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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74/2025
[2026] HKDC 4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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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楊卓鍵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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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榮燊先生,由陳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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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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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
案情
2. 2017至2023年期間,被告人是東大樓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的主席。2024年1月7日,被告人與法團的秘書及司庫討論法團的財務時,透露自己曾經挪用法團的款項作個人投資。
3. 2024年2月4日,警方拘捕被告人。其後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她在擔任法團主席期間,曾經代表法團開出了7張支票,轉賬了共港幣90萬元至自己的個人銀行戶口,並且自2020年9月16日起,開始挪用法團的金錢以作己用。
4. 根據銀行記錄,由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間,共有港幣95萬元,以支票方式從法團的帳戶被提走,並透過8次交易,存入被告人的中銀帳戶,其中有港幣10萬元用於法團的支帳。
5. 因此,被告人共盜竊了法團港幣85萬元。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6. 被告人52歲,已婚,目前與丈夫、奶奶及13歲兒子同住。
7. 被告人於2022年破產,現時只能做散工;被告人丈夫是一名廚師,月入港幣37,000元 ,除了每月基本開支,全部用來替被告人償還債務。
8. 代表被告人的葉大律師陳述,被告人是因為經濟原因犯案。根據被告人所寫的求情信,事件源於她是一名詐騙案的受害人,在損失了金錢後,受到中介公司教唆,把樓宇做了按揭,並因為要供養一家人的開支,便不斷把樓宇加按和轉按,加上中介公司所收取費用不少,最終走上了一條不歸路,只好把法團的金錢據為己有;她原本打算把樓宇賣出,償還所有債務,可惜遇上了社會事件,賣樓不成,因為惡性循環,不斷盜取法團金錢,最後在2021年底,才把樓宇賣出,償還了大部份貸款。她現已後悔,並向法團表示歉意。
9. 葉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在事件中飽受精神困擾,而她原本在東大樓的物業,亦已經出售還債,因此從犯機會極低。被告人的兒子和奶奶,都有特別醫療需要。根據呈堂的醫學證明,被告人兒子的學習能力不高,並且需要接受心理治療。
10. 被告人自己,與及她的丈夫、兒子,和親戚,亦有撰寫求情信件,希望本席從輕發落。
11. 在案發時,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不過她曾於2023年12月,因為欺詐罪,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量刑陳詞
12. 葉大律師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美嬌[1]案,指出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案件在量刑時,如果涉案金額介乎港幣25萬元至港幣100萬元,量刑起點為2至3年監禁。
13. 此外,葉大律師引用律政司司長訴曾惠玲[2]案,指出在該案中其中一項控罪,涉及一張港幣85萬元的本票,上訴法庭在刑期覆核後,判處20個月監禁。
14. 葉大律師亦希望本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黎凱茵及梁偉森[3]案。該案源於有人盜取了公司的支票簿,並取去其中的11張支票。該案第二被告人的涉案部份是他與另一被告人,成功兌現了其中3張支票,合共港幣328,000元,更試圖兌現一張港幣200萬元的冒簽支票,但不成功。上訴庭考慮整體情況,包括該案第二被告人企圖兌現港幣200萬元的支票,判處該案第二被告人的刑期為24個月監禁。
15. 葉大律師亦陳述,被告人分別於2024年1月及2026年2月,已向法團償還了港幣105,000元及港幣40,000元,把法團實際損失減至港幣705,000元。
量刑
16. 本席認為,每宗案件的案情不一,難以直接比較,例如葉大律師引用的黎凱茵案,上訴庭判處該案第二被告人在認罪後的刑期為24個月監禁時,明顯是考慮了第二被告人並非直接參與盜取受害人的支票,而且只成功盜取了受害人港幣328,000元。而曾惠玲案,其實是涉及詐騙銀行,量刑時需要考慮該些罪行會影響銀行體系的完整性,更會削弱香港作為世界金融及商業中心的地位,與本案不同。
17. 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國榮[4]案對張美嬌案的判刑指引作出了一些修訂,但仍然維持了涉及違反誠信罪行的盜竊案件,如果涉及款項介乎港幣25萬元至港幣100萬元,量刑起點應為2至3年監禁。
18. 在本案,被告人犯案手法並不複雜,不涉及周密的策劃,但她犯案絕非一時貪念,而是持續了一段時間。本席考慮到被告人在約7個月時間內,多次以支票方式從法團盜取金錢,涉案金額共港幣850,000元。本席認為,合適的刑期起點是2年9個月監禁。
19. 被告人坦白認罪,可以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刑期下調至1年10個月監禁。
20. 本席同意,被告人有努力償還款項給法團,深有悔意,但始終只能夠把部份金額還款,現在仍欠法團超過70萬元,而這一筆款項,既不是少數目,更必然是源自所有小業主繳交的管理費用;但是,本席接納被告人家中有老有嫩,需要照顧,亦已儘了一切努力作出部分還款,案發時沒有前科,只因不幸成為了一名詐騙案的受害人,才盜竊法團的款項,決定酌情把刑期下調2個月。
21. 基於前述,本案的刑期是1年8個月監禁。
[1] [2006] 4 HKLRD 776
[2] CAAR 1/2019
[3] CACC 350/2012
[4] [2008] 4 HKLRD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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