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建華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5] HKCFI 2520
HCMA 322/2023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322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23年第27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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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 上訴人梁先生在裁判法院被暫委裁判官莊保兒("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梁先生不服定罪,向本庭提出上訴。
2. 控方案情指當日第一證人在路上把他的私家車停下之後,梁先生所駕駛在他前面的一架貨車倒車的時候撞到證人的車,因此梁先生是不小心駕駛。裁判官在審訊的時候聽過第一證人的證供以及梁先生的證供,裁判官接納第一證人的說法指當時第一證人已經將他的私家車停在該位置5至6分鐘,之後在他轉身執拾車內的東西的時候聽到梁先生的車倒後撞到他的車輛的聲音,之後才響咹,但是碰撞已經發生。事後,雙方曾經嘗試和解,梁先生正如他今日向本庭陳述一樣,他曾提出賠償,但是最終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3. 梁先生在審訊時候所作出的證供表示他當時確是有把車倒後行駛,但是倒車之前他曾經下車看過後面並沒有車輛,而他再上車倒車的時候,因為路面的情況,他看不到是否有車輛在後面,所以他並沒有看到車輛撞向第一證人的私家車,而梁先生亦質疑第一證人的私家車是否正如第一證人所說在後面已經停下5、6分鐘,因為當時天氣很熱,車廂很悶熱,而如果是第一證人轉身收拾車輛東西的時候發生碰撞,他應該感覺到車輛搖動,而不是聽到聲音。梁先生雖然沒有親眼看到,但是他質疑是否他的車輛倒後撞向梁先生的汽車,亦可能不排除一個可能性,就是第一證人的汽車是撞向梁先生。
4. 本席考慮案件的證供,特別是梁先生的說法,他說他是首先下車視察過,再向後行駛,向後行駛的時候是看不到後面是否有車輛的,就這一點,其實如果他是因此而向後撞到任何的物件(包括汽車)的話,這確是有不小心駕駛的存在,因為即使他曾下車視察,再上車倒後的時候,他亦需要確保後面是沒有任何物件或車輛才向後行駛,如果去到一個情況是因為貨車的體積的關係,沒有辦法看到後面,他應該是選擇不向後行駛,或是直至有其他人在後面協助,向他表示後面是沒有任何的物件或車輛,才向後行,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如果確是如梁先生所說,本身其實已經是一個不小心駕駛的情況。
5. 就這上訴,梁先生他主要是針對裁判官不應接納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判官在審訊的時候耳聞目睹第一證人作供的情況,第一證人亦遭受過梁先生的盤問。在本席考慮本案證供裏面,特別是梁先生所倚賴的一些理據包括剛才所說的兩點,本席不認為對第一證人的證供有重大影響,因為雖然在溫度高的街道上,在一個沒有開窗的車輛裏面停留5至6分鐘,本席認為並非不可能,證人稱聽到聲音察覺有碰撞而並非感受到搖晃,亦沒有對證人的證供有任何重大的影響,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的理據推翻裁判官就事實上的裁定。
6. 而本席亦重新考慮證據,亦同意裁判官所作的裁定,確是當時梁先生倒車的時候撞到第一證人的車輛,而正如剛才所說,單單是此一節,再加上梁先生自己承認他向後倒車的時候並不清楚後面是否有物件,本身已經是一個不小心駕駛。
7. 因此,本席裁定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譚皓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