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莉烔
[2022] HKCFI 380
HCAL 85/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2年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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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理由如下:
1. 申請人於2022年1月25日存檔表格86,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2. 在其表格86中,申請人並無列出她尋求濟助所關乎的是甚麼判決、命令、決定或程序,沒提出要求甚麼濟助,亦無列出尋求濟助的理由。
3. 申請人有同時存檔誓章以圖支持她的申請,但誓章內容全為手寫,字體潦草難認,內容雜亂無章,甚至流於荒誕。經多次嘗試閱讀後,本席估量申請人的提訴,是關於廉正公署及警務處拒絕受理申請人就兩名人士向廉正公署及警務處所作的提訴。但廉正公署及警務處卻不是建議答辯人,申請人亦無指出相關決定的詳情及作出的時間,亦無理據證明相關決定是不合法、越權、《溫士伯里》(Wednesbury)不合理,或程序不公。相反,基於本席面前的證據,本席認為廉正公署及警務處不接受申請人的投訴絕對合理。
4. 申請人擬作出的司法覆核,全無理據,並不可作合理爭辯。
5. 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日期:2022年1月31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表格CAL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