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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550/2024
[2026] HKDC 4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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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張雅棣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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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興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梁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及 [2]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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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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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及控罪二,都是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
2. 庄先生及唐女士是露宿者,兩人是情侶,在深水埗通州街一個公園內露宿了幾年。
3. 2024年7月20日凌晨1時左右,庄先生正在睡覺,但聽到唐女士與被告人爭吵,爭吵期間被告人拿出一把刀斬向唐女士,導致唐女士受傷。庄先生目擊事件,立即跑向唐女士那處,他站在唐女士與被告人之間,亦遭被告人斬傷。
4. 被告人逃離現場,途人報警。
5. 庄先生及唐女士被送往醫院。
庄先生的傷勢
6. 根據瑪嘉烈醫院急症室陳醫生撰寫的報告,庄先生有以下傷勢:(a) 左頸有10厘米裂傷,伴有活動性出血;(b) 胸骨有8厘米裂傷;(c) 上腹有6厘米裂傷;(d) 右肩有5厘米裂傷;(e) 左手有多處裂傷。瑪嘉烈醫院外科的郭醫生亦有一份報告,更清楚顯示庄先生的傷勢如下:(a) 左頸有10厘米裂傷,左側胸鎖乳突肌完全斷裂;(b) 左側頸內靜脈及頸外靜脈完全斷裂,伴有大量出血;(c) 頸總動脈小分支有裂傷;(d) 前斜角肌有裂傷;(e) 胸骨皮膚有8厘米傷口,深入胸骨;(f) 左下胸皮膚有6厘米傷口。
7. 庄先生同日接受手術,被送往深切治療部,翌日,即2024年7月21日,他被轉往普通病房。他在2024年7月24日出院,獲安排到門診診所覆診,他未有永久傷殘。
唐女士的傷勢
8. 明愛醫院骨科及創傷科姚醫生撰寫有關報告,說出唐女士的傷勢如下:
(a) 雙側大腿均有撕裂傷,右側大腿內側有一處兩厘米淺層撕裂傷;
(b) 左側大腿前側有兩處撕裂傷,近端撕裂有5厘米裂傷,遠端撕裂長7厘米。
9. 唐女士同日接受手術,其後留院接受物理治療,她於2024年7月24日出院,獲安排接受口服預防性抗生素治療,她沒有永久傷殘。
拘捕
10. 2024年7月21日午夜,被告人被警察拘捕,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警方檢獲被告人被捕時所穿的染有血跡衣物,至於他用來傷人的那把刀則不能尋回。
案底
11. 被告人現年56歲,在2010年至2026年有九次定罪紀錄,包括2016年一次有意圖而傷人,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2019年襲擊警察及阻差辦公,2022年再次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 被告人最後的一次定罪是在本年2月16日,他在DCCC 1090/2025一案因一項入屋犯法罪,被本席判囚24個月。
求情
13. 律師說被告人也是在該公園的露宿者,與兩名傷者相識。案發時被告人懷疑唐女士偷了他的煙彈,大家爭吵起來,庄先生試圖介入。被告人一時失控,在電光火石的爭執期間先後用刀弄傷唐女士及庄先生。
14. 律師說那把刀本來屬於兩名傷者所有,被告人只是在爭執期間隨手拿起來弄傷對方。
15. 律師說被告人2004年來港,只有小六教育程度,單身,靠綜援生活。
16. 律師提及以下案例:
(a) HKSAR v Chan Chun Tat CACC 317/2012,上訴庭在該案說出這類傷人案的判刑考慮。
(b)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ng Kar Chun CAAR 9/2010,該被告人用刀傷了女友的哥哥,對方受傷嚴重,被告人不認罪,審訊後罪成,但原審法官只判被告人入獄9個月,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將刑期加至兩年半監禁;
(c)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彭炳堃 CACC 69/2024,被告人用刀斬傷鄰居,審訊後被判有意圖傷人罪成,他被判入獄三年三個月,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沒有明顯過重,也無原則性錯誤,亦說被告人在另一案的刑期,和傷人罪的刑期應分期執行。
17. 律師說本案的被告人一時情緒失控,並無預謀犯案,控罪一的受害人庄先生受傷比較嚴重,律師叫法庭考慮以三至四年監禁為控罪一的量刑起點。至於控罪二的受害人唐女士受傷較輕,律師叫法庭考慮以兩年監禁或以下作為控罪二的量刑起點。
18. 律師說,兩項控罪屬源自同一事件,同時發生,兩項刑期應同期執行。律師建議兩罪的總刑期量刑起點應在四年至四年半之間,而被告人認罪,應得三分之一判刑扣減。
報告
19. 鑑於被告人過往屢犯暴力罪行,本席先索取精神科醫生和心理學家報告,以了解被告人是否有值得關注的病態。
20. 精神科醫生說被告人濫藥,吸毒,但並無精神病。
21. 心理學家說被告人濫藥,易用暴力,覺悟性低,重犯性高。
判刑
22. 有意圖而傷人是重罪,判刑並無指引,要視案情而定。
23. 被告人和唐女士爭執,先用刀弄傷對方。庄先生上前干涉,亦遭被告人斬傷。
24. 庄先生受傷嚴重,最重的傷勢在左頸,有10厘米割傷,肌肉完全斷裂,頸內外的靜脈亦完全斷裂,也有8厘米長的傷口深入胸骨。不過,庄先生被送院後受到恰當治療,他一度要進入深切治療部,但翌日已可被轉往普通病房,並在四日後出院,他沒有永久傷殘。
25. 另一受害人唐女士的傷勢較輕,但亦要接受手術,留院共四天至2024年7月24日出院,她沒有永久傷殘。
26. 律師說被告人斬傷兩名受害人的刀本來屬於對方所有,控方對此沒有反駁。本席接納辯方律師說,被告人不是有預謀犯案,而是和唐女士爭執起來,一時衝動,拿起刀來斬傷對方,後來又斬傷前來干涉的庄先生。
27. 被告人的案底及心理學家報告顯示他是一名容易使用暴力的人。他在2016年有一次有意圖而傷人的紀錄,被判入獄22個月。他還有兩次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案底,而在2019年也有襲警案底。
28. 控罪一的受害人庄先生身體各處受傷,最嚴重的傷勢在頸項,看來他會差點沒命。本席認為控罪一的量刑起點應為5年監禁,控罪二的受害人唐女士也受傷不輕,控罪二的量刑起點應為三年半監禁。本席釐定以上判刑起點時,並未計算案中有多過一名受害人受傷的因素,避免稍後處理分期執行判刑時犯上重覆考慮(double counting)的量刑錯誤。
29. 被告人認罪,兩罪都可得三分之一判刑扣減,控罪一判囚40個月,控罪二判囚28個月。
30. 被告人在同一爭執事件前後傷害兩人,刑期不能完全同期執行,本席頒令控罪二其中八個月須和控罪一的4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兩罪的總認罪刑期為48個月監禁。
31. 被告人早前在本席席前承認另一案件(DCCC 1090/2025)的一項入屋犯法罪,已被判囚24個月。該案和本案完全不同,沒有關連。不過,法庭要考慮被告人在兩宗案件面對的總刑期會否過長。
32. 本席考慮了兩案的情況和整體刑期的法律原則,認為被告人干犯的兩案共三罪都是嚴重。另一案的刑期為24個月監禁,而本案的總刑期則為48個月監禁,加起來是72個月監禁,頗長。本席因此頒令本案的48個月刑期只有其中42個月須和DCCC 1090/2025的24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即兩案三罪實際判囚6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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