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偉珍
鄭子駒律師行
HCA 232B/2012
HCA 23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2年第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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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判決書
1. 本席同意黃健棠聆案官在其判案書內所指出的各種理由,並因此維持其2013年3月13日頒下的命令,駁回原訴人的上訴。
2. 原告人須支付本上訴的訟費予被告人。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簡家聰律師行梁俊光律師代表
(I)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78/2013。(II)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101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