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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6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6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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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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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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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秉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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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Mr Alex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EE Kwok Chuen Victor,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淑雄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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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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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同意案情如下。
案情
2. 案發於凌晨時分,兩位便衣探員在觀塘輔仁街與仁信里交界見到被告形跡可疑,於是截停被告調查,在他內褲近腹部位置搜出涉案危險藥物,即內含10.6克可卡因的11.97克固體。警誡下,被告稱涉案可卡因是自用的。
定罪
3. 被告以認罪答辯,承認管有涉案可卡因作販運用途,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資料
4. 被告現年15歲,2010年5月27日因襲警被判感化12個月,本案發生在感化期末。
5. 被告是家中獨子,居住環境理想,父母都有穩定工作。被告小學時期成績、操行並無異樣,但是中二時無心向學,流連網吧,與父母變得疏離,最終輟學。其後,被告無法獲取固定工作,2009年初開始服食氯胺酮,並與有黑社會背景人士為伍,2010年底開始服食可卡因。被告干犯涉案控罪前,年半沒有工作,由父母給他零用錢過活。
懲教主任意見
6. 懲教主任認為,被告可到更生中心、勞役中心或教導所服刑。懲教主任建議勞役中心令。
討論
7. 吸毒能破壞家庭,引致嚴重罪行以及摧毀人生。戒毒既痛苦,又不易成功。即使成功戒毒,吸毒的經歷往往令人的情志受永久損害,以致無法重投社會,成為有用的一員。吸毒人士往往長期生活在極度貧窮中。毒品對社會的禍害深遠,人們期待法庭致力打擊販運危險藥物罪行。
8. 上訴法院案例指出,可卡因與海洛英亦屬同級數危險藥物,販運本案可卡因的份量而言,一般量刑基準為5年監禁。
9. 被告年僅15,是少年罪犯,本港法例採納國際準則,除非沒有其他合適的判刑方法,否則法庭不可以監禁方式,懲處青少年罪犯。
10. 在本案中,被告承認控罪,對事件負責,並表示悔意,他過往紀錄也不算太差。法庭接受辯方陳詞,認為可給予被告最後一次更生機會,以非監禁形式處罰被告。
11. 由於案情非輕,本席不認為勞役中心是一個合適的選擇。法庭認為教導所才是恰當的選擇,教導所能提供被告一個學習和改過的環境,讓被告能學會謀生技能,從而遠離不良份子的影響。
結論
12. 被告被判到教導所服刑。
(法官就教導所令向被告人作出解釋,被告人表示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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