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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50/2020
[2021] HKDC 10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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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馬淑蓮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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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兆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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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Possession of apparatus fit and intended for the inhalation of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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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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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很簡單。就控罪一,2020年6月26日中午時分,警員包括女警27975(控方第一證人)及警員26481(控方第二證人)在油麻地彌敦道寶寧大廈地下碧街遊戲機中心內進行巡邏。控方第一證人看見被告與其男友坐在遊戲機前面,形跡可疑,於是截查兩人。
3. 經過搜身後,警員在被告短褲右後袋發現一個膠盒,內有總共6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毒品(證物P1)。警方同時在被告身上發現港幣13元及一部電話。被告與其男友之間有一個藍色背囊。警方亦將藍色背囊檢取作調查。警員拘捕被告及帶被告返回油麻地警署。
4. 在警署內,警員查看在遊戲機中心所檢取的藍色背囊,在裡面發現兩支玻璃管(證物P2),內有微量毒品。
5. 警員拘捕被告,而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涉案背囊及載有證物P2都屬於被告,而證物P2是用作吸毒之用。
6.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一些事項,當中包括:
(1)她以每支港幣10元購買證物P2,用作吸食冰毒;
(2)她打算當天稍後時間吸毒,所以帶備證物P2;及
(3)她會獨自前往酒店吸毒,每日吸食冰毒約1.75克。
7. 警員把證物P1及P2送往政府化驗所檢驗,政府化驗師確認:
(1)證物P1是6個膠袋,內有總共8.58克晶狀固體,內含8.5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一種甲基苯丙胺鹽);及
(2)證物P2是兩支玻璃管,載有內含甲基苯丙胺的總共有0.02克固體。
8. 警方估計涉案毒品(證物P1)市值約為港幣5,457元。
求情理由
9. 辯方的書面求情理由很簡單,只有七點。辯方說被告在獄中會進修一項3個月的課程,已經交了學費,會在本年9月開學。被告有一個6歲的兒子,而被告和丈夫的離婚手續正在進行中。辯方說被告的報酬是得到毒品吸食。案發時,被告正等候指示,把涉案毒品交給下手。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並沒有實質資料能夠提供給警方。
判刑
10. 現年31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中四程度,育有一名6歲的兒子。被告從2010年6月開始有定罪紀錄,總共有十三項定罪,當中九項涉及毒品。被告曾入戒毒所,但明顯地不能夠成功戒毒。被告在2021年1月29日的驗尿報告顯示被告曾吸食毒品。
11. 一般而言,涉及販運10克以下冰毒的刑期起點是3年至7年。本案涉及6包的晶體,內含總共有8.5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因此,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6年為起點。被告坦白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就第一項的刑期,減至48個月。就第二項控罪,本席以3個月為刑期起點,因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個月。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12. 被告說她會在服刑完畢後洗心革面,回歸正途,但本席認為被告首先要做的是決心戒毒,遠離毒品,不要被人利用販毒,這才能令被告有希望重新做人,重新有機會照顧自己6歲的兒子。於此,本席希望被告能秉持承諾,改過自新。本席酌情減刑2個月。
13. 因此,被告就兩項控罪的總刑期為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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