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21/2012
DCCC12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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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背景
1. 被告人被控一項「行劫」罪。
2. 被告人當晚,在該空曠地方,對一名同事進行游說,希望向其借貸金錢。不果之後,被告人拿出已準備的一短小生果刀,向證人指嚇,期間輕傷其背部。最後證人屈服,並且將身上為數大概兩萬港元交給被告人。被告人離開不久,再步回現場,與證人糾纏∕擾攘一輪之後,被告人再次離開。證人則追隨被告人,最終驚動警方。警方在附近的上水地鐵站成功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和盤托出事實經過,並且承認控罪。
求情
3. 被告人由盡責及能幹的律師代表。辯方同意,被告人年青時曾有八個刑事定罪紀錄:於十多歲時,曾干犯「行劫」罪。現時,被告人尚算年輕,26歲,但已育有一孩子。太太及孩子均在深圳居住。辯方稱,而法庭亦相信,因為被告人生活拮据,突然需要「急錢」使用,在嘗試向證人借貸不果之後,才出此下策。
4. 當然,被告人早有準備,身攜一利刀。而事件中,證人的確被傷及。
判刑
5. 雙方同意茆廣生([1981] HKLR 610)這判刑案例中的原則:「行劫」期間,展示利器者的判刑起點為5年監禁。本席同意,並採用60個月監禁(即5年)作為判刑起點。認罪之後,三分一折扣須予以被告人,故本席判令被告人40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