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KCC 928/2022
[2022] HKMagC 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928號
__________________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
訴 |
|
| 第一被告 |
彭滿圓 |
|
| 第二被告 |
趙美英 |
|
__________________
| 審訊日期: |
2022年9月1日、5-9日、13-16日及10月21日 |
| 裁決日期: |
2022年10月27日 |
| 判刑日期: |
2022年10月27日 |
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
求情
1. 第一被告(下稱「D1」)是一名牧師及網媒。他沒有前科,此外沒有其他求情說話。
2. 第二被告(下稱「D2」)現年68歲,沒有前科,已經退休。她有三名女兒,現與小女兒同住。代表D2的大律師呈上D2家人及女兒校長的求情信,希望本席從輕發落。代表D2的大律師陳詞,希望本席考慮以非監禁或短期監禁的方式處理本案。
量刑考慮
3. 代表D2的大律師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俊文案(CACC 272/2021)第75段,指出涉及煽動罪行的案件在量刑時可以考慮:
(1) 犯案的處境,包括日期、時間、地點、場合,和當時社會氣氛等;
(2) 犯案的手法,包括所採用的方式、行為、措詞,和媒介或平台;
(3) 煽動的次數、時間的長短和行為的持續性;
(4) 煽動的規模;
(5) 是否突發或有預謀;若是後者,預謀的規模和精密程度;
(6) 有否涉及武力或以武力相脅;若有,相關武力或威脅的迫切和嚴重程度;
(7) 是否與其他人夥同犯案;
(8) 被煽動的對象、群體大小,和對他們的潛在影響;
(9) 是否有人被成功煽動而犯分裂國家罪或其他罪行,或發生這種情況的風險和迫切度;
(10) 犯案者在社會或某個界別或範圍內的實際或潛在影響力。
4. 本席同意上述量刑考慮在本案適用。
5. 代表D2的大律師亦引用了數宗裁判法院的案件,指出同類案件的量刑可以是數個月的監禁,其中包括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古思堯案(WKCC 481/2022)、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偉倫案(WKCC 2144/2022)、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冠旭案(WKCC 2145/202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永霖案(WKCC 2179/2022)。
6. 其中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於古思堯案 第5段提及:
「煽動控罪屬防範性控罪,防止挑起一些事端,令到事情變得惡化。當考慮煽動控罪判刑時,有幾點不能忽略,包括犯案之原因,而並非持甚麼理念;第二是煽動物品之內容有多嚴重影響及有多深遠;第三是受感染到的人數;第四是所採取的策略對公眾影響有多大。」
本案的量刑
控罪一
7. 本席認為D1持續不斷在網上公開發言,肆意攻擊不同級別的司法人員,他的煽動行為嚴重損害法治,貶低司法人員的公信力,亦踐踏了法庭的尊嚴,必須判處阻嚇性的刑罰。該YouTube頻道瀏覽人數眾多,其中一次高達超過9,000人次(第5段影片),其餘影片亦有數千人瀏覽。本席認為瀏覽該YouTube頻道的人中,可能有人會誤信D1所講的就是事實,因此對司法人員產生偏見。
8. 煽動罪並無量刑指引,一切視乎個別案件而定。控罪一案情嚴重,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本席以1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D1不認罪,沒有悔意,亦沒有足以減刑的理由,判監10個月。
控罪二
9. D1及D2在裁判官發出警告後,仍然在法庭內肆無忌憚,出言攻擊裁判官,他們的煽動文字或說話影響司法莊嚴及法庭的正常運作,雖然時間不長,亦只是對裁判官當日處理的案件造成短暫影響,在旁聽席人數亦只有約100人,但煽動是挑起他人情緒的行為,在不同的環境下作出煽動,會引致到不同程度的危機。本席必須顧及當時裁判官正在審理一宗社會關注的案件,D1及D2公開在法庭出言煽動,必須判處阻嚇性的刑罰。不過,本席接納控罪二是單一事件,沒有預謀。
10. 本席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D1及D2不認罪,沒有悔意。代表D2大律師呈交D2曾經患上肺炎等資料,亦不見得她確實患上甚麼大病,本席認為D2的個人情況不是減刑理由,亦找不到任何足以把刑期下調或暫緩執行的理由。因此,控罪二判監3個月。
總結
11. 控罪一,D1判監10個月。
12. 控罪二,D1判監3個月;D2判監3個月。
13. 本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下令D1在控罪二判處3個月監禁的其中1個月,與控罪一同期執行,換言之,D1的總刑期為12個月監禁。
| 控方: |
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傅悅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辯方: |
第一被告親自應訊。 |
| |
第二被告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聘 譚俊傑大律師和李峰琦大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