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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44/2025
[2025] HKCFI 29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5年第14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4年第27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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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5年 6 月 27 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5年7月25日 |
判 案 書
1. 上訴人被控兩項控罪,「襲撃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控罪一),指稱她於2024年11月6日,在羅湖懲教所主翼2樓值日官室內襲撃女子黃祖兒 (PW1),因而對PW1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撃」罪 (控罪二),指稱上訴人於同日,在該室內襲撃女子羅治詠 (PW2)。
2. 上訴人在有法律代表下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該兩項控罪罪名均不成立,但就控罪一的交替罪行,即「普通襲撃」罪,則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4天。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 控方傳召了PW1及PW2,她們作供指,於關鍵時刻上訴人在羅湖懲教所內服刑,而PW1及PW2則為該懲教所的懲教人員。案發日早上,上訴人於值日官室外情緒激動,PW1遂將上訴人帶進該房間並著她冷靜,惟上訴人仍大吵大鬧,PW2其後到場,在PW1向PW2講述情況之際,上訴人衝向PW1前方,並用右手襲擊PW1左邊頭部近耳朵對上位置兩下。PW1和PW2繼而欲制止上訴人,但上訴人反抗並兩度試圖衝出該房間,雙方發生糾纒,最終上訴人遭PW1和PW2及其他懲教人員制服。
4. 事發後,PW1發現其右上臂內側及左前臂有抓傷痕跡,右膝蓋則有瘀傷及少許紅腫,原掛在身上的名牌亦掉在地上及有破損。PW2則指她的左右手臂的上臂外側近膊頭位置有紅痕,其右肩的肩章亦遭上訴人扯爛。控方亦呈遞了PW1及PW2的身體檢驗表格及醫療紀錄,其內容不受爭議。
辯方案情
5. 上訴人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上訴人供稱案發當日是PW1主動襲擊她,當時PW1在該房間內用右手大力打她頭部 (耳朵上方較後位置) 三下,上訴人繼而將PW1推開,並欲離開該房間,期間遭PW1拉著她的左手,其後亦遭懲教人員壓在地上及被噴胡椒噴霧。上訴人否認她曾襲擊PW1頭部或扯爛PW2的肩章,亦稱不知道PW1的名牌是如何損毀,上訴人否認她造成PW1及PW2指稱所受的傷勢。
裁判官的裁斷理由
6. 裁判官詳細分析控方證人及上訴人的證供後,認為上訴人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就上訴人是在何等情況下進入該房間,上訴人在主問、盤問及覆問階段分別提出了多個不同說法,其證供轉變之程度令人難以相信其任何一個的說法為事實,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7. 另一方面,裁判官認為PW1及PW2就上訴人用手打PW1頭部兩下的證供均清晰直接,就上訴人情緒激動、衝前的動作、打中的位置及各人之間的距離和反應等細節亦互相吻合,説法在盤問下未受動搖,接納她們的證供,裁定於關鍵時刻上訴人情緒激動,揮動雙手,期間上訴人衝向PW1並用手打其左邊頭部兩下。
8. 不過,裁判官留意到PW1並無在庭上表達其頭部有何傷勢,她的身體檢驗表格及醫療報告亦無提及,基於在裁判官席前並無證據支持上訴人打頭的動作導致PW1有任何實際身體傷害,因此裁定控罪一罪名不成立,但交替地裁定「普通襲撃」罪罪成。
9. 就控罪二,裁判官未能信納PW2指稱她和PW1捉住上訴人雙手時,上訴人扯掉她的肩章及造成她手臂上的紅痕,亦看不到PW2的膝蓋瘀傷和大腿拉傷與其指稱的普通襲擊有何關係,基於舉證存有疑點,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就控罪二罪名不成立。
上訴理據
10. 上訴人並無提交任何書面的上訴理由或陳詞,上訴聆訊當天,在庭上她曾提出放棄上訴但之後的說法反覆而且不一致,本席只能當作她打算繼續上訴處理,但在本席重覆查問下,她也沒有其他陳詞。
答辯人陳詞
11. 答辯人陳詞指本案僅為事實的爭議,裁判官正確地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基於上訴人就她進入該房間的經過提出多個版本、說法搖擺不定,完全有權裁定上訴人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而拒納其證供。雖然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但她仍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並有針對性就著辯方對控方證人證供的挑戰和爭議加以分析,亦已詳細解釋她接納控方證人證供的原因,裁判官所接納的證供明顯已滿足「普通襲擊」罪的控罪元素,其裁定普通襲擊罪成的裁決,實為穩妥,故答辯人懇請法庭駁回是次就定罪的上訴。
本席的決定
12. 根據終審法院案例HKSAR v HUI LAI KI (許麗琪) (2024) 27 HKCFAR 265,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即使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上訴法院依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13. 本席以「重審」的形式重新考慮案中所有證供,包括控方兩名證人及上訴人的證供,同意並得出裁判官相同的結論,確信案中有足夠證據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現在「普通襲擊」的控罪,現駁回上訴人針對該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任高級檢控官香栢軒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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