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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23/2022
[2026] HKDC 14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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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哿弘先生,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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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華淵資深大律師及杜卓倫先生,由程明裕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 [2]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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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盜竊罪(The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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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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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否認控罪一至控罪四。控罪一和控罪二都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控罪三和控罪四都是「盜竊」,分別為控罪一和控罪二的交替控罪。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的控罪一和控罪二罪名成立。
案情
2. 案發期間,被告人在伊利沙伯醫院任職副顧問醫生,屬耳鼻喉科。
3. 控罪一指被告人在2015年3月至2020年9月於伊利沙伯醫院任職副顧問醫生期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不當行為,致使6名親人(父、母、妻子、弟弟、兩名兒子 (X和Y) ,與及一名菲傭 (BGA) 和一名印傭 (MHM) )看來預約了由被告人應診,但那些人實際未因病求診或就診,只是被告人利用他們的名義開出咳藥水Actifed Compound Linctus (“ACL”),又以X和Y的名義開出精神科藥物Methylphenidate HCL(“MTD”)。醫院的藥房發出那些藥物,最终由被告人取得作個人保存或處置。
4. 控罪二指被告人在2016年4月至2020年8月於伊利沙伯醫院任職副顧問醫生期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不當行為,向兩名病人(李𧗠慧和朱淑嫻)開出超過病人所需的ACL,被告人要求或安排該等病人將他多開出的ACL交給他。醫院的藥房發出藥物给病人,最终由被告人保留那些超量ACL作個人保存和處置。
5. 被告人遭廉署人員拘捕後作出一些承認。
6. 被告人向廉署人員承認曾經在案發期間作出安排,分別以父、母、太太、弟弟和X的名義取得ACL,那些人有時並沒真的因病到來求診或就診,僅是被告人作出安排去獲取一些ACL來自用,或給別人,或用作「看門口」的「平安藥」。另外,被告人承認有一次利用二仔Y的名義開出MTD,給有需要的大仔X和三仔Z使用。
7. 印傭MHM在庭上供稱被告人安排她到醫院求診,但自己根本沒病,被告人每次都取走她獲醫院發出的ACL。
8. 本席依賴被告人作出的承認,加上印傭MHM的作供,裁定被告人的控罪一罪名成立。
9. 本席也依賴被告人向廉署人員作出的承認,加上兩名病人李𧗠慧和朱淑嫻的作供,裁定他的控罪二罪名成立。被告人承認給那兩名病人多開出ACL,叫對方取藥後交回超量的ACL給他,但不是每次都這樣做。被告人說他將取得的ACL放在自己的診症房,有些給同事,更多的是拿回家去用,或給人轉送街坊親友。
10. 兩名病人作供證實被告人多次這樣做。
11. 關於涉案的ACL數量,印傭MHM一共6次獲發41樽ACL,都由被告人取走。至於被告人虛假安排父、母、太太、弟弟和X求診而取得的ACL,確實有多少樽就難以準確算出,保守估計有上百樽,而被告人從兩名病人李𧗠慧和朱淑嫻那裏取得的超量ACL,估計也有幾十樽。
12. 醫管局購買ACL的價錢為每毫升 $0.117 - $0.1547;一樽120毫升ACL的藥物成本價約為14元至18元(未計分裝和處理費用)。
13. 至於MTD藥物,被告人承認有一次利用二仔Y的名義開出MTD,給有需要的大仔X和三仔Z使用。該次(2019年6月13日)涉及126劑MTD(每劑5 mg)。醫管局當時購買每劑10 mg MTD的價錢為 $0.2638 元;126劑MTD(每劑5 mg)的藥物成本價是大約17元(未計分裝和處理費用)。
14. 雖然被告人違規取得上述兩種藥物的價值不算巨大,但都涉及虛假安排,破壞醫管局制度。被告人作為醫生,應為真有即時看病需要的病人作正當診斷,從而決定怎樣用藥,包括開什麼藥出來給病人和決定適當的服用份量。可是,被告人在控罪一和控罪二並未這樣履行責任。
15. 被告人利用二仔Y的名義開出MTD,給有需要的大仔X和三仔Z使用,而ACL則是自用,或分發同事和親人,或用來「守門口」。
16. 涉及的不是一樽半樽ACL,MTD也不是一劑半劑。ACL和MTD都是受管制藥物,ACL有Codeine成份,會令人上癮,而MTD更屬危險藥物。
17. 被告人不是用那些藥物來圖利或作不法用途,但他如此長年累月濫取藥物的做法危險,有違行醫者嚴格看病和開藥的責任,亦擅取醫管局物資。他這樣做也令控罪一那些虛假求診的「病人」和控罪二那兩名真正病人的醫療紀錄變得不正確,會影響日後其他醫生對該等人士的診斷和開藥決定。
18. 案發時醫院管理層對前線醫護人員的監察或許過於寬鬆,但這不是員工可以從中取利的藉口。
19. 不過,案情顯示被告人當年遭新主管詰問後,很快便停止上述不當做法。
案底
20. 被告人過往沒有同類紀錄,但在2024年4月有一次醉酒駕駛,被判罰款和停牌。另外,他在2024年11月再有類似的醉酒駕駛和鬧事 (涉及不小心駕駛、刑事毁壞一張纸和拒絕提供呼氣樣本),正待裁判法院於本案判刑後處理。[2024年11月那次,被告人被送進醫院,再被轉送青山醫院接受治療。他出院後一直接受私家精神科醫生診治。]
求情
21. 多位精神科醫生證實被告人在案發時有精神健康問題。被告人的自控能力和判斷能力可能因此受損,但並非失常,仍能分辨對錯。本席肯定被告人當時知道自己所作的安排是虛假的,那樣取藥是不誠實的,只是他沒顧慮到後果嚴重。
22. 被告人在案發的自控能力和判斷力因病情影響而減弱,作出放任行為,從而干犯控罪一和控罪二。他的精神健康狀態雖不是辯護理由,但可被接納為求情考慮。
23. 被告人一直沒正確面對自己的精神健康問題。他在本案被捕後情緒變得更壞,自暴自棄,因酗酒而引致2024年4月和11月的交通意外。他在2024年底那宗交通事件後,住進青山醫院一陣子,離開醫院後才開始向私家精神科醫生求診,一直接受治療,情況獲得很大改善。
24. 本案發生在多年前,被告人在被捕後辭職,離開服務了廿多年的醫管局,受僱為私家醫生。
25. 家庭方面,基於種種問題,加上被告人在本案被捕後情緒變差,他最終和太太在2025年中離婚,但兩人仍處同一屋簷下,共同照顧四名兒子,其中X 和Z有精神健康問題,都要看醫生。
26. 辯方律師指被告人不可能重犯,他在2024年11月因醉酒駕駛和鬧事,被送進醫院,再被轉到青山醫院接受治療,出院後一直接受私家精神科醫生診治,健康問題受控,生活重上正軌。
27. 律師說被告人在離婚後須給贍養費,也要照顧年邁雙親,負擔沉重,面對不少困難,看來還要面對醫委會的研訊。
28. 律師指出被告人自小努力,排除萬難而成為醫生。他服務醫管局廿多年,從未遭病人投訴。律師說被告人正努力更生,成為更好的人,可以繼續為病人服務。他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作出輕判。
29. 被告人的親友和牧師寫信求情。眾人替被告人說好及要求輕判。
判刑
30. 被告人干犯的控罪一和控罪二不是輕微罪行,監禁本來也是合適的刑罰。不過,本席考慮到案發在多年前,被告人當時受精神健康問題影響,自控能力和判斷力減弱,從而放任,犯下本案。他自2024年末開始接受精神科醫生診治,現在病情受到控制,生活重上正軌,看來不會重犯。
31. 被告人雖有不是,但他服務醫管局廿多年,工作也認真。根據一些同事和病人所說,被告人很用心為病人看病。
32. 被告人自小有精神健康問題,未獲正確處理,但難得他仍能努力讀書,最後醫科畢業,進入醫管局服務超過22年,可惜因為此案而須辭職。他現在的病情受控,正在康復路上。他對過往所做的不當行為知錯及後悔。
33. 撇開被告人在本案的不當行為,他看來是一位好醫生,應該還有前途,可用專業知識服務社會去彌補過錯。他亦須和前妻共同照顧家庭,負擔不輕。判監會對被告人及其家庭影響極大。
34. 社會服務令可代替監禁,適用於被告人的個案。本席認為可以給被告人一次機會,讓他履行社會服務令去代替即時監禁。
35. 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感化官建議80 - 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被告人透過律師表示願意履行。
36. 被告人的控罪一和控罪二經審訊後罪名成立,本席頒令他須為兩罪合共完成160小時社會服務,並要賠償醫管局兩萬元(包括藥物成本和處理費用)。這是大約計算,控辯雙方對此估算並無異議。辯方同意此項賠償可由保釋金中扣除,本席就此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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