元。
8. 2020年4月24日,一筆$45,993.54美元的款項經匯款存入了該賬戶。同日,該賬戶內的$45,994美元經網上銀行被兌換為$356,177.54港元。
9. 2020年7月16日,該賬戶被凍結。當時,該賬戶存有$356,511港元及0.08美元。
10. 根據出入境紀錄,被告在2020年3月20日來港,2020年6月1日離港。
求情理由
11. 被告現年28歲,在內地出生及在內地大學畢業。被告太太是香港居民。他們在2017年12月在內地結婚,但在2022年10月左右分居。辯方說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
12. 辯方說本案涉案的時段很短,只有11天,涉及金額合共約港幣1百13萬8千多元。辯方說控方沒有證據指被告得悉黑錢的來源,以及並沒有涉及繁複的犯案手法。被告亦不知道他所開設的戶口的操作及提存情況。辯方說他並非跨境犯案。被告在2020年3月來港,是和當時妻子團聚。被告坦白認罪,亦承認他收取$2,000元作為酬勞。被告把有關的開戶文件及密碼交給他人,由他人操作。被告已經反思己過,感到後悔。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3. 上訴庭對洗黑錢的罪行已經頒下不少清楚的判刑考慮因素(見特區 訴 Boma [2012] 2 HKLRD 33、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以及特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涉案的金額是重要,但並不是唯一的考慮因素。犯案者的得益並不重要。
14. 在本案,控方沒有證據指被告知道黑錢的來源,亦沒有證據指被告參與那些可公訴的罪行,但是被告是以雙程證來港會妻時在香港開立銀行戶口。被告把那些銀行文件以及密碼交給另一人在網上理財。
15. 從案情來看,在被告背後有一些共犯,甚至集團操作這戶口。他們用小額金錢作測試,然後才存入較大筆的美元,再兌換為港幣。被告的戶口在2020年7月16日被凍結時有港幣$356,511的結餘。
16. 被告的姑媽今日到法庭來支持被告。被告的姑媽在其求情信中說她在2008年來港定居。她時常照顧被告,感情要好。被告是一個善良的人,重視家庭,勤奮好學,孝順家人。被告的姑媽對被告犯案感到痛心,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17. 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而這亦使他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本席考慮到沒有證據指被告操作戶口,並不是純粹來港犯案,而被告亦不知道黑錢的來源,決定重輕發落,以2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0個月。
18. 另外,本席得悉辯方並不反對控方將會提出的充公黑錢的申請。本席亦知道控辯雙方是可以用文件的方式處理申請,不需要法庭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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