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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35/2021
[2023] HKDC 1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0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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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陳彥蓉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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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藻玉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煥新蔡秀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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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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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的審訊定於2023年2月1日及2月2日。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於2023年1月16日去信法庭指被告選擇認罪。
控方案情
2. 2021年7月22日下午4時23分左右,警方巡邏至香港鰂魚涌英皇道967號外,看見被告人迎面走來,神情緊張,加快腳步而行。
3. 警員截停被告人搜查,在被告人握著的手提包內發現一個紫色拉鏈袋。該紫色拉鏈袋內有兩張紙巾,包裹着合共14個載有懷疑危險藥物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證物一及二」)。
4. 警員拘捕被告人,被告人當時身上有現金港幣5,393元及兩部流動電話。
5. 證物一及二送交政府化驗所檢驗。政府化驗師證實:
(i) 證物一是5個膠袋,載有內含7.28克氯胺酮的8.40克固體;及
(ii) 證物二是9個膠袋,載有內含8.64克氯胺酮的13.5克固體。
6. 該批毒品合共含15.92克氯胺酮,估計市值港幣約13,228元。
7. 案發期間,被告人管有案中檢獲的全數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求情
8. 被告現年30歲,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記錄。父親94歲,健康欠佳。
9. 馬大律師求情指,被告人與父母及二哥同住,被告人經營父親的殯儀花卉兼中介生意,月入港幣40,000至50,000元。
10. 他在2019年結婚,2020年離婚。失婚對他打擊很大。在損友影響下,初是吸食可卡因,後來也有吸食氯胺酮。
11. 上訴庭在律政司訴許守城[1]就氯胺酮定出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者刑期為4至6年監禁。
12. 被告人在開審前16日去信法庭,表示會認罪。馬大律師要求本席考慮就此減刑四分之一。
本案判刑
13. 本席以4年3個月(或51個月)作為量刑基準。
14. 被告在開審前16日認罪,至少可獲20%(或10.2個月)減刑。本席現減刑12個月,刑期是3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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