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CC 136/2018
[2018] HKCA 8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逾期上訴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13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8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對 |
|
| 上訴人 |
郭俊廷(KWOK CHUN TING)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
| 聆訊日期: |
2018年11月14日 |
| 判案日期: |
2018年11月14日 |
|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8年11月23日 |
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 上訴人(郭俊廷)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原審法官)席前承認三項(第一、三及四項)串謀入屋犯法罪後被判處每項罪名監禁20個月,其中第三及第四項控罪的判刑中的兩個月刑期要和第一項控罪的2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上訴人被判處的總刑期是24個月。
2. 上訴人不服刑期,並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
3. 2018年10月23日,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批准上訴人逾期就判刑提出上訴。本庭現要處理上訴人的正式減刑上訴。
背景事實
4. 本案並非一般入侵私人物業盜取財物的入屋犯法罪。
5. 上訴人和其同謀都是“巴士迷”,自小鍾情巴士。上訴人喜歡研究巴士不同的部件,包括錢箱、座椅、路線牌及路線圖等。上訴人更以兼職賺來的金錢和朋友合資以7萬港元購入一部退役雙層巴士,並在空閒時和朋友登上該雙層巴士玩耍。上訴人亦曾在屯門站公共運輸交匯處擔任站務助理。
6. 2017年2月12日,上訴人20歲生日當天,上訴人和一名同謀帶同工具,剪開屯門兆康苑巴士總站站長室的門鎖,並從內盜取了3張路線牌貼紙及19張路線資料紙(第一項控罪)。
7. 其後另一名同謀更盜取一輛雙層巴士,先在兆康苑巴士總站接載上訴人和其同謀後駛至屯門良景邨巴士總站。三人將良景邨巴士總站站長室的門鎖撬開,並盜取10塊路線膠牌(第三項控罪)。
8. 三人再乘坐同一巴士到屯門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先撬開站長室的門鎖,再按入電子密碼進入站內盜取約20塊路線膠牌及8張路線資料紙(第四項控罪)。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9. 原審法官開宗明義指出上訴人十分幼稚,選擇在其20歲生辰當天串謀他人潛入三所巴士站內,盜取不值錢的巴士路線紙牌和膠牌。
10. 原審法官認為事件嚴重,因為事前有組織,而案件更涉及三人共同行事和使用中型爆竊工具。
11. 原審法官指出上訴人年紀輕,是一名巴士迷,而犯案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原裝巴士路線牌,可能是用作安裝在與朋友合資購買的退役巴士上。原審法官指上訴人有需要時,應該自行訂製所需的巴士路線牌。
12. 原審法官認為上訴人愚蠢,但其罪行帶來的經濟利益不大,因此決定以非住宅爆竊案的30個月量刑基準處理每項控罪。
13. 原審法官因上訴人認罪而將每項控罪的刑期減至20個月,但下令其中4個月的判刑分期執行,而得出24個月的總刑期。
上訴人的背景及求情理由
14. 上訴人現年21歲,是一名超巿貨車司機,月入約2萬元。上訴人沒有犯罪記錄。他被拘捕後和警方充分合作,不但將事件的始末和盤托出,更向警方透露其他共犯的身份。
15. 原審時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力稱上訴人是一名超級巴士迷。他犯案的原因是巴士路線膠牌和行車路線圖不能在坊間收集。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力稱上訴人是一時貪心及愚蠢而犯案。
上訴理由
16. 在本上訴,代表上訴人的嚴康焯大律師指原審法官沒有考慮上訴人犯案時年輕這因素,亦沒有衡量整體情況及累積後果,更沒有從上訴人“更生”的角度來考慮判刑。
17. 嚴大律師認為原審法官應以案件的特殊背景而將量刑基準下調。他要求法庭判處上訴人一個能令他即時釋放的刑期,即約9個月的總刑期。
討論
18. 雖然本案涉及的控罪是串謀“爆竊”,但案件的性質極為特殊,與一般的“爆竊”案件截然不同。
19. 上訴人並非入侵私人地方盜竊或干犯其他罪行。上訴人是一名超級“巴士迷”,為了取得一些表面上沒有商業價值的巴士路線牌和行車路線圖而入侵三個巴士站。該些巴士站不應會有貴重物品,而上訴人亦沒有機會盜取任何貴重物品。
20. 是否應以一般非住宅“爆竊”罪行的30個月量刑基準處理事件,本庭認為有商榷之處。
21. 上訴人愚蠢,但其罪行亦可視為是年輕人搗蛋式的惡作劇。從這角度考慮事件,上訴人的罪行可能沒有一般的“爆竊”罪行那麼嚴重。
22. 本庭亦不能忽視申請人犯案時只是20歲,亦沒有犯罪記錄,而犯案後,他有全面和警方合作,包括承認控罪。
23. 本庭無意鼓勵或縱容上訴人作出的幼稚及愚蠢行為,但以案件的背景而言,法庭可以給予上訴人較為仁慈的判刑,希望他能明白自己的不當行為的嚴重性而改過自新,不再作出違法行為。
24.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本庭認為12個月的刑期已足以反映事件的嚴重性。但本庭要強調本庭作出的判刑是極為特殊的判刑。其他年紀較長的被告人干犯同類罪行時,法庭不會採納上述仁慈的判刑。
25. 本庭裁定上訴人的判刑逾期上訴得直。本庭將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定為18個月監禁,並因上訴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分一至12個月。
26. 就每項控罪,本庭判處上訴人入獄12個月,三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上訴人的總刑期由24個月減至12個月。
| (楊振權) |
(彭偉昌) |
|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
上訴人:由溫楊侯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嚴康焯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