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華雙 (IP WAH SHEUNG)
韋瑞愛
HCSA 7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2年第70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2年第150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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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判決書
1. 這是被告人上訴許可的申請。
2. 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受屈的一方才有權提出上訴。
3. 基於以上的條文,被告人不可挑戰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4. 在本申請中,被告人向本席提出申索人經常滋擾她,可是這並非上訴的理據。
5. 再者,被告人向本席投訴,申索人在過程中亦有搬走她的財物,導致她有所損失。可是在本案件中,被告人沒有向申索人提出反申索。故此,審裁官沒有考慮被告人這方面的訴求。假如被告人希望申索人賠償因為搬走財物的損失,被告人須以新的訴訟程序向申索人提出這方面的申索。在此情況下,審裁官不應在案件中考慮被告人這方面的索償。
6. 詳細審閱過審裁官的判決理由書後,本席認為審裁官在裁決過程中沒有犯了任何的錯誤。在此情況下,被告人上訴許可的申請被撤銷。
被告人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