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HKDC 1601
DCCC 509/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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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 本案涉及被告人及2名在逃人士,而被爆竊店舖名為元朗花膠城(“該店舖”),犯案之方法為先從該店舖隔壁之醫館潛入(醫館之閘鎖不見了),繼而在醫館和店舖之牆壁破開一洞口,經點算後發現該店舖損失了28包共值88,640港元之花膠。
3. 從閉路電視片段所見,被告人先出現及見他接近醫館鐵閘及蹲下,及後便離開,被告人再次回到鐵閘前,而且手持一袋子及蹲下,及後亦離開。
4. 其後見被告人在醫館前走過,後有2名男子出現並打開鐵閘進入醫館。約36分鐘後再見被告人在醫館前走過,而再過54分鐘後見2名男子攜同一個大袋從醫館走出,而被告人亦再次出現在醫館外,及後他們便一同離開。
求情及判刑
5. 被告人現年64歲,過往有共32項定罪記錄,其中8項和本案相同。辯方指被告人犯案原因亦是出於經濟問題,家中有患病妻子及一名失明及啞之妹妹要照顧,需要金錢,而當時亦被僱主欠下薪金,故出此下策,現已十分後悔。
6. 本席亦留意到本案中亦有加刑之因素,被告人伙同另外2人行事,而犯案之手法亦見是有預謀及專業,而所涉及之金額亦非少數。但本席同意,如辯方所指出,被告人在本案之角色相對下較輕,只是扮演俗稱“睇水”之角色並沒有進入舖內,與及他只獲一包花膠作報酬。
7. 而最後,本席亦沒忽略被告人過往已有8次同類定罪記錄,這亦是加刑因素之一。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應是30個月量刑起點,但考慮到上述提及之因素及所有求情陳詞,本席以36個月為起點,扣減3分1,判處24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