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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531/2024
[2026] HKDC 1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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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楊錫能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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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漢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譚永聰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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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沒有遵從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Failure to comply with requirement to produce proof of identity for inspe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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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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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以下控罪:
(a) 控罪一: 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及
(b) 控罪二: 沒有遵從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49(1)條。
2. 控辯雙方達成協議,若被告人承認控罪一,控方將不會繼續檢控控罪二,並會申請將其保留在法庭檔案。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及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控罪一罪名成立,而控罪二則保留在法庭檔案。
案情撮要
3. 涉案處所為一家位於九龍旺角彌敦道737-741B金輪大廈16樓,名叫比比旺角賓館的旅館。
4. 於2024年8月15日,一位入住涉案處所1629號房(下稱“涉案房間”)的內地旅客夏先生,發現原本放在涉案房間內的現金人民幣1,000元及一罐曲奇餅不見了,於是報警求助。
5. 警方在翻看涉案處所的閉路電視後發現,被告人曾多次於案發當日進入涉案房間,離開時曾拿着一個膠袋及一個罐。
6. 警方於2024年8月16日拘捕被告人,警誡下他承認曾進入涉案房間偷竊了現金人民幣1,000元及一罐曲奇餅。當時被告人並未能向警員提供身份證明文件。
7. 警方其後為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被告人說事發時他到涉案處所探望朋友,期間發現涉案房間沒有鎖上,因為一時貪念進入房間偷竊了現金人民幣1,000元及一罐餅。
8. 被告人現承認,於控罪一的案發日期作為入侵者,進入涉案房間偷竊了現金人民幣1,000元及一罐曲奇餅。
輕判請求
9. 被告人現年61歲,在香港出生並接受教育至中學三年級。被告人已婚但與妻子已分居多年,二人育有兩名女兒,分別18及21歲。被告人的職業為廚師。
10. 被告人過往共有36項刑事紀錄,涉及不同罪行,當中主要為管有危險藥物及盜竊的紀錄,大多被判處即時監禁。被告人於2008年曾有一項入屋犯法的定罪,當時被判處監禁共25個月;最新近的定罪則是在2024年的店舖盜竊定罪,當時被告人被判處監禁2星期。
11. 辯方陳詞,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表達了悔意,亦節省了法庭的時間。辯方說被告人被捕後與警方非常合作,涉案被盜物品價值不高,其中有部份現金起回,辯方希望法庭考慮以上各點,可對被被告人予以輕判。
判刑考慮
12. 涉案處所為酒店房間,根據案例HKSAR v Ng Wai Hing [2003] 2 HKLRD 338,在酒店房間干犯入屋犯法罪,應嚴重程度等同入侵住宅,因此案例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的量刑指引適用,即在沒有加刑因素的情況下,判刑起點為監禁3年。
13. 雖然被告人有相當多的刑事紀錄,當中涉及不誠實的也超過10宗,不過就入屋犯法罪而言,則只有2008年的一次;另一方面,本案涉及的被盜竊物品價值的確偏低,部分失物亦被起回,減低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
14. 整體考慮後,法庭認為控罪一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被告人適時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因此判刑為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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