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賽金
華佩儀
[2024] HKCFI 77
HCAL 1521/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1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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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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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於2021年11月25日,本席頒下判決書(該「判決書」)駁回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所涉理由,詳見該判決書。
2. 於2023年11月16日,申請人存檔傳票,要求「現申請作出撤銷前述判決或命令延期遞交申請上訴…」及「就楊家雄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官於2021年11月25日所作出判決或命令申請HCAL 1521/2021 [2021] HKCFI 3516撤銷審理資格、及撤銷判決或命令。」
3. 在口頭聆訊時,申請人說她的申請包括要本席迴避,不可繼續審理本案。
4. 本席一直只依仗法律及席前證據處理這案件,亦無任何利益衝突,申請人全無客觀理據要求本席迴避。本席拒絕申請人的要求。
5. 在聆訊時,申請人續要求若本席不避席,她申請暫緩執行命令,直至有新法官審理才恢復聆訊。
6. 申請人要求所謂暫緩執行命令,同樣全無法律及事實基礎。本席拒絕申請人的要求。
7. 就申請人向本席申請要求撤銷該判決,因本席就該判決權責已終[1],無司法權將其撤銷。
8. 就申請人申請延期上訴:
(i) 上訴須於該判決14天內提出,現已是差不多24個月後,延誤非常嚴重; (ii) 就這嚴重延誤,申請人並無作出解釋; (iii) 本席已考慮申請人的17頁申請理由。除重覆她早前的說法外,申請人稱不服該判決,對本席作出多樣指控,包括稱本席違反《基本法》、「為他人謀取利益」、「包庇罪案」、「窩藏罪案情」及要求本席「負舉證責任」等。所有指控,均全無事實及法律基礎及理據。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完全無任何勝訴機會。
(i) 上訴須於該判決14天內提出,現已是差不多24個月後,延誤非常嚴重;
(ii) 就這嚴重延誤,申請人並無作出解釋;
(iii) 本席已考慮申請人的17頁申請理由。除重覆她早前的說法外,申請人稱不服該判決,對本席作出多樣指控,包括稱本席違反《基本法》、「為他人謀取利益」、「包庇罪案」、「窩藏罪案情」及要求本席「負舉證責任」等。所有指控,均全無事實及法律基礎及理據。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完全無任何勝訴機會。
9. 本席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10. 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Functus offic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