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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80/2020
[2020] HKDC 10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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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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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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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上为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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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敬洋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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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馮德堅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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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子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源禧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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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順超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蘇與劉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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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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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本案有兩名被告(D1及D2),共同被控兩項罪行,控罪一為企圖入屋犯法罪,控罪二是入屋犯法罪。兩名被告承認控罪二,控辯雙方同意控罪一可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檢控。
案情
控罪二
2. 兩名被告是國內公民,在2019年12月18日上午十時許從國內來港,警方在當天十時半左右便開始對他們作出監視,見二人先去了旺角,後來到馬鞍山的富寶花園,兩名被告在下午2時47分離開富寶花園1座,回到旺角的先施大廈。
3. 兩名被告在下午4時13分左右離開先施大廈,到一找匯店匯款。D1支付48,300港元,兌換成43,383人民幣,匯至他本人在內地的銀行戶口;D2則支付44,534港元,兌換成40,000元人民幣,匯至他本人在內地的銀行戶口。
4. 下午4時46分左右,兩名被告登上火車,D1前往落馬洲,D2則往羅湖。
5. 警方分別拘捕兩名被告。
6. 警方在D1身上發現11,892.56元人民幣、5,076.50元港幣、兩只手錶及一些珠寶。
7. 警方在D2身上發現15,631元人民幣、5,792元港幣、一只手錶及一些珠寶。
8. 警方查知馬鞍山富寶花園1座24樓一個單位的戶主在當日下午二時許離家,他已經鎖好門閘。戶主在大約三小時後回來,發現單位的門閘都遭到破壞,經點算後,發現失去財物超過220,000元,其中包括150,000元港幣及33,500元人民幣。
9. 警方給戶主辨認從D1及D2身上搜到的手錶等物品,戶主認出那些是他失去的財物的一部分。
10. D1在警誡下向警方承認,當日下午到馬鞍山一個單位犯案,他在室內搜掠,D2則在旁看著。D1說,他後來在旺角把一些錢匯回國內。
11. D2在警誡下向警方說,他跟朋友從深圳來港找個房子偷東西,他和D1到了馬鞍山一個單位,D1入內偷竊,他自己則在單位外。D1後來把一些偷來的財物給他,D2說,他在旺角把一些款項匯回國內。
案底
12. D1現年44歲,D2是51歲,兩人都是國內公民,在港並無犯事紀錄。
求情
D1
13. 律師說,D1未婚,在國內做工人,月入兩千多元人民幣,他和七十多歲的父親同住,父親患上胃癌多年,去年須動手術,用盡家中的積蓄,每個月的醫療護理費也得花上幾千元,因此D1負上沉重的生活擔子,他本人則有高血壓,需要服藥。
14. 律師說,D1為自己的罪行感到後悔,他應承不會再犯,希望法庭對他作出輕判。
15. 律師呈上D1寫的求情信。D1在信中表示後悔,請求法庭對他輕判。
16. 律師提及三宗案例,分別為CACC 67/2020曾清案、CACC 83/2016魏啟亮案及CACC 621/2002 Ng Wai Hing案。
17. 律師想藉頭兩個案例說本案的案情沒有那兩件案的案情那麼嚴重,希望本席對D1作出較輕的判刑。至於第三宗案例只是說明一般入侵民居犯法的判刑起點為3年監禁。
18. 律師同意,D1和D2共同犯案是加刑因素,兩人專程從國內來港犯案也是加刑因素,不過對於加幅多少,律師則沒有建議。
19. 律師說,本案發生在日間,當時屋內無人,因此沒人受驚或有反抗而受傷的危險。
D2
20. 代表D2的律師說,D2已經離婚,在國內和年老雙親及12歲的兒子同住,雙親需人照料。D2是家中的經濟支柱,他務農,月入八、九百元,僅足糊口。
21. 律師代表D2承認,D2是專程來港犯案,不過他已感後悔,承諾不會再犯,請求法庭對他作出輕判。
22. 律師提及CACC 252/2004 Lau Pang案,想說明一般的侵入住宅犯法的判刑起點為3年監禁。
判刑
23. 控罪二是入屋犯法罪,兩名被告入侵的處所是民居。即使D2對警方說自己只是留在屋外把風,只是D1入屋搜掠,但兩名被告的罪責其實相等。
24. 兩人偷去的財物超過220,000元港幣,其中包括150,000元港幣現金及33,500元人民幣現金,另外有一些財物。
25. 警方拘捕兩名被告後,尋回兩名被告偷去的一些財物,但被告身上的現金只有港幣5,076.50元及人民幣11,892.56元,而D2身上則只有現金港幣5,792元及人民幣15,631元。換句話說,即使法庭稍後將以上款項都判回給案中的戶主,該戶主最後也損失港幣達十三萬九千多元及人民幣近6,000元,即戶主最後的損失折合港幣約為145,000元左右。
26. 兩名被告不是機會主義犯案者,他們有計劃來港犯案,專程從國內到港犯法,並且是兩人合夥行事,以上因素須被視為兩項加刑因素。兩名被告在案中並無使用重型工具,但也損壞了戶主的門閘,不過當時室內無人,所以沒有人受驚或有反抗而受傷的危險。
27. 一般入侵民居犯法的判刑起點為3年監禁,但兩名被告在日間犯案,當時室內無人,他們亦沒有使用精密的計劃或重型工具,本席可把判刑起點下調3個月。但兩名被告合夥犯案,並且是專程來港犯案,這兩項加刑因素應各加刑3個月。
28. 本席對兩名被告干犯的控罪二採取的最終判刑起點為三年三個月監禁,兩名被告及早認罪,可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本席判D1及D2各入獄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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