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44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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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喺聆訊之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指佢將1.96公斤嘅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係「冰」毒)從深圳運返香港。 佢今年43歲,喺2005年因為同樣嘅控罪,三項嘅販運危險藥物罪喺區域法院被判監禁兩年。 根據譚伊真嘅量刑指引超過600克嘅「冰」毒嘅量刑基準同Abdallah案中海洛英看齊,本案係涉及1.96公斤嘅「冰」毒,咁係納入1200到4000克,即係23至到26年嘅界別。 本席以23年作為量刑基準,並且因為跨境以及佢過往嘅紀錄嘅因素向上調兩年,判刑25年。
被告喺聆訊之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指佢將1.96公斤嘅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係「冰」毒)從深圳運返香港。
佢今年43歲,喺2005年因為同樣嘅控罪,三項嘅販運危險藥物罪喺區域法院被判監禁兩年。
根據譚伊真嘅量刑指引超過600克嘅「冰」毒嘅量刑基準同Abdallah案中海洛英看齊,本案係涉及1.96公斤嘅「冰」毒,咁係納入1200到4000克,即係23至到26年嘅界別。
本席以23年作為量刑基準,並且因為跨境以及佢過往嘅紀錄嘅因素向上調兩年,判刑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