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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76/2024
[2024] HKDC 18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8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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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蔡玲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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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凱依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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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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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於2023年8月17日早上5時,控方第一證人醒來,並發現其居住的村屋客廳有被搜掠的痕跡,大門沒有上鎖。該處沒有財物損失。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報警。
2. 閉路電視拍攝到在案發當日早上4時16分左右,被告人首次在屋外出現,全身上下均為黑色衣服及鞋。被告人其後經打開的廚房窗戶進入屋內,手持電筒在屋內搜掠。在早上4時30分,被告人經大門離開。
3. 被告人於2023年8月16日晚上8時左右(即案發前一晚)進入香港。在2023年8月17日早上6時30分左右,被告人離開香港。其後被告人在2023年9月10日再次準備進入香港時被拘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在警誡會面中,被告人表示在2023年8月16日到港遊玩,而因為不想花錢過夜,於是在2023年8月17日離港。
被告人的認證經歷口供及求情
4. 被告人現時42歲,與70多歲的父母、妻子及一對在學的兒女居住。被告人的教育程度為小六。被告人於內地為農民,是自己及岳父的兩個家庭之唯一經濟支柱,月入約人民幣$2,000至$3,000。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5. 辯方表示被告人的父親及岳父在2023年因患病而需要動多次手術,被告人因需要負擔醫藥費及貪念而犯案。他自2023年9月10日被拘捕後一直還押至今。
量刑考慮
6. 在量刑前,法庭考慮了被告人坦白認罪,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案沒有財物損失,所有求情及辯方呈上的案例。本席認為經濟原因並非有力的求情理據。
7. 上訴庭已在HKSAR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中訂立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就民居處所的入屋犯法行為,一般量刑基準是36個月監禁。
8. 案情顯示被告人攜帶電筒犯案,全身黑衣在凌晨時分的黑暗環境中犯案。被告人在案發前的晚上8時才過境到香港,在案發當天早上6時30分已經離港,案發地點是新界的鄉村,明顯地到香港的目的是要進行爆竊,而非他在警誡下聲稱的玩撲克牌、下棋或是觀察女性。本席認為本案案情是有計劃和預謀。
9. 法庭首先考慮了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採納3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但就這項控罪,本席考慮了HKSAR v Lau Hiu Man [2013] 2 HKLRD 862,因被告人在案發前的一晚跨境犯案以及進入的房屋當時有人居住及正在就寢,因此有加刑因素。故此在本案須判處有足夠阻嚇力的判刑,必須上調量刑基準。
10. 基於以上理據,本席決定把36個月的量刑基準上調6個月至42個月監禁。因應被告人就此項控罪承認控罪,獲得三份一減刑折扣,被告人就控罪被判處2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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