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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39/2021
[2022] HKDC 9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7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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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馬耀添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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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淑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Tangs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內的旅程(Assisting the passage within Hong Kong of unauthorized entra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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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串謀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 (Conspiracy to assist the passage within Hong Kong of an unauthorized entra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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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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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1) 協助六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來的旅程。
(2) 串謀協助一名未經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
控方案情顯示:‑
2. 在4月17日,凌晨0113時,PW8發現一個“目標” 航速40海里向心水個方向行駛0115 時,該“目標” 在深水角附近消失。
3. 第一證人及隊員在0116 時到達,看見兩部黑色車輛,車頭燈已熄滅。第一證人立即下車,截停被告及另一名男子,以及一名女子(賀嫦),其他人士跑向石灘方向。
4. 被告及另一名男子當時站在司機位旁邊,賀嫦在兩車之間發現。
5. 增援隊伍分別在01:20時及01:38時到達現場支援及到石灘位置掃蕩。其後在石灘的大石後發現六女一男,他們均不能提供有效證明入境文件,只是持有中國身分證。賀嫦持有過期往來港澳通行證。
6. 他們合共七女一男,一律被拘捕,罪名為非法入境者。
7. 在被告身上檢獲手提電話,警方發現被告與福三的語音對話。(滕本被列為控方證物P3)。根據被告與福三的WhatsApp語音對話內容顯示,被告負責接載六名女士前往被捕地點,每名人士收費$17,000元。
第二項控罪
8. 被告向福三表示,有一名男性友人“上”內地,福三表明收費同為17,000元。在4月16日下午6:29,被告 與福三已達成協議,由被告安排另一車輛,由另一名司機接載該名男子,一同前往被捕位置。被告可得$1,500元酬勞。
9. 被告在現場被警方拘捕,罪名為協助及教唆非法入境者。
刑事定罪紀錄
10. 由1996至2006年,被告有三項定罪紀錄,罪行與本案不相同。
背景
11. 被告現年42歲,已婚,育有一名五歲兒子。
求情
12. 辯方指出被告自2007年出獄後,已沒有干犯罪行,並且努力工作,改過自新,成家立室。
13. 本案不涉及在海面上的旅程,七女一男的未經授權入境者之生命沒有受到威脅。
14. 在審訊時,被告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減少控方傳召證人,令審訊時間在預期之內。
15. 兩項控罪在同一時間發生,應予以同期執行。
16. 辯方引用HKSAR v Chan Lai Choi CACC 166/1997,希望判刑定於三年。
17. 辯方同意,本案經審訊後被定罪,也沒有任何求情因素可導致減刑。
判刑
18. 判刑第37D條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罰款$5,000,000元。
19. 第一項控罪涉及6 名未獲授權入境者。第二項控罪涉及一名未獲授權入境者。被告人參與是次非法活動,有經濟得益。
(i) 就第一項控罪而言,可收取每名未獲授權入境者$2,000至$3,000元酬勞。
(ii) 第二項控罪,收取$1,500元酬勞。
20. 被告參與的角色,相比Chan Lai Choi 一案更嚴重。
21. Chan Lai Choi一案顯示上訴人利用其郊區的士,在西貢偏僻的地方,接載未獲授權入境的人士。
22. 本案被告人,在案發前,以積極及活躍地與福三聯繫,除了自身安排接送六名未獲授權入境人士的路缐及時間,更與福三達成協議安排另一名司機接載一名男子未獲授權入境人士。
23. 當中計劃周詳,有組織地行事。並非單獨行事,至少涉及福三,本席認為:‑
(1) 第一項控罪,合適刑期應定於三年半。
(2) 第二項控罪定於三年。
(3)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三年半。
總刑期
24. 被告人兩項控罪總刑期合共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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