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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57/2015
[2022] HKFC 1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5年第25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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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 |
呈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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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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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
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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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更改訟費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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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申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女方”。這是一宗男方的申請。
2. 經審訊後,在2021年8月13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就附屬濟助頒令︰
(1) 在本命令日期起計42天之內或絕對離婚令頒發時,兩者以較後為準,女方須付男方一筆付款CNY438,509.5;
(2) 就附屬濟助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以上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3. 在2021年12月7日,男方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女方付男方本案之訟費。
4. 男方缺席2022年1月4日之聆訊。也沒有就缺席提交任何理由。
5. 在日期為2021年12月7日之支持誓章,男方說︰
本人堅決反對被告(女方)要求本人為其支付訴訟費的無理要求。
6. 在2021年11月26日,本席已頒令撤銷女方日期為2021年8月26日要求男方付訟費的申請。
7. 男方又說︰
本人要求被告(女方)支付本人於本案的訴訟費。
8. 若男方打算申請更改2021年8月13日之訟費命令,他須在該命令頒佈後14天內提出申請,但他並沒有在限期內提出申請,所以2021年8月13日之訟費已轉為絕對命令,男方也不能再以傳票要求作出更改。按此,男方本申請並沒有成功的機會。
9. 無論如何,按日期為2021年12月7日之支持誓章,男方申請的理由為︰
2012年被告交了男朋友,他於12月初租了房子,她即於9月6日捲盡全部家財秘密出走,令家庭破碎,本人原有的兩單位樓房(武漢的常青及香港的豫豐)及42.6萬元買入的股票、價值五百多萬的郵票、40多萬元的古董磁花瓶全數被她捲走,令男方一無所有,而流離失所,並接連生重病,前後住醫院七次,長達半年多,長時間沒工作收入,欠下四筆債務︰a.欠次女15.8萬(這是當年被告(女方)打電話到加拿大向次女借的(家庭債務)現她出走了,債就落到男方身上;b. 四年多來向長女借了五次共5.7萬元;c. 欠深圳的房租9.12萬元(兩年疫情每月3千1百元人民幣);d. 向馮、李兩位學生借的2.85萬元共33.47萬元,男方實無能力支付本案的訴訟費,故要求被告支付男方的訴訟費。
10. 綜觀男方之支持誓章之內容,他不外是在說其經濟狀況不佳,又指女方捲盡全部家財私密出走,所以要求女方付男方訟費,但其誓章的內容似乎大都是針對男方自己的附屬濟助案情而寫,其中有不少說法都不為法庭所接受。在2021年8月13日之判案書,本席說,考慮到訴訟雙方有不少案情,都沒有獲得法庭採納,本席打算就附屬助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按此衡量,本席認為維持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公平的做法。換言之,在情理上考慮,男方的申請也並不會成功。
11. 本席頒令撤銷男方2021年12月7日之傳票申請。
12. 女方並無作出有關本申請的訟費要求,本席就本申請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
申請人(呈請人): 親自行事和缺席聆訊
答辯人: 親自行事和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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