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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9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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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李庭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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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煥新蔡秀蓮律師事務所律師鄭煥新先生,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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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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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涉及6.17克固體含3.67克可卡因。
案情
2. 2016年1月7日晚上十時許,警員截停被告人,在他手持一個煙盒內找到三十四包可卡因,共重6.17克內含3.67克可卡因毒品。
3. 警方估計該批毒品價值八千多元。
4. 被告人對警方說毒品是自用的,他用七千多元買回來。
5. 被告人住在將軍澳另一屋邨。警方到他居所搜查,找不到可疑物品。
案底
6. 被告人犯案時快二十歲,現在則是二十歲多。他在2012年有一次盜竊紀錄,被判罰款。
求情
7. 辯方律師將求情理由寫好,道出被告人的背景,指出被告人初犯與毒品有關的罪行。他說被告人想藉著吸毒去減低壓力,因而買下本案的毒品。律師指被告人被捕後與警方合作,向警方坦白,亦盡早在法庭認罪。律師指被告人犯案時未夠20歲,希望法庭給他機會改過。
報告
8. 本席為被告人拿取感化官報告及各項懲教報告與及戒毒所報告。懲教署的官員評核過被告人的情況後,認為他仍有毒癮,建議他進入戒毒所。感化官在第一份報告中說被告人並不察覺自己的吸毒問題嚴重,不願接受自願戒毒,所以當時不建議被告人接受感化。不過,被告人後來對自己的吸毒問題有進一步的醒悟,表示願意接受自願戒毒,感化官因此建議被告人在此情況下,接受24個月的感化,列出多項嚴格的條款。被告人表示明白感化的意義,亦願意遵守感化官開出的各項條款,他亦明白違反感化令的後果。
判刑
9. 被告人年青,過往只有一次輕微案底,今次初犯與毒品有關的罪行。他管有的毒品數量不算多,他被捕後一直被還押至今,已有數個月。被告人被捕後和警方合作,亦盡早在法庭認罪。他最終顯出悔意,決心改過。感化官為此作出感化的建議,訂下嚴格的條款。被告人的家人亦支持被告人重新做人。
10. 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律師的求情及各項報告,認為給予被告感化是合適的處理方法。因此,本席依感化官的建議,頒下24個月的感化令。感化令的條款盡照感化官在報告中所作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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