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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2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9年第229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2006年第 27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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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CHANG MING FANG JACQUELINE alias
CHANG HWAI YING JACQUEL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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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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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ZHANG ZI QI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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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9年12月10日
判決日期:2009 年12月10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9年12月14日
判決理由書
上訴訟費保證金
1. 原告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向被告人提出申索指稱被被告人襲擊及恐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陳健強資深大律師在審理案件後頒發禁制令禁止被告人襲擊、恐嚇及接觸原告人。陳法官另外命令被告人須向原告人賠償 HK$200,000。被告人不服判決,提交上訴通知書。原告人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命令被告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
特殊情況
2. 上訴法庭在特殊的情況下是可以命令一名上訴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的。有關的特殊的情況包括上訴人的財政有困難,若他的上訴失敗,他是沒有能力支付上訴訟費,又或者上訴人不是慣常在香港居住,以致對方在強制執行針對上訴人的訟費命令時遇上困難。
3. 本案的被告人不是慣常住在香港,他是澳洲居民,他現時在廣州市居住,被告人對這一項資料表示同意。在這情況下,原告人提供了支持本申請的理據。
上訴理由
4. 不過,本席亦需考慮被告人是否持有充分的上訴理由。若果上訴人的勝訴機會甚高的話,法庭是可以行使酌情權,不對他作出他須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的命令。
本席意見
5. 本案的首要議題是被告人有沒有襲擊及恐嚇過原告人,陳法官裁定他曾這樣做過,這是陳法官在聆聽過證供後作出的一項事實裁決。有關的法律原則是除非原審法官在作出事實裁決時犯上嚴重錯誤,否則上訴法庭是不會輕易推翻有關的裁決的。
6. 本席認為被告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未能顯示他的上訴理據極為充分,因此,本席命令被告人需要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
7. 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支付約 HK$290,000 的保證金。本席認為本案並不是特別困難的案件,因此適當的上訴訟費應是 HK$200,000。
8. 本席作出以下的命令:
(1) 被告人須於 56 天內將HK$200,000 存交法庭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
(2) 在這段期間內,所有的上訴程序會暫時被擱置;
(3) 若被告人未能在上述期限提交保證金,他的上訴將會被撤銷及他需要支付原告本上訴訟費;及
(4) 本申請的訟費歸於上訴勝訴的一方。
原告人:由胡國賢律師行轉聘黃國全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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