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34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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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控罪一:考慮
1. 經審訊後,被告人的聲稱招認,已被法庭摒除,不納考慮之內。控方同意,在這情況下,難以檢舉控罪一。因此,法庭裁定,被告人就控罪一,無罪。
控罪二:分析
2. 既然控方並無提出反駁證據(rebuttal evidence),而法庭亦信納被告人之說法,即在事發時,他正在歸家途中,在11樓的走廊地上,一「色情賓館」門外,發現一「手袋」,因為好奇才拾起觀看。奈何,警員經防煙門,蜂擁而至,嚇至他目定口呆。雖然雙方同意,「手袋」中之白色粉末,屬第I部所列毒藥,但法庭懷疑,事實上這些供女性陰部使用的抗菌劑,屬該「色情賓館」的妓女所有,與被告人無關。
3. 在這情況下,被告人既無心,管有該些物質,亦不知箇中物質是毒藥,法庭須依法判處被告人,就控罪二,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