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U KAM FAT (招金發)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9] HKCA 344
CACC 99/2018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9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3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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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 申請人希望在上訴期間申請保釋,但不獲我批准,理由如下。正如我在單一法官的裁決指出,控罪是基於非常強烈的證據而被裁定成立。簡單而言,案件的發生並不可能是如此巧合,即申請人在大約一年的時段內兩次和同一失車的車牌連上關係。只是這一點便完全足以推斷申請人是偷車的人。此外就是申請人在警誡供詞內所作的招認。
2. 當然,申請人這次申請,一再強調的都是警誡供詞乃是捏造的說法,意思是他沒有在供詞上簽名,在供詞上的簽名是假冒的,但這個指稱在原審時已經完全處理過,但結果不被法官接納。法官相信控方的說法,我看不出有任何錯誤。
3. 另外,申請人提到,如果有真憑實據,即是閉路電視的錄影,他便會心服。不過,正如我向他指出,這宗案件是沒有閉路電視,這是警方和控方的說法。無論如何,雖然案中沒有有關的錄影,但其他我提到的證據已經足以定申請人的罪。
4. 最後,申請人提到他妻子剛誕下一名兒子,申請人想保釋出外以減輕妻子的負擔,但這實非申請保釋的有效理由。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卓樺女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