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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33/2017
[2018] HKCA 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233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6年第18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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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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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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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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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人 |
CHENG MEI L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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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CHENG MING Y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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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被告人 |
HONG KONG TUN’S PAPER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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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被告人 |
CHENG TUN S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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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被告人 |
CHENG TUN HU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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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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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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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上訴源自高等法院HCMP 1825/2016一案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范禮尊(Deputy High Court Judge N Francis)在2017年9月21日的判決。在審訊後,范禮尊法官判決原告人勝訴。第五被告人鄭敦含在2017年10月17日發出上訴通知書,就該判決提出上訴。
2. 事實上,第五被告人鄭敦含先生在發出上訴通知書時已是一名破產人士。在HCB 410/2017一案,原訟法庭法官於2017年3月29日頒下破產令,宣告鄭敦含先生破產。
3. 根據《破產條例》第58(1)條,在破產後鄭敦含先生的財產包括他在訴訟敗訴後上訴的權利歸破產信託人所有:Chung Kau v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2004] 2 HKLRD 650、張榮焜對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2012] 2 HKLRD 1249。在張榮焜一案,上訴庭在判詞第21段說:
「 21. 上述的案例和有關的法例條文,確立的法律原則,就是破產命令一旦作出,破產人的財產即歸屬破產管理署署長,署長其後先以暫行受託人,再以受託人的身份,持有歸屬的財產。如果不是署長出任為暫行受託人或受託人,有關的財產即轉移並歸屬獲委任該等職位的人(第58條)。歸屬署長的破產人財產,是包括在破產開始時,亦即是作出破產令之日,破產人就某些訴因提起訴訟的權利(第2、43(1) 和30條),涉及個人的人身傷害和聲譽受損的訴訟權除外(Chung Kau v.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 Ors. [2004] 2 HKLRD 650 第6至8段)。本案的訴因,在破產命令作出時已存在,該訴因純粹是和財務的糾紛有關,不涉及人身傷害或誹謗,故此本案的訴訟權歸屬署長。」
4. 在本案中,破產管理署署長是鄭敦含先生產業的破產信託人。在考慮過本上訴的案情及鄭敦含先生提供的資料後,署長在2017年12月14日以信件知會法庭她不會進行本上訴亦不會將上訴權轉讓給鄭敦含先生。
5. 就鄭敦含先生破產對上訴的影嚮,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按上訴庭在Lo Sui Lin v Chan Hung Fook & Ors CACV 156/2017 (2017年12月5日) 訂下的處理方式 ,在2017年12月6日指示雙方呈交書面陳詞。
6. 原告人的律師在2017年12月19日以信件請求法庭不讓鄭敦含先生繼續上訴。
7. 鄭敦含先生在2017年12月22日呈交1頁紙的誓章。本庭閱讀該誓章後,察覺不到鄭敦含先生有任何不受《破產條例》第58(1)條及破產管理署署長2017年12月14日決定約束的理由。
8. 因此本庭頒令撤銷本上訴。由於鄭敦含先生是在破產令頒佈後才提出本上訴, 所以上訴庭在Lo Shing Kin v Sy Chin Mong Stephen [2015] 2 HKC 30 及First Asia Finance Ltd v Tsoi Tin Kwan Fanny CACV 149/2015 (2017年9月18日) 就破產人士在破產開始前已提出的訴訟之訟費的法律分析在本案並不適用。若任何一方要求訟費,可在14天內存檔及送達書面陳詞及訟費陳述書,屆時本庭會再作指示。
| (林文瀚) |
(張澤祐) |
(關淑馨) |
| 高等法院 |
高等法院 |
高等法院 |
| 上訴法庭副庭長 |
上訴法庭法官 |
上訴法庭法官 |
原告人: 由蕭溫梁律師行代表
第五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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