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麗燕(CHIU Lai-yin)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4] HKCA 569
CACC 143/2023, [2024] HKCA 569
原案件:[2023] HKDC 984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143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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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判案書
背景
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原審法官」)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1](控罪一)及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2](控罪三)罪成,被判入獄共35個月。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原審爭議
2. 控方於原審時主要依賴涉案店舖的閉路電視片段及申請人的口頭招認和錄影會面內容證案,申請人反對該些招認證供呈堂,但她只選擇在特別事項作供。
上訴理由
3. 申請人於2024年2月16日存檔法庭她的書面上訴理由。簡言之,就控罪一,申請人指她當時在現場並不是替同黨「把風」,而就控罪三,申請人首先表示她其實並沒有出現於現場,但她同時又指,片段顯示她只是在店舖外來回走動,並非「把風」。
考慮
4. 原審法官已在裁決理由書詳細交代她如何分析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包括申請人當時的作為。原審法官的有罪裁決,合乎邏輯常理,並無不妥。況且,就控罪一,由於申請人選擇沒有就一般事項作供,故她現時聲稱自己當時只是跟隨同伴到達店舖,並在該處等候他這一說法,實無證據支持。
結論
5. 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完全站不住腳,本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6. 本席已提醒申請人,她有權再次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申請。然而,若上訴法庭認為有關申請並沒有理據的話,法庭有權命令申請人在等候上訴裁定期間的羈留時間不作為已服刑期。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