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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90/2023
[2024] HKDC 12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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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吳思思小姐,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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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允浩先生,由余雄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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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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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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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 2023年5月24日,海關發現一個來自荷蘭的包裹,懷疑內含毒品,因此進行監控派遞。包裹上提供了被告人姓名及一個地址,海關根據包裹上的地址,於2023年5月25日前往一單位,當時被告人應門,並在確認包裹上所述資料後收取包裹,海關於是拘捕被告人。
2. 在現場警誡下,被告人說他是包裹上所述的收件人,住在包裹上所印的地址。經搜查該單位其中一個房間後,發現內有數十樽裝有液體或固體的瓶子、兩支針筒和一個電子磅。被告人於現場在警誡下,表示該些液體是自用的護膚品。
3. 被告人其後進行錄影會面,於警誡下承認他居於該單位內的一個房間,而由該房間內檢取的物品是屬於他的。
4. 政府化驗師證實包裹內含有4.9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4.96克晶狀固體,該單位內5個瓶子載有內含0.02克大麻二酚的0.39克液體,3個瓶子載有內含大麻二酚的微量液體。
5. 涉案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市值約港幣2,961元。
控罪
6.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即販運4.9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控罪一),與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即管有0.02克大麻二酚(控罪二)。
7. 被告人承認2項控罪,同意案情,裁定2項控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8. 被告人在香港出世,現年26歲,未婚,中六畢業,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父親55歲,在內地工作,母親52歲,是一名保安員,被告人亦有一名在香港工作的姐姐。被告人自從畢業之後,一直擔任散工,直至2023年3月,找到一份保安員的工作,月入港幣15,000元。案發時,他獨自居住在該單位的其中一個房間。
9. 代表被告人的李大律師陳述,被告人有長期精神病患,是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患有毒品引致的思覺失調。李大律師呈交文件,支持被告人的病況。
10. 李大律師說,所有涉案的毒品,包括冰毒及大麻二酚,全是被告人自用。
量刑考慮
11. 本案所涉的販運危險藥物為4.96克冰毒。根據上訴庭於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冰毒的量刑為3至7年監禁,因此若純以數學計算,量刑起點約為4年11個月監禁。
12. 李大律師指出,根據HKSAR v Chow Chun Sang [2012] 2 HKLRD 1121,當涉案的毒品全是自用,法庭可以把刑期下調10% 至25%。
量刑
13. 本席採納Tam Yi Chun案的判刑指引,認為販運4.96克冰毒的刑期起點應是4年11個月監禁。
14. 被告人在被捕之後的驗尿報告未有顯示他在案發之前曾經服用冰毒,而且涉案冰毒份量的確不少,但是被告人的收入足以支持他購買涉案冰毒,控方提供的照片,可以見到房間的情況,但沒有找到一般慣常用作分發毒品的膠袋,而本案亦沒有直接證供顯示被告人打算把冰毒販賣給其他人,再者,根據醫生報告所說,被告人曾經在2023年4月28日接受醫學診治,當時醫生的確提及被告人曾有服用冰毒的情況;而控方很公平地對此項求情陳詞保持中立,本席考慮所有情況後,接受涉案冰毒全部是被告人自用,因此把刑期下調14個月至3年9個月監禁。
15. 被告人坦白認罪,可得到三分之一判刑扣減,此外,本席再找不到任何減刑理由,因此販運危險藥物罪的最終刑期為2年6個月監禁。
16. 被告人管有0.02克大麻二酚自用。本席考慮到毒品的性質及份量,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給予因坦白認罪而可得到的三分之一判刑扣減,因此管有危險藥物罪的最終刑期為2個月監禁。
17. 本席考慮總量刑的原則後,下令2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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