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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18/2017
[2018] HKDC 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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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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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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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顯華 |
(D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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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頌然 |
(D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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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穎賢MICHAEL |
(D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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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栢豪 |
(D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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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文俊 |
(D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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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周慧妍 |
(D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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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黃榮智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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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Dominic Y K Lai & Co
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及第五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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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文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Wai & Co律師行延聘,
代表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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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志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Lau Pau & Co律師行延
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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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可詩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Chak & Associates律師
行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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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Benjamin Au & Billy
Chan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
| 控罪: |
[1] & [6]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 D1 - D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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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盜竊罪(Theft) - D1 & D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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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盜竊罪(Theft) - D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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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盜竊罪(Theft) - D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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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 D1 - D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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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 D1 - D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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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 D2,D5 & D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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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 D2,D5 & D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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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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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控罪一是「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告D1-D6。
2. 控罪二是「盜竊」,告D1及D6。
3. 控罪三是「盜竊」,告D5。
4. 控罪四是「盜竊」,告D2。
5. 控罪五是「非法禁錮」,告D1-D6。
6. 控罪六是「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告D1-D6。
7. 控罪七是「普通襲擊」,告D1-D6。
8. 控罪八是「非法禁錮」,告D2,D5及D6。
9. 控罪九是「普通襲擊」,告D2,D5及D6。
10. D1承認控罪一、二、五、六;控罪七留在法庭檔案。
11. D2否認控罪一、四、五、六、七、八、九。
12. D3承認控罪一、六、七;否認控罪五。
13. D4否認控罪一、五、六、七。
14. D5承認控罪一、三、六;否認控罪五、七、八、九。
15. D6否認控罪一、二、五、六、七、八、九。
案件簡介
16. PW1羅浩峯在網絡社交平台自稱“司徒奈奈”,得罪了人。D1(花名“零龍/玲瓏”)在網上約了一些人在2016年2月14日去教訓PW1。
17. D1扮女子約會PW1 ,PW1信以為真便赴約。他首先見到D6,後知叫“虎牙”。兩人進入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九展)。在樓梯間,一些男子出現,要PW1和他們(包括虎牙)到附近的零碳天地公園。
18. 在零碳天地,PW1遭多人毆打(控罪一「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告D1-D6);有人拿了PW1的手機電話卡(控罪二「盜竊」,告D1及D6)、80元(控罪三「盜竊」,告D5)和充電器連電線(控罪四「盜竊」,告D2)。
19. PW1在零碳天地被打期間,D1用手機替他拍片,要他向得罪了的女動漫迷(cosplayers)道歉。
20. PW1被人從零碳天地強行帶回九展及走遍九展各層向女動漫迷道歉(控罪五「非法禁錮」,告D1-D6)。
21. 未回到九展時,PW1在街上逃走,遭押帶着他的人追到及毆打(控罪六「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告D1-D6)。
22. 再入九展後,有人毆打PW1,D3向PW1吐口水。PW1獲告知若他不向女動漫迷道歉,會再被打(控罪七「普通襲擊」,告D1-D6)。
23. PW1在九展被迫向女動漫迷道歉後,D6仍不讓他離開,硬要帶他到尖沙咀。D2和D5同往。眾人在尖沙咀逗留一段時間,PW1才獲准離開(控罪八「非法禁錮」,告D2、D5和D6)。
24. 在尖沙咀,D6毆打PW1,D2和D5在旁看着發笑(控罪九「普通襲擊」,告D2、D5和D6)。
爭議
25. D2對控罪一、四、五、六、七、八、九共7項指控的答辯是他雖在現場,但沒對PW1作出該等罪行。
26. D3對他唯一不承認的控罪五答辯是他沒有非法禁錮PW1。
27. D4對控罪一、五、六、七共4項指控的答辯是他僅為看熱鬧的旁觀者,沒參與別人干犯的罪行。
28. D5對他不承認的控罪五的答辯是他沒有在九龍灣非法禁錮PW1,也稱PW1在九龍灣混淆了D5和其他犯罪者;對於控罪七、八、九,D5的答辯是他雖和D2、D6與PW1由九龍灣到尖沙咀,但他沒有和非法禁錮和襲擊PW1。
29. D6對控罪一、二、五、六、七、八、九共7項指控的答辯是PW1認錯人與及D6沒有作出該7項罪行。
控方案情
30. 主控官傳召7名證人,呈上證物P1-P7和P11-P12。(臨時證物PP8-PP10涉及D2的警誡口供,經聆訊後,法庭裁定控方未能証明D2自願招認,因此退還PP8-PP10給控方。)
PW1羅浩峯
31. PW1現年19歲。他在社交平台用上多個稱號,包括“司徒奈奈”。
32. PW1在2016年2月14日凌晨收到WhatsApp訊息,對方約他開房。PW1雖然不認識對方,但以為對方是女子便應承。
33. 稍後,PW1收到另一個電話號碼的WhatsApp訊息,他也不認識對方,但見到對方的圖像,以為是約他開房的女子。對方約他當天下午到九龍展貿中心(九展)門口會合。
34. PW1依時赴約,見到那WhatsApp圖像的女子,對方自稱 “虎牙” 。 虎牙說和PW1逛一會便去開房。兩人進入九展,走到商場後樓梯。在那裏,3名男子來到:一穿動漫戲服,帶假髮(PW1因對方的假髮顏色而在庭上稱該人為“白毛”);第二人穿未來戰士服飾(PW1在庭上稱該人為“未來戰士”);第三人穿皮褸(PW1在庭上稱該人為“皮褸”)。PW1見形勢不對,想逃,但白毛說他們已封着門口,指PW1逃不了,要跟他們下樓,否則PW1會「知味道」。未來戰士也叫PW1跟他們下樓,否則會在樓梯間打PW1。PW1驚怕,只好跟從那3男1女下樓。
35. 那3男1女圍着PW1走到同區的零碳天地公園,路程約30分鐘。到了公園的公廁外,另一人出現,自稱為“玲瓏”。玲瓏要PW1交出手機,並帶進廁所。玲瓏從廁所出來後,把手機還給PW1,PW1發覺少了sim card。他問玲瓏,對方說不知sim card的下落。
36. 上述4男1女再帶PW1到公園另一處,虎牙迫PW1除下他帶着的袋子,並將袋子交予白毛,白毛從袋裏拿走電線連充電器。玲瓏則要PW1給他銀包,否則打PW1。PW1害怕便交出銀包,玲瓏從銀包拿了80元,交給皮褸。
37. 跟着,第六人出現(PW1因對方身材肥胖而在庭上稱他為“肥仔”)。
38. PW1說虎牙、白毛、玲瓏和未來戰士圍毆他,另兩人(皮褸、肥仔)在旁觀看。玲瓏和虎牙對他拳打腳踢,未來戰士拳打他腹部一下,白毛則用木棍打他身體多處。
39. 玲瓏拿手機拍下PW1遭毆打的情況,又叫PW1向廣大的女動漫迷道歉。PW1想逃,但被人圍着,找不到空間逃走。
40. 上述6人圍着PW1,要帶他回九展。途中,PW1找到空隙便逃,他跑了大約300米,因缺氣而給玲瓏追到。玲瓏打他,其他人也趕到。眾人打了PW1 5-10分鐘,再圍着他走到九展。PW1曾問幾時可回家,未來戰士叫他收聲,並說若果要放他,會和他說。
41. 回到九展(那處有動漫活動舉行),脅持PW1的人要PW1向每層的女動漫迷說自己曾性騷擾對方,為此道歉。PW1被帶着走勻那三、四層樓,他怕被打,不敢再逃,心想完事便可離開,因為有人答應他道歉完畢會讓他走。
42. 在九展最頂層,PW1又問幾時可以離開,未來戰士駡他,並向他吐口水。
43. PW1道歉完畢,那6個人帶PW1回到九展門口。未來戰士、肥仔和玲瓏此時離開。白毛和皮褸表示可讓PW1走,但虎牙說她還未打夠。白毛、皮褸、虎牙3人商量後,叫PW1跟他們走。PW1想逃,但遭虎牙帶着,皮褸在後,白毛時左時右傍着,PW1逃不了。
44. 4人乘巴士到尖沙咀,在一公廁附近,白毛和皮褸坐在櫈上,虎牙把PW1拉到6、7呎外拳打腳踢約20分鐘,白毛和虎牙看着嬉笑。
45. 跟着,3人帶PW1到附近商場,皮褸用早前取去PW1的80元來買手機零件,白毛也把PW1的充電線交皮褸去變賣。皮褸跟着離開。虎牙和白毛帶着PW1走,虎牙有時停下來打PW1,白毛看着發笑。走了大約40分鐘,3人到達尖沙咀地鐵站,虎牙和白毛叫PW1走,並說不要讓他們在街上再見到PW1,否則會打他及令他沒好日子過。
46. 翌日,PW1由父親帶去報警,再到醫院驗傷,同日出院。[見醫療報告P1]
47. 警察後來拘捕D1-D6。
48. 2016年5月25日,PW1在警署指認D1和D4。他在庭上指D1是玲瓏,D4是肥仔。
49. 2016年6月30日,PW1在警署指認D2和D3。他在庭上指D2是白毛,D3是未來戰士。
50. 2016年7月26日,PW1在警署指認D5。他在庭上指D5是皮褸。
51. 2017年3月7日,PW1在警署指認D6。他在庭上指D6是虎牙。
PW2 DPC16903
52. PW2在2016年2月15日於屯門醫院急症室替PW1落口供(MFI-1)。他見PW1狀態正常。PW2也問過醫生,醫生覺得PW1適宜落口供。落口供時,PW1的父親在旁聽着。
53. PW2聽PW1講述整件事件,然後寫口供,向PW1複讀及讓他和父親看。兩人看完,明白有增減及修正的權利,並沒提出要求。
54. PW2說他雖不是照PW1說的逐字記錄,但都是按他說的去寫,包括PW1對6名被通緝人士(WP1-WP6)的描述。PW2否認他給PW1看過事發的片段才落口供,並否認讓PW1按着搜尋出來的社交平台使用者圖像去形容WP1-WP6。PW2說警隊不許這樣做。
PW3 DPC9944
55. PW3在2016年3月24日向PW1拿取口供(MFI-2),PW1的母親在場。
56. PW3說他按PW1說的意思,逐段寫下。他把全份口供讀給PW1聽,母親也在旁聽着。兩人看過口供才簽名作實,沒提出修改。
57. PW3說PW1也沒有對那份較早的口供MFI-1作出修正要求。
PW4 WDPC10591
58. PW4在2017年3月15日向PW1拿取口供(MFI-6),PW1的母親也在場。。
59. PW4說口供中的疑人名號都是PW1提供,PW1稱WP6(D5)為大佬,沒指D5穿皮褸,也沒指有人持啤酒樽嚇他。PW4只是按PW1說的記載,包括PW1宣稱事發當日他出來和人傾談是想解決事情。
60. PW4說她替PW1落口供時,雖有同僚進房,但對方沒加予意見,也沒和PW1談話。PW1沒表顯示要快些離開警署,他和母親都看過口供才簽署。
PW5 DSPC53371和PW6 D/Sgt47339
61. PW6帶領的一隊探員在2016年4月5日拘捕D1,並按D1提供的資料,知道D2住元洲宿舍。PW6在當晚率領PW5 和另一探員到元洲宿舍拘捕D2,宿舍的社工鄭生知道他們找D2,便帶D2下來。
62. PW5按PW6早前訓示,拘捕D2及警誡他,D2說:「我係有打佢,不過我無搶佢嘢,係虎牙打得佢最勁,同埋我聽虎牙講佢有搶過奈奈嘢。」PW5稍後把D2說的寫在記事冊,但沒有叫他即場簽認。PW5稱那只是他為自己而寫的記錄。
63. 眾人先到深水埗警署登記,再往牛頭角警署。
64. PW6說他在元洲宿舍已通知D2的父親儘快到牛頭角警署。D2被帶到牛頭角警署報案室時,PW6見外面已有一名男子等候,他確定那是D2的父親,便帶對方到接見室陪D2落口供。PW6說自己沒參與落口供的過程,僅由PW5處理。
65. PW5說他在房內把犯人權利通知書(PP8)讀給D2和父親聽,兩人明白便簽名。PW5同意這通知書的副本是落完口供才和那6頁口供(PP9)一起給D2認收(PP10)。因此,通知書右下角註上簽收時間為“2323時”,並不正確。
66. PW5在口供記下D2被捕時所作的回應,然後向D2提問,答案(一)至(十四)都是D2提供的。PW5把整份口供向D2及父親讀過,也讓兩人自己看,他倆同意內容才在口供各處簽名。
67. PW5和PW6否認威迫利誘D2合作招認。
68. PW6承認自己早前看過事發的片段,但不知下屬有沒有看。PW5則稱自己沒看過,因他不是主要負責調查的探員。
PW7梁總督察
69. PW7在2017年3月7日主持PW1辨認D6的認人手續[錄映記錄是P11]。
70. PW7同意D6身材較矮、髮型及下身衣着和一些戲子參差。因此,他叫所有人坐着,下身蓋布和頭戴帽,令各人看來差別不大。
71. PW7說D6樣貌青春,但其他戲子也差不多。他覺得情況公平才進行認人手續。當時,D6的母親亦在場,沒提出異議。
D2的警誡口供
72. 辯方反對控方將D2的警誡口供(PP9)呈堂,理由是辦案人員(即PW5 和PW6 )對D2作出威迫利誘,也沒讓D2明白疑犯權利(包括保持緘默權),D2受到影響,才簽署那份內容並非他完全說出的口供[見D2的律師撰備的反對理由書]。
73. 本席以交替程序處理以上特別事項爭議。涉及的証人是PW5 和PW6[見上文第61-68段]。
74. 特別事項表面證據成立後,D2和他的父親上庭作供。
D2
75. D2現年18歲,沒有案底。他被捕時是16歲,母親已離世,所以他有好幾年住在兒童宿舍,現已和父親同住。
76. 2016年4月5日,D2是一名中四學生,住元洲宿舍。當晚,社工鄭Sir叫他下樓見PW5和PW6。警察說有一宗傷人案要他協助調查,並要他交出手機、八達通、假髮和動漫服裝。警察沒拘捕及警誡他,他也沒招認。
77. D2說他和警察在街上等車時,PW6給他煙吃,叫他合作。
78. 往深水埗的車途中,PW5叫D2稍後錄口供時不要「玩嘢」。
79. 眾人先到深水埗警署,PW6也叫D2不要「玩嘢」,要老實說出打“奈奈”的經過,並叫D2醒定,否則帶他去「臭格」招呼他,又作狀打他。[D2不知「臭格」所指,但理解那是危險的地方。]
80. PW6說他已看過事發片段,指D2逃不了的。
81. PW6向D2拿父親的電話號碼,D2說出,後來聽到PW6致電給父親,叫父親到牛頭角警署。
82. 到了牛頭角警署,PW5在房內自己寫口供PP9。該警員寫完答案(六),父親到達,PW5此時才向D2發問,D2回答。不過,到了答案(十二),D2只說知道PW1的Facebook名稱叫“司徒奈奈”,PW5寫下,再自行撰寫答案(十二)其餘部份及答案(十三)和答案(十四)。PW5寫完後,沒向D2和父親複讀,也沒給他們看,便要兩人在各處簽名。犯人權利通知書PP8也是此時才給他們簽的,PW5沒向D2和父親解讀內容或讓他們看。
83. D2說他不知自己有不給口供的權利。他覺得緊張及警慌,亦因夜深而精神不好,想早些回宿舍休息。
D2的父親(邵先生)
84. 邵先生是自僱貨車司機。他說當晚十時多駕車送貨到機場途中,收到自稱牛頭角警署CID的人來電,稱已拘捕D2,叫邵先生儘快到牛頭角警署。
85. 邵先生因為不能擱置工作,只得把貨送好再駕車到牛頭角警署。他看錶,當時已過午夜。到了報案室,邵先生致電那位CID留下的電話,有人來帶他到一間房,並說「𡃁仔打交」很小事。邵先生在房內見到D2,一名警察已寫了幾頁口供。那警察同樣說這只是守行為的事。邵先生見D2沒說甚麼,不覺有何不妥。他聽到警員問了D2幾個問題,便完成口供。警員叫D2抄下聲明,再叫D2和邵先生在各處簽名,犯人權利通知書也是當時一起簽的。邵先生說警察沒有解讀那些文件,也沒讓他和D2看。稍後,D2獲得擔保。
特別事項最後陳詞
控方
86. 控方指D2供稱在宿舍內沒否認參與案件,和反對理由書甲(ii)段稱D2否認,有所不同。另外,D2也沒供稱PW5在牛頭角警署落口供前向他播放事發影片,不符反對理由書丁(ii)段。
87. 主控官指D2的父親在口供開始錄取時已在場,因PP9第一頁有兩處寫着他的姓名和身份証號碼。
辯方
88. D2的律師叫法庭注意D2是一個沒有案底的年青人,閱歷不深,因此作供欠完整或混亂,也可理解。
89. 律師指警方在晚上拉人,延至深夜落口供,當時情況並無迫切性,但對D2來說,已構成壓迫。
90. 律師指D2及父親說的可信,PP8的簽收時間不對與及PP9幾處內容出現問題,都顯示辯方所指的落口供過程較可信。
91. 律師又指PW5說PW6的証供有出入: PW5說PW6在深水埗警署才通知D2父親,而PW6則稱在元洲宿舍已作出通知。
特別事項裁決
92. 簡單來說,控辯雙方各執一詞,都說己方的證供可信。
93. 本席同意辯方律師指PP9第一頁上登載了D2父親的姓名和身份証號碼,並不代表父親在口供開始時必定在場,這些資料可以後補填上,或是警方在元洲宿舍早已查得。
94. 相反,PP9據稱是D2說出的事發經過,但答案(四)提及的人物名號和人數有多處不脗合。假使D2說成如此,PW5若真是查問,必會察覺這些不脗合之處而去澄清D2是否說漏了人物,還是說少了人數。多處不脗合的情況令人懷疑PW5當時是否真有向D2查問而得出有關答案,抑或如D2所稱,警員按自己所想去寫,因此出錯。
95. 另外,PP9的答案(三)尾二行和答案(四)最尾兩行都顯出行文不順,以致不能讀通。在律師要求下,PW5在庭上讀出答案(三)尾二行時也顯出口窒。若PW5當時真的把口供向D2及父親複讀,定察覺這些不通順的地方而改正過來。
96. PW5解釋不到為甚麼口供第3頁右下角欠缺D2簽名,他也說不出為何第5頁右下角除3人簽名外,還多了一個像“C”字的簽署。這也令人懷疑PW5是否如他說的那樣落口供。
97. 犯人權利通知書PP8的簽收是在錄完口供之後,但該文件記載的‘1123時’則是口供開始前的時間。這令人懷疑PW5是否如他說的,即錄口供前已向D2及父親解讀該通知書上的犯人權利,抑或如D2所說,他和父親在錄完口供後才被指示一併簽署PP9和PP8。
98. D2沒有案底,應被視為可信性高的證人。他和父親的作供合理可信。
99. 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反駁辯方的各項指控,因此未能證明D2自願向警方招認。本席將口供PP9和附帶文件PP8及PP10都退還給控方。據稱的口頭招認也屬不自願,不能成為証據。
D3的警誡口供
100. 警方在2016年4月7日拘捕D3,指他串謀行劫和傷人。警誡下,D3自願說:「阿Sir,我係有出手打過佢,但我無出手攞佢身上嘅嘢,全部都係其他人攞嘅,雖然我無出手阻止其他人攞佢嘅財物,我覺得好後悔。」
101. D3自願給警方口供(P2)。他說8個月前於動漫展認識“零龍”,但不知對方姓名。他以前見過零龍一次,案中其他人是在案發當天才認識。D3說他喜愛cosplay,當天去九展看展覽,但零龍約他一同教訓曾開罪其他cosplayers的PW1,與及要替PW1拍片向公眾道歉,D3知道零龍也約了蛇仔。D3說原本只想去趁熱鬧,沒打算揍PW1。當天下午1時,D3在九展後樓梯見到PW1、零龍、蛇仔和另一男子,零龍要帶PW1到另一地方傾談去解決事情,但D3當時不知零龍指甚麼事。在九展到零碳天地途中,D3用手拍住PW1的膊頭帶對方走。大約下午3時,眾人到了零碳天地,有一女子(後知叫蔡周)及一金髮肥仔(不知名)出現。蔡周打PW1時,D3掌摑PW1左臉及踢他後膝。零龍打PW1及拍片影PW1被打的經過。PW1要對着鏡頭向人道歉,D3曾捉着PW1,使他彎腰,要PW1大動作鞠躬向鏡頭道歉。有人從PW1身上取走財物,PW1叫「唔好」。零龍提議大家帶PW1回九展,要他親身向cosplayers認錯 。途中,D3曾拳打PW1肚部。大約下午5時,眾人還未回到九展,PW1在九展對面行人路想離開,但被零龍和金髮肥仔追到。金髮肥仔毆打PW1,D3曾阻止金髮肥仔用腳踢PW1,但遭金髮肥仔的力量震開。回到九展,PW1在內向cosplayers道歉,D3以為事件就此完結,但D6再打PW1,D3不想看下去,於是離開,那是下午5時多。D3不知道以後發生的事。D3承認警方出示的三頁附件是他在Facebook的留言(Michael Wan那部分)。〔D3在留言中承認使用暴力,是幫凶,但並非主謀。他表示後悔和願意承擔責任。〕
D4的警誡口供
102. 警方在2016年4月21日拘捕D4,罪名是襲擊和串謀行劫。警誡下,D4自願說:「我根本無郁過手打人,只係試過行近個司徒奈奈鬧佢啫,我亦無攞過佢身上任何嘢。」
103. D4 自願給口供(P3)。他說在2016年2月14日和早已認識的趙文俊(即D5)到九展睇cosplay展覽,案中其餘的人都是當天才認識。D4知D5收到虎牙電話,要等司徒奈奈(PW1),目的是要PW1向cosplayers道歉。D4和D5進入九展,見到PW1和另外3名男子。他們帶PW1到零碳天地,見到虎牙。D4說他只坐在一旁看別人教訓PW1,見到數人毆打PW1。D4說他沒搶PW1的財物,也看不到有人這樣做,因他曾離開往厠所數次。他從厠所回來的時候,曾走近PW1,駡對方賤格,但沒向PW1動粗。離開零碳天地後,PW1被人帶回九展向cosplayers道歉。未到九展的時候,PW1企圖逃走,但被人追回及毆打。回到九展,PW1遭人拖着向塲內的cosplayers道歉,D4當時自行離開。
D5的警誡口供
104. 警方在2016年4月21日拘捕D5,罪名是傷人及串謀行劫。警誡下,D5自願說:「我係有打佢,同埋我搶咗果80蚊係尖沙咀用嚟買咗個電話叉電插頭。」
105. D5自願給警方口供(P4)。他說案發當日早上,虎牙約他下午3時於九展門口等,但沒說明何事。他到達後,見到虎牙、蛇仔和零龍,得知PW1曾騷擾零龍的女友,虎牙於是約PW1出來要打他。D5知道後,一直在等,見軍佬和柏豪到達。D5說他在案發前已認識柏豪和虎牙,其餘的人是當天才認識。虎牙稍後帶PW1入了九展,其餘5人跟着,走了一會,虎牙建議下樓談。到了樓下,眾人依虎牙的話帶PW1到零碳天地。到了零碳天地,零龍叫PW1站定,替他拍片及打他。虎牙、軍佬、蛇仔也有打PW1。D5說他和柏豪沒打PW1。PW1在零碳天地被打完後,虎牙說要帶PW1回九展向人道歉。回九展途中,PW1想逃走,但不成功,PW1在九展外再被打,D5今次有份襲擊PW1,但他只是用手打了PW1的臉3下。D5說自己想離開到尖沙咀去,虎牙卻要帶PW1同往,但沒說明目的。D5、 虎牙、蛇仔及PW1到了尖東幸福中心附近,虎牙將PW1拉進公園。虎牙打完PW1,放走對方。D5和 虎牙、蛇仔後來分開。
表面証供成立
106. D2-D5的律師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D2否認的控罪一、四、五、六、七、八、九;D3否認的控罪五;D4否認的控罪一、五、六、七;D5否認的控罪五、七、八、九;與及D6否認的控罪一、二、五、六、七、八、九;均有表面証供支持。
107. D2-D5選擇不作供,也沒傳召証人。
108. D3呈上D3﹙1-16﹚:D3﹙1﹚顯示D3事後向PW1發出的訊息,為襲擊對方而道歉;D3﹙2﹚顯示案發當天上午PW1以為D1是女子而相約出來的通訊;D3﹙3-15﹚顯示PW1在社交平台的一些留言和貼相;D3﹙16﹚顯示D3在案發當天所穿的長靴。
109. D5呈上D5﹙1-11﹚:D5﹙1-5﹚顯示D5和D3在案發當天所穿的衣服有別〔事發時,D5並非穿皮褸,D3才是;D5﹙1﹚顯示D3在零碳天地穿着皮褸,面向PW1,坐在PW1左手邊的是D5,D5穿短袖T裇〕;D5﹙6-11﹚顯示D5等人當日後來所到的尖東公園及幸福中心附近。
最後陳詞
控方
110. 主控官指PW1在庭上的証詞和他給警方的口供雖有出入,但仍可信。
111. 主控官指D3、D4和D5在他們的自願警誡口供也有招認。
112. 主控官指有些被告人雖然在某些襲擊場合中沒動手,但他們早知PW1會被打而與出手打人者聯成一夥,算作協同犯罪。
113. 主控官指所有被告人由零碳天地押PW1走回九展及迫他進內向人道歉,屬非法禁錮PW1。D2、D5和D6後來强要PW1再跟他們到尖沙咀及在那處逗留,是再次非法禁錮PW1。
114. 不過,主控官同意PW1說不清D6如何參與控罪二的盜竊,D6也無招認,所以D6的控罪二不應成立。
D2
115. 律師在書面陳詞第2 - 6頁對PW1的證供作出批評,比較他在庭上的證詞和給警方的口供(MFI-1、MFI-2及MFI-6)。
116. 律師稱針對D2的證供僅來自PW1,但PW1的証供誇張失實、不可信靠,法庭難以判定他幾時說真,幾時說假。
117. 律師說即使有人對PW1作出侵害行為,D2未必和那些人同夥,他未必知道其他人的意圖。律師指D2在場可能只是湊熱鬧。
118. 律師指出D2並無案底。
D3
119. D3的律師說PW1是不可靠的證人,作供大部分不可信。不過,律師指PW1同意他逃走時,有人喊不要追,但律師叫法庭不要接納PW1稱那是一位伯伯的聲音,律師指叫出「不要追」的人並非旁觀者,極可能是D3。律師又指D3在口供中說自己曾阻止金髮肥仔踢PW1,都顯出D3不想羈留PW1。律師指PW1嘗試逃走前,D3未必清楚PW1是被迫回九展的,他當時打PW1,並不代表他非法禁錮PW1,D3可能只是跟着人回九展看PW1自願和cosplayers道歉。
120. 律師指D3以前並無案底,今次坦白承認控罪一、六、七,唯一否認的只是控罪五「非法禁錮」。律師說D3的口供沒對控罪五作出招認,警方也沒警誡D3非法禁錮罪,因此法庭不應太過倚重D3的口供去考慮控罪五。律師指D3在口供中並無承認控罪五。
D4
121. D4的律師在書面陳詞第2- 8頁作出分析,又在第8 -14頁將PW1的證供比對他給警方的多份口供(MFI-1、MFI-2和MFI-6),與及錄取口供的警員(PW2 - PW4)怎說PW1講及案發情況。
122. 律師指PW1的證詞前後矛盾,誇張失實,既不合理,亦不可信。剔除PW1的證供後,控方只剩D4的警誡口供,但口供內容不支持D4的各項控罪。
123. 律師指PW1當天可能是自願留下和人商議,並非如他所說遭人禁錮。
124. 律師說沒有任何證據顯示D4預知有人襲擊或非法禁錮PW1 ,D4沒動過手,一直只是旁觀。他僅在零碳天地駡過PW1賤格,在九展內並無參與PW1的道歉巡行,自己先行離去。
125. 律師指D4在口供中並無承認任何控罪。
D5
126. 代表D5的律師指D5坦白承認控罪一、三、六,只否認控罪五、七、八、九。
127. 律師指PW1不可信靠。在九龍灣,PW1顯然因人多而誤認D5為穿皮褸的人,但相片D5-1(1)證明PW1說的不對〔相中穿皮褸的人是D3;D5則穿T裇。〕
128. 律師稱PW1再被帶返九展時,D5暫時離開眾人。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D5再入九展襲擊和禁錮PW1,與及在尖沙咀襲擊和禁錮PW1。
129. 律師說雖然D5和 虎牙、蛇仔、PW1由九龍灣往尖沙咀,但無論在九龍灣或尖沙咀,PW1看來都想解決事情而自願留下,不似遭人禁錮。
130. 律師指D5在口供中並無承認控罪五、七、八、九。
D6
131. 代表D6的律師指PW1亂講,經常改口,說的並不合理,即使PW1不是句句說假,法庭亦難從中選取可靠的証供。
132. 律師指PW1可能只是從警察給他看的社交平台使用者圖像去指認D6,錯認D6為虎牙。
133. 律師指那些毆打PW1的人後來將他納入一個群組(名為解決群),顯示案發當天的事情可能是一班人鬧着玩,並非PW1所稱遭人認真毆打和禁錮。律師指PW1當天可能同意別人要求他向人道歉,又或是PW1表現得令人覺得他自願參與。律師說即使PW1後來想逃,原因並不清楚。
134. 律師指出PW1並非主動報警,而是由父親提出。
討論
證人的可信靠性
PW5和PW6
135. PW5和PW6只涉及D2的警誡口供。
136. 經特別事項聆訊後,本席對PW5和PW6的作供存疑,拒納D2的據稱口頭招認、警誡口供(PP9) 及附帶的權利通知書(PP8)和口供副本認收書(PP10)〔見上文第92-99段〕。
PW7
137. PW7只涉及D6的認人手續。
138. 本席信納PW7說的,裁定D6的認人手續公平地進行。
PW2、PW3和PW4
139. PW2、PW3和PW4分別替PW1錄取MFI-1、MFI-2和MFI-6。本席信納這三名警員如實說出替PW1錄口供的情況。
PW1
140. PW1在庭上表現傲漫輕佻,不時鬧情緒,有時詐儍扮懵,以不明問題為借口而拖延回答,或是答非所問。
141. PW1作供不認真,前後矛盾,經常改口,有很多敍述和他給警方的多份口供內容不同,但他都諉過於錄取口供的幾位警員,指警員明知而不修正。PW2、PW3和PW4否認PW1所指。本席信納三名警員所說。
142. PW1在庭上說D6在九展和他見面時已介紹自己為虎牙,但他對警方稱後來才知那女子的名號。
143. PW1說在九展後樓梯出現的只有3男1女,但他多份口供說是5男1女(WP1 - WP6)。〔PW1還在MFI-1說WP1 - WP6有四個朋友在零碳天地出現。〕
144. PW1稱在屯門醫院落口供(MFI-1)的時候,PW2已有事發片段給他看,又說該警員搜尋出涉案人士在社交平台的圖像,叫他辨認及照着圖像去形容疑人。不過,PW2在庭上否認,指警隊不許這樣做。
145. PW1稱他落口供時已說D5(即WP6)身穿皮褸,但落口供的警員沒正確記載。幾位警員在庭上都說他們已照PW1說的去寫。〔證物D5-1顯示PW1指D5穿皮褸的說法不對。D5事發時穿T裇;穿皮褸的是D3。〕
146. PW1否認他在MFI-6稱WP2(D2)為白毛,說那名號是落口供的警員為該疑人所設。不過,錄取口供的PW4否認。
147. PW1說及何時遭人取去財物及有誰參與,屢屢改口。最後,他稱肥仔(D4)爆樽指嚇他,令他交出銀包。不過,PW1的多份口供都沒如此記載。事實上,PW1在主控官問他時也不是這樣說,他第一次稱D4爆樽是在被盤問的階段。
148. PW1說及在零碳天地遭什麼人打身體那處,言之鑿鑿,甚至說自己數着誰人打他多少下。同樣地,他不是在主控官問他時便如此「落實」,而是被盤問下愈說愈「仔細」。PW1 稱在零碳天地時多人輪流打他,他數得D2打他頭55下、腰20下、小腿13下;D6踢他左小腿23下、左大腿37下;D1 打他左右大腿各50下;他逃走被捉回後,每人又各打他50下,包括D2打他頭部15下、大腿28下及棍戮胸口7下(共50下)。不過,PW1給警方的多份口供都沒有這些「詳情」。
149. 常理而言,一個人不可能在多人襲擊他時數得清楚身體那處被誰打了多少下。
150. PW1說他被多人狂打合共超過半小時,有人更用木棍毆他,但他的驗傷報告(P1)只顯示以下傷勢:—
臉部有擦傷,
上腹及頸後有輕觸痛,
背部右下方有瘀傷和擦傷。
151. PW1只有輕傷 ,接受止痛藥治療後已可出院。
152. D3的律師藉證物D3(1-15)向PW1指出他在社交平台的一些粗言劣行,PW1含糊回應,企圖說成那些都不是他有意識地製造出來的留言和貼相。
153. D3(1-15)的內容明顯反映PW1有意貼出那些留言和相片。本席肯定他在庭上砌詞詆賴,不願說真。
154. PW1作供並不誠實,說得天花亂墜。
155. 有辯方律師既批評PW1不可靠,卻叫法庭採納他部分證詞去作出對他們當事人有利的演繹。
156. 本席認為PW1的作供差劣至極,在沒有輔證下,法庭難以判定他說的什麼為真。D3、D4和D5向警方的招認只能針對給口供者本人,不能作為整體輔證。醫生報告P1只證明PW1輕傷,更反映出他作供誇張失實,難以信靠。
裁決
D2和D6
157. 指控D2和D6的證供僅來自PW1。PW1既不可信,D2和D6又無招認,本席裁定D2的控罪一、四、五、六、七、八、九都不成立;D6的控罪一、二、五、六、七、八、九也不成立。
D3
158. D3承認控罪一、六、七;否認控罪五「非法禁錮」。
159. 本席信納D3向警方說真(內容見上文第100-101段)。
160. 探員問及在零碳天地PW1被人毆打及取走財物後的事,D3有以下回答:—
| “問(27): |
後來發生咩事? |
| 答(27): |
跟住零龍提議一齊帶埋司徒奈奈,返去九展嘅cosplay展,要求司徒奈奈親身向自己曾經喺facebook騷擾過嘅cosplayer道歉認錯。 |
| 問(28): |
咁由零碳天地去九展會場期間,又發生過咩事? |
| 答(28): |
我用過右拳,打過司徒奈奈嘅肚,除此之外,我記得 其 中一個高大嘅金髮肥仔,為咗阻止司徒奈奈離開,拳打腳踢司徒奈奈各處部位,令到對方痛到扶住路邊欄杆歇息。果個金髮肥仔仲用腳,大力踢向司徒奈奈嘅鼻樑位置,我當時想阻止,但對方嘅力道大至將我震開。 |
| 問(29): |
最後,司徒奈奈俾你地帶去邊? |
| 答(29): |
最後,我地到返九展入面嘅cosplay會場,我以為司徒奈奈向入面其他cosplayer道歉,件事就完。但係蔡周同又再出手,不斷拳打腳踢司徒奈奈,仲按低對方施襲。我睇都唔想再睇落去,於是自己轉身離開咗。當時大約時間係5點幾。而之後嘅事,我已經唔知道喇。 …… |
| 問(32): |
咁第2次到九展果段呢? |
| 答(32): |
我哋大約5點鐘,我地行到九展門外嘅對面行人路,就係當時司徒奈奈,想離開,最後金髮嘅肥仔同零龍追截佢,到九展出面,我見到肥仔拳打腳踢司徒奈奈,我上前想阻止,但最後奈奈塊面都係俾肥仔腳踢中,導致鼻樑亦損傷流血。但打嘅過程,歷時幾耐,我唔記得。 |
161. D3起初不知零龍要帶PW1到零碳天地解決什麼事情。到了零碳天地,別人打PW1,D3也打PW1及捉着PW1,要對方彎腰大動作鞠躬。D3又見人取走PW1的財物,PW1叫「唔好」,零龍建議大家帶PW1回九展,要PW1親身向cosplayers道歉。在此情況下,即使PW1原本想和零龍等人解決事情,但遭如此對待後,也絕對不願回九展。途中, PW1曾經逃走,更顯出他不情願。PW1逃走失敗,被人捉回帶進九展,D3也同往。PW1向 cosplayers道歉完遭蔡周再打時,D3才離去,當時已是5時多。
162. 本席肯定D3從零碳天地出發回九展時,已知PW1並非自願回去,而是遭人強行帶往九展向cosplayers道歉。途中,D3曾拳打PW1肚部,雖然他亦有阻止金髮肥仔腳踢PW1。
163. 律師指PW1逃走時,D3曾叫人不要追。不過,這方面沒有可依賴的證據。D3在口供中也沒這樣對警方說。本席肯定若D3真有叫人不要追PW1,必會向警方說出,正如他說出自己曾阻止金髮肥仔腳踢PW1。
164. 律師指D3在口供中沒說自己拳打PW1肚部是在對方企圖逃走之後。
165. D3在口供中確沒說明自己拳打PW1肚部是在對方企圖逃走之前或之後。不過,D3不會無緣無故襲擊PW1。本席肯定在返回九展途中任何階段,襲擊PW1的人(包括D3)都是要以暴力令PW1受制就範,讓他們可以押PW1回九展向cosplayers道歉。本席肯定D3並非如律師所稱只想回九展看熱鬧。本席肯定D3在途中拳打PW1肚部,是要使用武力令PW1受制就範而被帶回九展向人道歉。D3不是湊熱鬧的旁觀者,他是限制PW1人身自由的一份子。本席肯定由零碳天地至九展及進內逗留期間,PW1一直受制於襲擊他的人(包括D3),不能自由活動或離開。D3與其他襲擊者故意及惡意地限制PW1的人身自由。
166. 本席裁定控方舉證毫無合理疑點,判D3控罪五「非法禁錮」罪成。
D4
167. 本席信納D4對警方說真(內容見上文第102-103段)。
168. D4在事發當天是去九展看cosplay,後來才知有人要PW1道歉。不過,D4從沒對PW1動手,只是旁觀。雖然D4在零碳天地見人毆打PW1,自己往厠所回來時曾走近PW1駡對方賤格,但這話沒有威嚇性,純為侮辱,不會對PW1構成壓力或恐懼而令PW1受制或屈服於D4。
169. 關於離開零碳天地回九展的過程,D4在口供中有如下講述:—
| 問(14): |
你地喺零碳天地,逗留咗幾耐? |
| 答(14): |
我地留咗喺零碳大約一個鐘,跟住大約下晝5點,我地帶司徒奈奈,返去九展度,有人提出要佢親身向自己得罪過嘅cosplayer道歉。 |
| 問(15): |
咁你地由零碳天地,帶司徒奈奈返九展期間又發生咩事呢? |
| 答(15): |
當我地行到九展外面,我聽到司徒奈奈嘗試走,但又俾邵頌然班友追到,我見到大家追到之後,未來戰士踢咗一腳落司徒奈奈面度,而邵頌然同陳顯華都有踢一至兩腳,踢中司徒奈奈身上。 |
| 問(16): |
之後呢? |
| 答(16): |
我地再帶司徒奈奈入返九展內,拖住佢向會場入面嘅cosplayer道歉,但我當時自行離開咗,我搭98D巴士返屋企,沖涼換衫,到夜晚大約9點幾,先再出尖沙咀見返趙文俊,2個人留喺尖沙咀玩吓逛吓。” |
170. D4在口供中說「 我地再帶司徒奈奈入返九展內,拖住佢向會場入面嘅cosplayer道歉」,但他同時說「但我當時自行離開咗,我搭98D巴士返屋企…」。
171. D4從沒對PW1動手,僅駡過PW1賤格。看來,他只是個看熱鬧的旁觀者,沒意圖在任何階段親手或利用別人襲擊和非法禁錮PW1。
172. 本席裁定D4控罪一、五、六、七都不成立。
D5
173. D5承認控罪一、三、六;否認控罪五、七、八、九。
174. 本席信納D5向警方說真(內容見上文第104-105段)。他說的包括:—
| 問(九): |
咁你地行返去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之後又發生乜事? |
| 答(九): |
行番去嘅時候,司徒奈奈想逃走,不過最後都唔成功,咁我地就係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出面再打過司徒奈奈,今次我就有打佢喇,不過我只係打咗司徒奈奈塊面3吓咋,我用手打咋,無用武器,而軍佬同柏豪就每人都用腳踢咗司徒奈奈塊面一腳,咁其它人就無打,跟住我就話走喇,出尖沙咀,而虎牙就話帶埋司徒奈奈出去,不過就無話帶佢出去做乜嘢,咁最後得我、虎牙、蛇仔出咗尖沙咀,跟住我地就搭巴士出去。 |
| 問(十): |
咁你地出到尖沙咀之後發生乜事? |
| 答(十): |
我地出到去之後,到咗幸福中心附近之後,行過一個有公厠嘅公園,虎牙又拉咗司徒奈奈入去,跟住虎牙又再拳打腳踢司徒奈奈,不過今次得虎牙一個人打咋,今次打完之後,就俾司徒奈奈走喇,之後我地就各自分開走咗。” |
175. D5到了九展,聽知虎牙等人約了PW1出來,要打PW1。PW1後來被眾人帶到零碳天地,遭人拍片及襲擊,虎牙說要帶PW1回九展向人道歉。在此情況下,D5不可能認為PW1自願再返九展。PW1在零碳天地至九展途中逃走,被人捉回,更顯出他並非自願前往。
176. 辯方律師說D5曾在九展短暫走開,但案中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此說。D5在口供的答案(九)說:「…跟住我就話走喇,出尖沙咀,而虎牙就話帶埋司徒奈奈出去…」。這話顯然是在九展內發生的事完結後才說。本席肯定D5在九展一直和大夥兒一起,然後他與虎牙、蛇仔及PW1由九展往尖沙咀。
177. PW1被帶回九展途中,曾經逃走,但遭人捉回再打。D5在九展外用手打了PW1的臉三下,他不會無緣無故襲擊PW1。本席肯定D5如此襲擊PW1,是和其他襲擊者一樣,要透過武力去令PW1就範屈服,受制於他們而被帶回九展向人道歉。D5不是湊熱鬧的旁觀者,他是限制PW1人身自由的一份子。本席肯定由零碳天地至九展及進內逗留期間,PW1一直受制於襲擊他的人(包括D5),不能自由活動或離開。D5與其他襲擊者故意及惡意地限制PW1的人身自由。
178. 本席裁定控方舉證毫無合理疑點,判D5控罪五「非法禁錮」罪成。
179. 不過,D5沒在口供說PW1在九展內有否再遭襲擊或威嚇,因此沒有證據針對D5的控罪七「普通襲擊」。本席判D5控罪七罪名不成立。
180. D5在口供中說他自己本來要往尖沙咀,只是虎牙帶着PW1同去,但虎牙沒說明為什麼。
181. 經過零碳天地和九展的事件,D5當然知道PW1不會自願跟虎牙同往尖沙咀。不過,D5沒招認他離開九展後曾對PW1做過什麼。帶PW1同行並非D5的主意,他只是讓虎牙帶PW1同來,不知虎牙要幹什麼。在這段路途上,D5沒再向PW1作出襲擊或任何威嚇去令對方受制。虎牙在尖沙咀打了PW1才放走對方,看來亦只是虎牙的主意。D5從九展至尖沙咀直到PW1離開,都只是旁觀,不算夥同虎牙再度非法禁錮或進一步襲擊PW1。本席判D5的控罪八和控罪九都不成立。
總結
182. 審訊後:—
D2的控罪一、四、五、六、七、八、九不成立;
D3的控罪五成立;
D4的控罪一、五、六、七不成立;
D5的控罪五成立,但控罪七、八、九不成立;
D6的控罪一、二、五、六、七、八、九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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