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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7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27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9年第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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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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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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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楊全帶 (YEUNG CHUEN T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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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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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
聆訊日期: 2009年12月22日
判案日期: 200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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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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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背景
1. 申請人楊全帶在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結果被判入獄32個月。陳法官以4年為量刑基準,並因申請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份一至32個月。
2. 申請人不服判刑,現提出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
案情
3. 案件受害人鄔女士78歲,獨居並倚靠兒子供養。鄔女士曾在銅鑼灣鳳鳴大厦經營一所名為“富瑤小築”的賓館。申請人因曾是賓館的住客而認識鄔女士及獲鄔女士聘用為替工。
4. 2006年“富瑤小築”結業而鄔女士繼續聘用申請人裝修其住所。
5. 2008年9月開始,申請人經常向鄔女士借錢,每次不多於100元。2008年10月3日,申請人再次去鄔女士住所索取金錢。鄔女士拒絕開門後,申請人在門外搗亂,並用一兩呎長的鋁條穿過客聽的通氣窗,製造滋擾。鄔女士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被迫打開住所木門。申請人隨即衝入屋內,雙手抓着鄔女士的上身,拖她入睡房。鄔女士大叫“救命”,並問申請人想要甚麼,申請人回應說:“我又要錢,又要命!”鄔女士大驚之下,將8,000元拿給申請人。申請人取得錢後,便立刻逃走。
6. 申請人沒有犯罪記錄。他聲稱患有眼角膜脫落症,而取得的金錢都輸在麻雀檯上。
判刑理由
7. 陳法官認為雖然申請人承認的是盜竊罪,但其承認的案情顯示搶劫罪的元素均在,故他決定以搶劫罪懲處申請人。
8. 陳法官強調鄔女士年屆古稀之年,經濟能力不強,申請人郤對她施加武力盜取一筆對鄔女士而言屬數目不少的8,000元。陳法官認為申請人的罪行必會對鄔女士造成極度恐慌。陳法官以4年為量刑基準,並因申請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份一至32個月。
上訴理由
9. 代表申請人的羅沛然大律師強調陳法官不應以申請人未被定的罪行,即搶劫罪來懲處他而陳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亦屬明顯過高。羅大律師援引HKSAR V Tsang Wai Man (CACC 288/2006) 及R v Yung Wing Hong (HCMA 386/1996)等案支持其立場。
討論
10. 申請人用粗暴的手段進入鄔女士的居所,目的是取得鄔女士的金錢。申請人把鄔女士拖行入睡房時沒有令她扭傷、跌倒或撞倒家具釀成損傷只是幸運而已。家本來應該是最安全的地方,但鄔女士卻要長期忍受申請人滋擾。申請人的罪行需受強烈譴責,法庭考慮判刑時,亦應將整件案件的案情,包括加重罪責的因素考慮在內。
11. 但法庭不能以被告人未被檢控或未被定罪的罪行來懲處他。控方為何不以搶劫罪控告申請人,並非本庭要關注的問題,但申請人面對的只是盜竊罪及被定此罪亦是不爭的事實。申請人必需以盜竊罪罪名被判刑。陳法官以搶劫罪懲處申請人違反判刑原則,是不適當的。本庭不能忽視盜竊罪的最高判刑是10年監禁,而搶劫罪的最高判刑則為終身監禁。
12. 當然在盜竊過程,申請人對鄔女士使用武力,必然是加重罪責因素,但判刑基礎仍需是申請人被定之罪,而非其他控罪。
13. 雖然申請人確有對鄔女士使用武力,但他的目的是控制鄔女士,拖她入房。申請人使用的武力,並非十分嚴重,亦沒有對鄔女士做成任何傷勢。
14. 以一般盜竊8,000元的罪行而言,判刑不應超越18個月,即使將申請人威嚇及以武力欺負一名78歲婆婆一事考慮在內,本庭認為33個月的量刑基準已足以反映事件的嚴重性。在定出上述量刑基準時,本庭亦考慮到申請人並無任何犯罪記錄。
15. 以整體案情而言,本庭認為原審法官以搶劫罪為基礎而採納的4年量刑基準原則性犯錯,亦過高。以控罪是盜竊罪而申請人並無任何犯罪記錄來考慮判刑,適當的量刑基準為33個月。申請人認罪,故應獲三份一刑期扣減。
16. 本庭批准申請人就判刑上訴,並視其申請為正式上訴。本庭判申請人上訴得直,刑期由32個月減至22個月。
| (楊振權) |
(潘敏琦)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周立、陳啟球、陳一理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羅沛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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