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457/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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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本案之被告人安傑威,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控罪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 案情顯示,於2017年3月2日凌晨時分,被告人為警員在石排街截停,在其身上搜得一袋內有25.60克氯胺酮的粉狀物,及十二個有紅色線的透明可再封膠袋、七部手提電話及現金44,352.90元。其時,警方人員亦往被告人石華樓的居所搜索,並未尋得任何吸毒工具。涉及的氯胺酮零售巿價為13,543元。被告人承認管有該等毒品作為非法販運用途。
量刑
3. 有關之量刑已有清楚之指示。根據許守城一案([2008] 3 HKC 323),是次涉及的毒品屬於10至50克之範疇,可處4至6年監禁。計算之下,被告人是次涉及的毒品應處以57個月監禁。本案無其他特別之理由,可令本席不予跟隨上訴庭的指引。
求情理由
4. 根據辯方及控方所提供的資料,被告人27歲,曾九次干犯刑事控罪,其中多次皆與毒品有關,亦曾三次被判接受強逼戒毒令。根據辯方之陳情,本席亦找不到任何特別之理由,可令本席予以酌情特別寬大處理,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是被告人認罪。根據現行之法律,本席將57個月下調三分之一,以反映被告人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5. 因此,本席下令被告人入獄38個月,即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