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599M/2013
DCCC59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5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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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誤 表
茲作出以下更正(判刑理由書):-
第11段中的 “警剔” 應改為 “警惕”。
日期:20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